曾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181/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September 2019 before 陳振國.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2 – Enforcement of maintenance arrears – Permission required for arrears exceeding 12 months – Good reason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 – Delay of 10 months – Active pursuit of debt – Permission granted – Costs awarded to applicant.
Legal issues: Permission to enforce arrears > 12 months · Good reason for delay
Outcome: Permission granted to enforce maintenance arrears of HK$135,000 for the period February 2017 to December 2017.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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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181 / 2015 [2019] HKFC 23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818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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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判定債權人妻子 (以下稱「妻子」) 要求法庭批准她執行判定債務人丈夫(以下稱「丈夫」) 所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 背景 2.訴訟雙方於1991年結婚。 3.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現分別為26和24歲,現仍與妻子同住。 4.妻子於2015年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 2016年6月27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於2017年1月13日轉為絕對命令。 5.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2016年12月20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一個附屬濟助的命令,而該命令是包括以下的主要承諾和條款:
6.雙方現時有所爭議的是以上第5(5) 段的整筆性付款300,000元。 7.丈夫曾於2018年2月28日提出申請,要求將每月15,000元的分期付款取消,但他在2018年3月28日的聆訊中撤回有關的申請。 8.由於事實是丈夫就該整筆性付款只支付過兩期 (分別為2017年2月2日和4月13日) ,即30,000元,因此,妻子於2018年12月31日發出判決傳票 ,追討丈夫所欠的款項。 9.但由於有部分分期欠款已欠超過12個月的追討期,因此,妻子亦於2018年12月18日發出經修改的傳票(文件冊5-8頁) ,要求法庭批准她追討丈夫所欠超過12個月的分期付款。從傳票的內容可見,妻子現申請批准的期間是2017年2月至12月的每月15,000元分期付款。該期間共11個月,即共165,000元。但由於丈夫事實上是支付了兩期(30,000元) ,因此,妻子現時是要求法庭批准她追討135,000元的逾期款項。 10.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原則 11.香港法例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2條訂明:
12.從以上條文可見,如判定債務人所欠的贍養費已逾期12個月,判定債權人是需得到法庭的許可,才可透過法庭執行該些欠款。 13.從以往的案例可見,法庭除非信納申請人是有好的理由或案件有特別情況外,一般是不會發出許可:K v K [2005] HKFLR 299 第12段: CSL [2006] HKFLR 518 第28段。 14.至於何為好的理由或特別情況,則需視乎個別案件的事實而定: K v K [2005] HKFLR 299 第13段。 15.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妻子有否一個延誤申請的合理理由,或在有關的時段內,妻子有否積極去追討丈夫所欠的債項,都是本席是否酌情批准妻子申請的重要考慮因素。 討論 16.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決定批准妻子逾期追討丈夫所欠由2017年2月至12月所欠的分期款項共135,000元。本席作出這決定的理由包括:
結論和命令 17.基於以上分析,本席信納妻子由丈夫開始拖欠款項起,一直有積極進行追討,從沒有表示會放棄,加上有關的延誤並非太嚴重及丈夫值得被譴責的行為,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批准妻子追討丈夫由2017年2月至12月所欠的分期付款共135,000元。基於這裁決,本席亦批准妻子發出新的判決傳票,以追討丈夫該時段 (即由2017年2月至12月) 所欠的分期付款135,000元。 訟費 18.妻子申請成功,是為勝訴的一方,理應得到訟費。本席現頒令丈夫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這將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沒有反對申請,這將成為絕對的命令。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有關的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判決傳票 19.本席現作出指示,妻子因應以上命令所發出的新判決傳票,應該排期於2019年11月20日下午2:30分在第二號法庭與第一張判決傳票一同處理。
呈請人(判定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判定債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鄭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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