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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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區國耀)被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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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1/2019 [2019] HKCA 1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01號 (原區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27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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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區國耀)被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2.申請人是一名的士司機。2017年9月12日凌晨約4時30分,申請人駕駛的的士在黃大仙聯合道近杏林街交界撞到郭坤(死者),導致他死亡。 3.案發時,天氣良好、路面完整、交通正常、照明充足。涉案路段時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4.申請人沿聯合道北行向杏林街,以超過56-68公里時速行駛。死者是由西向東(即申請人的左向右)橫過聯合道時被他駕駛的的士撞倒。 5.申請人在警誡下說,他駛近杏林街時,有右望,看看是否有車輛從杏林街駛出。當他回頭時已經見到死者在行人路對出2米的馬路上,距離他左車頭2至3尺。他有扭右軚,但覺得的士左前沙板有碰撞,而左前擋風玻璃爆裂。申請人承認沒有關注他左面的情況。意外後,申請人的的士繼續駛前10多米並獲路人告知後才停車。 6.專家證供顯示,案發時申請人的車速是時速62+/-6公里,而申請人在撞到死者前58米,應能看見死者橫過馬路的位置。 7.申請人作供自辯時表示他沿聯合道行駛時,左邊的視線受一輛停泊在左線的旅遊巴士阻擋,但該輛旅遊巴士不影響他繼續前進。 8.當駛過旅遊巴士後,他沒有注意到聯合道北行線,包括死者過路的地點。申請人強調他駕駛的的士和死者碰撞前一刻,他專注在較遠右方的杏林街出口,原因是該路口經常有車輛高速轉入聯合道。 9.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應知悉可能會有人在意外發生的地方橫過馬路,但申請人卻沒有小心觀察路面的情況,導致他未能發現死者橫過馬路,而當時他更是以高速行駛,導致死者身亡。 10.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的駕駛方式危險,因為橫過聯合道的行人會被他撞到。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的駕駛方式危險,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11.代表申請人的王寶榮大律師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充分顧及意外時的路面情況,特別是意外時是凌晨時分,路面行人稀少。王大律師強調死者是從路邊欄杆的缺口過馬路,而意外前申請人的視線受旅遊巴士阻擋。王大律師亦強調旅遊巴士車頭和意外發生地點只有約58米,而申請人駛過該路段所需的時間亦只有1.81秒。 12.王大律師認為申請人只是在1.81秒的時間內缺乏專注,故未能察覺死者正在橫過馬路,因此,申請人的駕駛行為只屬不小心,但不構成危險駕駛。 13.申請人並非是在1.81秒的時間內缺乏專注。雖然案發是在凌晨時分,但申請人駕駛的士時,應注意前方並確保不會有行人在其行車線出現時,被的士撞到。申請人應考慮到會有行人由路邊欄杆缺口橫過馬路。涉案路段是鄰近屋邨,必會有行人出現及可能會橫過馬路。 14.申請人全程沒有理會有關路段的情況,亦未能注意到死者在行人路及在路邊欄杆缺口行出及橫過馬路。這顯示申請人根本沒有恰當地注意路面情況,但卻以超過限制的時速駛過。 15.原審法官必然知悉意外發生的時間及路面和環境情況。意外發生在凌晨時分及路面行人稀少並非一名謹慎和合理的駕駛者應不專注駕駛的理由。 16.原審法官認定申請人是在沒有足夠關注路面情況下,故未能察覺死者的出現,而以超過限制的車速駛過馬路,撞到死者,故構成危險駕駛。本席認為原審法官的裁決是正確的。 17.雖然意外發生在凌晨時分,但作為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申請人仍必須全面關注路面情況,確保其駕駛方法不會撞到可能正在橫過馬路的行人。 18.申請人明顯是沒有足夠理會或關注路面情況,亦未能察覺死者的存在及正在橫過馬路,而繼續以超過限制的車速行駛。 19.本席認為申請人的駕駛行為遠遜一名合格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申請人的駕駛方式是屬危險的。 20.本席亦認為裁定申請人罪成的決定是穩妥的。 21.以無爭議的案情而言,申請人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拗的地方。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卓穎代表。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王寶榮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