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少娟 (新界原居民) 對 律政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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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原告人日期為2019年9月10日的原訴傳票中,原告人有以下的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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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446/2019 [2019] HKCFI 28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9 年第1446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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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在原告人日期為2019年9月10日的原訴傳票中,原告人有以下的指稱:
2.在原訴傳票的第14段中,原告人就以下的問題尋求法庭的指示:
3.本席認為,原告人的指稱,包括:
明顯都是沒有任何事實根據或法律基礎。 4.此外,原告人所尋求的指示,並不是法庭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批出的濟助。本席必須指出,法庭不會作出學術性的討論,或是給予訴訟任何一方面法律意見。 5.基於原告人的原訴傳票:(1) 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2) 屬琑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 / 或 (3) 其申索必然失敗構成濫用法律程序為由,現剔除派送予被告人的原訴傳票及撤銷本案。 6.此外,法庭也撤銷原告人日期為2019年10月22日的傳召訴訟各方傳票。 7.最後,訴訟的費用,包括被告人日期為2019年10月15日的傳票,原告人日期為2019年10月22日的傳召訴訟各方傳票及2019年11月7日的訟費,皆為被告人所有。經法庭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後,被告人的訟費定為港幣二萬元正。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呂秋敏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