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德厚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004/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4 October 2019.

1. 被告人 鄧德厚 (男)(54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ase No.DCCC 1004/2018[2019] HKDC 143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04/2018

[2019] HKDC 14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0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德厚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9年10月24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關同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偉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鄧德厚(男)(54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8年8月2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黑布街17號地下,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33克可卡因的11.46克固體。

案情

3.根據被告人在庭上所承認的修訂案情撮要顯示,本案是一宗截停搜查的案件。案發當日凌晨3時10分左右,一隊警務人員在旺角區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在黑布街近白布街一地點,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警員於是馬上截停被告人搜查,期間發現被告人顫抖,神情慌張。

4.在搜查之後,警員在被告人牛仔褲左後袋搜出一張紙巾,包裹著兩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的可再封膠袋(分別為證物1及證物2)。

5.在現場警誡之下,被告人即時聲稱有關涉案的懷疑危險藥物是可卡因。

6.其後,被告人被帶返旺角警署作進一步調查。經搜查之後,警方在他身上再搜出兩部流動電話以及現金港幣5,022。

7.經政府化驗所化驗之後,證實證物1載有共5.36克可卡因的固體,而證物2載有4.97克可卡因的固體。

8.根據案情透露,兩項證物估計當時巿值總共為港幣14,943.84。

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及背景

9.從1988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曾經共涉及五項的刑事紀錄,其中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分別被判罰款以及進入戒毒所。最後一次的定罪紀錄是在2011年,距今已經接近八年。

10.被告人在內地出生,他在內地接受教育,達中學程度。被告人現時單身,根據代表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在2003年離婚,他有一名25歲的兒子。後來他亦與一位女朋友育有一名11歲的女兒,但現時已經與女朋友分開,而女兒亦跟女朋友同住。

11.根據大律師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在案發時任職外判物流貨車司機,月入30,000元。被告人的父親已經過身,而母親今年已經90歲,現時在深圳居住。被告人擔心自己在服刑之後,恐怕出獄後未能夠再見到母親。

12.求情方面,大律師強調,被告人過往的犯罪紀錄距今已多年。被告人雖然曾經有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紀錄,但並無任何與本案相同的「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紀錄。

量刑考慮

13.本案涉及之毒品為可卡因。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有關販運可卡因與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在女皇訴劉德明[1990] 2 HKCR 370一案,上訴庭指出,在販運10至50克份量的海洛英時,量刑起點為5至8年。本案涉及可卡因的總份量,經化驗之後,證實大約為10.33克,是略為高於10克的份量。因此,本席同意有關的量刑起點應該大約為5年。被告人之家庭狀況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而本案之中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就是被告人適時認罪,為此他可以得到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4.本席以5年(即6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所以最後判處被告人即時監禁40個月(即三年零四個月)。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