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韦忠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11/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November 2019.
2. 曉峰居第一期的住宅屋苑位於九龍長沙灣鍾山臺2至3號。它是一座3層高由A及B兩座組成的建築物,坐落於青山公路(葵涌段)旁邊的山坡附近。事主(“控方第一證人”) 與家人住在A座面向山坡的1樓某單位 (“該單位”)。
Cites 1 case
|
DCCC 511/2019 [2019] HKDC 16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11號 ---------------------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曉峰居第一期的住宅屋苑位於九龍長沙灣鍾山臺2至3號。它是一座3層高由A及B兩座組成的建築物,坐落於青山公路(葵涌段)旁邊的山坡附近。事主(“控方第一證人”) 與家人住在A座面向山坡的1樓某單位 (“該單位”)。 3.2019年3月21日晚上7時55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鎖好所有門窗,便與家人外出晚膳。 4.一名住戶(“控方第二證人”)住在曉峰居第二期的單位,毗鄰曉峰居第一期。同日晚上8時左右,他從鄰居口中得悉在山坡上的一名人士舉止形跡可疑,於是出外搜尋該名人士。晚上8時30分左右,當他沿着青山公路(葵青段)步行並在山坡搜尋時,他在曉峰居第一期附近的山坡上看見人影,於是請他的妻子報警。 5.同日晚上8時45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與家人返回該單位後,發現主人房有搜掠痕跡,而原本裝在睡房窗戶上的防蚊網掉在地上。經他們仔細觀察後,他們發現主人房的窗框有被撬痕跡。 6.控方第一證人檢查單位,失去原本存放在該單位內的以下財物:
7.同日晚上8時45分左右,警員8605 (“控方第三證人”)與隊員到達現場並搜索可疑人士。 8.控方第三證人在山坡與曉峰居第二期的外牆之間,發現被告獨自在一個坑內。被告人從他的外套袋内掏出一些銀行紙幣,接着脫下外套。在消防員救出被告後,警長52956 (“控方第四證人”) 在坑內找到不同外幣的銀行紙幣及首飾。 9.經現場搜查,在曉峰居第一期附近山坡的草叢中找到載有該相機及該鏡頭的灰色背囊(“該背囊”),並在坑內找到一個藍色口罩及大部分財物,尚有折合約港幣28,000元的不同幣值現金未能尋回。 10.2019年3月21日晚上10時30分左右,控方第四證人拘捕被告。 11.被告其後於錄影會面中在傳譯員協助下承認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求情 12.被告現年37歲,未婚,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在國內任職貨倉管工兼運輸,父母是農民。 判刑考慮 13.涉及初犯者及在沒有加刑因素情況下,被告於住宅單位干犯入屋犯法罪,應判處3年監禁(The Queen v Chan Yui Man CACC 36/1988)。 本案判刑 14.本席考慮3年作為量刑起點,扣除被告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年。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