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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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席應先指出控方針對申請人的證據基本是雙方同意或不具爭議的。控方大部分的證據都是以雙方承認事實向法庭展示。申請人作供時亦再次確認該些事實。因此,該些承認事實根本沒有不被採納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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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60/2019 [2019] HKCA 128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6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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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以下是本席就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的簡單裁決。 2.本席應先指出控方針對申請人的證據基本是雙方同意或不具爭議的。控方大部分的證據都是以雙方承認事實向法庭展示。申請人作供時亦再次確認該些事實。因此,該些承認事實根本沒有不被採納的餘地。 3.就辯方要求下傳召的供應商證人的證供亦是明確的。辯方對該些證供不表異議,而原審法官亦有就該些證供作出裁決。 4.以本案的背景而言,原審法官根本沒有理由不接納控方的證據。原審法官沒有表明他採納那一部分的控方證據,原因明顯是她沒有需要這樣做。在控方證據獲雙方承認或不爭議時,原審法官沒有基礎不接納該些證據。 5.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證供。對此,謝大律師亦不表任何異議。案件的唯一爭議是控方的證據是否足以導致一個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顯示申請人必然知悉涉案串謀走私中央處理器入國內一事,而他是串謀者之一。 6.本席已考慮過有關證據。在原審法官否定申請人的解釋後,本席同意根據控方的證據,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申請人確是串謀者之一,亦有分參與走私中央處理器返國內。 7.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是穩妥的裁決。謝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可爭拗的地方,更沒有成功機會。 8.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陸勁光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謝英權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