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彩濃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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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楊彩濃1965年出生於國內。1987年在國內與香港永久居民譚展超結婚。1988年誕下女兒譚衍瓊。1994年譚展超去世,女兒衍瓊於1996年持單程証來港定居。其後,申請人多次持雙程証來港探望女兒。最後一次是在2000年3月,獲准逗留至同年6月。不過,申請人並未如期離港,繼續在港居留。2001年5月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3條及第19(1)條,發出遣送離境令,將申請人遣回大陸。申請人針對該命令,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拒絕申請,現申請人針對楊法官的判決,上訴本庭。

Cites 1 case

Case No.CACV 3261/2001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8 Nov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3261/2001

CACV3261/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 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3261號

(原本案件編號 : 高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1年第12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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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楊彩濃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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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12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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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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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申請人楊彩濃1965年出生於國內。1987年在國內與香港永久居民譚展超結婚。1988年誕下女兒譚衍瓊。1994年譚展超去世,女兒衍瓊於1996年持單程証來港定居。其後,申請人多次持雙程証來港探望女兒。最後一次是在2000年3月,獲准逗留至同年6月。不過,申請人並未如期離港,繼續在港居留。2001年5月入境事務處處長根據《入境條例》第13條及第19(1)條,發出遣送離境令,將申請人遣回大陸。申請人針對該命令,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拒絕申請,現申請人針對楊法官的判決,上訴本庭。

2.上訴理由主要是,因為她要來港照顧現時在護理院的80歲姑姐和14歲的女兒譚衍瓊,她有人道理由要求入境事務處處長准予她在港居留。而遣送離境令有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一款,即 -

"本盟約缔約國確認

一. 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儘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

3.劉廣榕(譯音)訴入境事務處處長[1999] 3 HKLRD 778一案,終審法院指出,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發出遣返令時,無需考慮人道因素。而在入境事務處處長訴陳香梅(譯音)(1993)3 HKPLR 533一案,上訴法庭也指出即使入境事務處處長執行遣返令時,沒有考慮人道因素,也不構成不適當的步驟。在陳桃寬(譯音)訴入境事務處處長[2001] 3 HKLRD 109一案,法官裁定入境事務處處長考慮發出遣返令時,無需考慮《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給予的保障,該公約也不能作為合理期望的理據,用以挑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遣返命令。

4.根據以上的法律,楊法官裁定申請人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在港居留,也沒有合理期望可以獲准居留,而有關遣送離境令不是不合邏輯,極端或不成比例的決定。因此,楊法官拒絕申請人的申請。本庭認為楊法官的判決正確。本庭駁回上訴,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梁紹中) (胡國興)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朱國銘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