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對 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8181/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September 2019 before 陳振國.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s.12 – Enforcement of maintenance arrears – Permission required for arrears exceeding 12 months – Good reason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 – Delay of 10 months – Active pursuit of debt – Permission granted – Costs awarded to applicant.

Legal issues: Permission to enforce arrears > 12 months · Good reason for delay

Outcome: Permission granted to enforce maintenance arrears of HK$135,000 for the period February 2017 to December 2017.

Cited by 1 case ·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8181/2015[2019] HKFC 235
Court
Family Court
Date10 Sep 2019
Judge陳振國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8181 / 2015

[2019] HKFC 23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5 年第 8181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判定債務人)

  答辯人
    (判定債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 2019年 9 月 5 日
判決日期 : 2019年 9 月 10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要求批准執行贍養費命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席今天需要處理判定債權人妻子 (以下稱「妻子」) 要求法庭批准她執行判定債務人丈夫(以下稱「丈夫」) 所欠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

背景

2.訴訟雙方於1991年結婚。

3.雙方婚後育有兩名兒子,現分別為26和24歲,現仍與妻子同住。

4.妻子於2015年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 2016年6月27日頒發暫准離婚令;有關的暫准離婚令於2017年1月13日轉為絕對命令。

5.有關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於2016年12月20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一個附屬濟助的命令,而該命令是包括以下的主要承諾和條款:

(1)  丈夫承諾遷出前婚姻居所。

(2)  丈夫承諾支付二兒子1年的學費85,000元。

(3)  丈夫須將他在內地位於花縣新華鎮的物業轉名給兩名兒子。

(4)  丈夫須支付二兒子每月贍養費3,000元。

(5)  丈夫須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緊接的下一個月起 (即2017年2月1日), 在20個月分20期支付整筆款項300,000元,即每月的首日為一期,每期15,000元,並存入妻子的銀行戶口內。

6.雙方現時有所爭議的是以上第5(5) 段的整筆性付款300,000元。

7.丈夫曾於2018年2月28日提出申請,要求將每月15,000元的分期付款取消,但他在2018年3月28日的聆訊中撤回有關的申請。

8.由於事實是丈夫就該整筆性付款只支付過兩期 (分別為2017年2月2日和4月13日) ,即30,000元,因此,妻子於2018年12月31日發出判決傳票 ,追討丈夫所欠的款項。

9.但由於有部分分期欠款已欠超過12個月的追討期,因此,妻子亦於2018年12月18日發出經修改的傳票(文件冊5-8頁) ,要求法庭批准她追討丈夫所欠超過12個月的分期付款。從傳票的內容可見,妻子現申請批准的期間是2017年2月至12月的每月15,000元分期付款。該期間共11個月,即共165,000元。但由於丈夫事實上是支付了兩期(30,000元) ,因此,妻子現時是要求法庭批准她追討135,000元的逾期款項。

10.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原則

11.香港法例第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2條訂明:

12. 未得法庭許可不得就若干欠款執行付款的規定

(1)  凡任何欠款憑藉第3、4(1)、5(2)、8(5)或8(6)條所作的命令須予繳付者,如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前,該等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則任何人在未得法庭許可前,均無權透過法庭執行繳付欠款。

(2)  法庭在聆訊要求根據本條批予許可的申請時,可拒絕批予許可,或在不抵觸法庭認為是恰當的限制及條件下(包括放寬繳付分期還款的時間的條件)批予許可,又或免除繳付該等欠款的全部或部分。

(3)  要求根據本條批予許可的申請,須依照法院規則所訂的方式提出。」

12.從以上條文可見,如判定債務人所欠的贍養費已逾期12個月,判定債權人是需得到法庭的許可,才可透過法庭執行該些欠款。

13.從以往的案例可見,法庭除非信納申請人是有好的理由或案件有特別情況外,一般是不會發出許可:K v K [2005] HKFLR 299 第12段: CSL [2006] HKFLR 518 第28段。

14.至於何為好的理由或特別情況,則需視乎個別案件的事實而定: K v K [2005] HKFLR 299 第13段。

15.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妻子有否一個延誤申請的合理理由,或在有關的時段內,妻子有否積極去追討丈夫所欠的債項,都是本席是否酌情批准妻子申請的重要考慮因素。

討論

16.本席在考慮過本案的所有情況後,決定批准妻子逾期追討丈夫所欠由2017年2月至12月所欠的分期款項共135,000元。本席作出這決定的理由包括:

(1)  妻子是延誤了約10個月,這並不算是一個很長的延誤。

(2)  從證據顯示,丈夫在協議命令發出(即2016年12月20日)後,只支付了一期15,000元(即2017年2月),其後便沒有支付2017年3月的款項。他只在2017年4月再支付一期15,000元,之後更完全拒絕支付以後的分期款項。換句話說,在協議的20期款項中,他只支付了兩期,更在很早的時期便開始拖欠。丈夫的這些行為應被譴責。

(3)  妻子在丈夫拖欠分期付款不久後,便開始向他追討有關的欠款。據她所說,由於在離婚令頒發後,丈夫未能得到房署即時分配到中轉房屋,因此,在2017年8月前,他仍居於前婚姻居所中。妻子在那時段已不時向丈夫作出口頭追討。當丈夫搬離前婚姻居所後,妻子更透過What’s App和發出律師信向丈夫追討欠款。證物R2是妻子律師於2017年12月5日所發的追討信; 證物R1是妻子在2018年1月6日發給丈夫的What’s App追討信息; 證物R3則是妻子律師於2018年1月9日所發的第二封追討信。 這些追討行為都是在丈夫開始拖欠款項的12個月內進行。從這些證據可見,妻子在丈夫拖欠款項後,已不時積極向他追討,這充份顯示她完全沒有放棄追討的意圖。

(4)  妻子今次追討的行動,是透過法律援助署所委派的律師進行。從法庭檔案中的法援證書可見,證書發出日期是2018年3月19日。本席從這可推論,妻子至少在2018年年頭,可能是2018年1月或2月,已開始向法援署申請法援。這點可引證妻子是在丈夫開始拖欠的12個月內已進行追討的程序,這亦支持妻子沒有放棄追討的這一事實。

結論和命令

17.基於以上分析,本席信納妻子由丈夫開始拖欠款項起,一直有積極進行追討,從沒有表示會放棄,加上有關的延誤並非太嚴重及丈夫值得被譴責的行為,本席決定行使酌情權,批准妻子追討丈夫由2017年2月至12月所欠的分期付款共135,000元。基於這裁決,本席亦批准妻子發出新的判決傳票,以追討丈夫該時段 (即由2017年2月至12月) 所欠的分期付款135,000元。

訟費

18.妻子申請成功,是為勝訴的一方,理應得到訟費。本席現頒令丈夫須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包括所有保留訟費。這將是一個暫准命令,如在判案書頒發的14天內沒有反對申請,這將成為絕對的命令。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有關的法援規則作出評定。

判決傳票

19.本席現作出指示,妻子因應以上命令所發出的新判決傳票,應該排期於2019年11月20日下午2:30分在第二號法庭與第一張判決傳票一同處理。

  (陳振國)
  區域法官

呈請人(判定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判定債權人):由范紀羅江律師行鄭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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