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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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三項修訂下的控罪,包括一項販毒罪、一項管有毒品罪和一項襲警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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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3/2019 [2019] HKDC 13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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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三項修訂下的控罪,包括一項販毒罪、一項管有毒品罪和一項襲警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於2018年11月12日下午6時許,警員見到被告與一名女子在新填地街近豉油街的一個垃圾桶位置徘徊,不時四處張望,及後被告和那女子分開。被告向上海街方向行走。 3.稍後,警員在上海街481號外截停被告,並且帶被告到豉油街12號外進行搜身。警員在被告的左前褲袋搜出一個黑色膠袋,內有3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毒品。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證實是:
4.被告身上有現金$550元、一部手機及2張SIM卡。 5.被告在警誡下說,「啲K同豬肉全部都係我自己食㗎」。 6.後來,警員在新填地街323號唐二樓搜查,在單位內的檯上搜出一個電子磅和一個鐵盒,內有:
7.警方專家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為$14,336元,而有關的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市值約為$210元。 8.2018年11月13日,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作出以下陳述:
9.於2018年11月13日晚上8時半左右,警員19442在旺角警署臨時報案室當值。他見到被告在羈留室內把飯盒撥落地下,之後便平躺在臨時羈留室內的櫈上。警員19442上前要求被告執起飯盒,但被告情緒激動,雙腳不斷踢向牆身。警員19442警告被告不要再亂踢,而被告後來用右腳踢向警員的右大腿。 10.同日晚上8時40分左右,警員19442以襲警罪拘捕被告。被告隨後用手抓傷警員的右手及用腳踢向他的方向。 11.警長53308上前協助,亦見到被告向警員19442揮拳及踢腳。警長與警員最後把被告按在地上,但被告仍然不斷郁動身體及揮動手腳。警長警告被告不要再反抗,被告沒有理會,仍不斷反抗,結果警長用手扣把被告反鎖。 12.警員19442到廣華醫院診治,被診斷出右手尾指被抓傷、左腰觸痛及右大腿觸痛。 求情理由 13.被告現年42歲,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已經離婚,有一名18歲女兒。被告聲稱他和81歲的母親同住(但在認證口供中,被告自稱是單獨居住,而有關警員搜屋的單位亦是被告自住)。被告有吸毒習慣,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辯方說被告襲警是因為毒癮發作所引致。辯方希望法庭能夠給予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亦希望涉及毒品罪行的兩項判刑與襲擊罪的判刑同期或部分同期執行。辯方同意被告在警署內羈留室襲警是刑責加重的因素。辯方亦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14.42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聲稱是裝修工人,已經離婚。18歲的女兒和前妻居住。被告從1996年4月開始總共有8項定罪,6項涉及管有毒品罪。被告在2016年11月被判入戒毒所,2017年7月12日離開戒毒所,但在一年多後(即本案發生日期2018年11月12日)便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被告進入戒毒所數次,可惜都沒有成功。 15.本案第一項控罪涉及2包氯胺酮,份量各有不同,較多的涉及28.2克粉末,較少的則涉及1.95克粉末。氯胺酮的市值約為港幣一萬四千三百多元(有關的毒品膠袋可見於相片冊MFI-2第15張相片)。另外,警員在被告自住的單住亦找到相類似的40個空膠袋,以及電子磅(見相片冊MFI-2第33張和34張相片)。警員並沒有在單位內找到任何冰壺。 16.被告在2019年6月25日已經承認販運涉案的氯胺酮。辯方說被告只是爭議販運冰毒的指控,但承認管有有關冰毒。案件於是排期審訊。被告在案件審訊當天才承認修訂下的控罪。控方把涉案冰毒分拆為第二項的管有毒品罪的毒品。在這情況下,本席打算從輕發落,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 17.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每天都照顧老邁的母親,他很擔心母親的健康,覺得自己是不孝子,後悔今次所做的錯事,承諾今次是他最後一次坐監。被告亦聲稱在還押期間因為參與基督教的活動而改變自己的人生觀念和生活態度。本席認為被告能夠改變他的人生觀和生活態度是一件好事,但被告從2005年10月開始因為干犯管有毒品罪而屢次入戒毒所,可惜屢試屢敗。本席當然希望被告能夠屢敗屢試,成功脫離毒海,不再沉淪。但本席認為被告的求情信毫無誠意悔改。如果被告擔心母親的健康,便應該一早戒毒。被告亦在求情信中隻字不提前妻和18歲的女兒。 18.無論如何,一般而言,涉及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刑期起點是4年至6年。第一項控罪涉及20.39克氯胺酮,本席以4年半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刑期,判監36個月。 19.第二項涉及管有0.35克結晶體,內含0.3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純度是100%,市值為$210元。 20.被告聲稱是自用的,但被告在其警誡供詞中說他吸了毒3至4年,有吸食白粉的習慣。就這管有冰毒罪,警方亦沒有在被告單位搜到用來吸食冰毒的冰壺。 21.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就第二項控罪以9個月為起點。本席亦考慮到潛在風險因素,把刑期上調到3個月至12個月。本席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就第二項判刑,減刑到8個月。 22.就第三項襲警罪,被告在警署的羈留室干犯。被告在屢次警告下仍然反抗,致使警員的右手尾指、左腰和右大腿都受到輕傷。辯方說被告是因為毒癮發作所引致。但警員在2018年11月12日18:18時已經截查被告,被告在11月13日下午時分進行錄影會面,而被告在羈留室干犯襲警罪是在11月13日晚上20:39時,即相隔差不多一整天的時間。 23.就第三項控罪,最高的刑罰是6個月。考慮到案情,本席以3個月為監禁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 24.在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下,本席把第二項管有毒品罪判刑中的2個月與第一項判刑分期執行。而第三項控罪與另外兩項毒品控罪無論在性質、時間和地點上都截然不同,理應全部分期執行。但本席亦打算從輕發落,把第三項判刑2個月中的1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36個月加2個月加1個月,總共是3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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