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俊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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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一項盜竊罪,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上訴人現在就判刑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593/2018[2019] HKCFI 12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93/2018

[2019] HKCFI 12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8年第5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1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蔡俊宜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
聆訊日期: 2019年3月22日
判案日期: 2019年3月22日

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了一項盜竊罪,被判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上訴人現在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在2018年9月24日,上訴人在涉案的店舖內將五盒總值2,429.5元的玩具從貨架上取下,沒有付款便離開。

背景及求情

3.在原審求情聆訊時,上訴人是由當徝律師代表。

4.上訴人30歲,並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她的律師說她有癲癇症,與男友及兩、三個月大女兒同住,裁判官下令先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在取得社會服務令報告之後的聆訊,上訴人不再由律師代表,而是親自行事。由於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上訴人並不適合接受此命令,而且上訴人承認她在定罪之後的保釋期間依然每周三次吸食「冰」毒,因此裁判官押後案件,以索取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指上訴人願意接受短期戒毒療程,而醫生認為她是有毒癮人士,因此戒毒所接受收容上訴人。在庭上,上訴人當時是自辯,並表示同意社會服務令報告和戒毒所報告的內容,但是她希望獲法庭輕判,毋須進入戒毒所。

量刑理由

5.裁判官有考慮上訴人是初犯,她患有腦癇徵狀,她亦有分別8歲及9個月大的女兒。裁判官認為,為了上訴人的自身及公眾利益著想,讓她在戒毒所戒毒是最合適的刑罰,因此裁判官判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

上訴理由

6.在上訴人「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上,上訴人指判刑過重。在今天聆訊,上訴人說她在戒毒所期間多次因為腦癎症復發而需要入院,醫生說她不適合在戒毒所接受治療。但是當本席重複了表示可以索取戒毒所報告去考慮她的健康狀況是否適合留在戒毒所時,上訴人拒絕這安排。

法庭考慮

7.裁判官是有恰當地去考慮上訴人的情況,他先索取了上訴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是感化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不適合,並且透露了上訴人有毒癮,而且在扣押期間仍然吸毒,所以裁判官索取戒毒所報告是合理的做法。從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可以見到,裁判官下令上訴人進入戒毒所接受治療,是出於上訴人有毒癮及為了上訴人自身利益和公眾利益才判她進入戒毒所。本席認為,各報告顯示上訴人在懷孕期及照顧小女兒期間都一直有吸毒,她甚至因此案被捕之後至索取社會服務令期間仍然繼續吸毒,這足以顯示其毒癮之深是無法可以自我控制及在自願之下戒毒。為了上訴人自身及女兒利益和公眾的利益,以戒毒所強制方法,盡快令上訴人成功戒除毒癮,可以達到立竿見影之效,而且不算是明顯過重刑罰。裁判官沒有犯上原則性的錯誤。

8.至於上訴人今日聲稱因為腦癎症不適合留在戒毒所治療之說並沒有證據支持,戒毒所建議上訴人進入戒毒所之前是已經知道上訴人有癲癇症,但仍然認為上訴人適合在戒毒所接受治療。而且,本席提議索取戒毒所報告以考慮上訴人的最近狀況是否適合留在戒毒所亦不被上訴人所接納,因此上訴人聲稱的醫生意見是毫無基礎。再者,本席相信戒毒所亦必然會作出適當的安排,讓上訴人接受治療。

9.因以上理由,本席將上訴駁回。

  (彭中屏)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