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同輝 對 李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367/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December 2019.
1. 申請人趙同輝先生是一名裝修工人。他聲稱在2016年2月29日在九龍擎天半島22樓五座C室(“該單位”)進行裝修工作時從梯上跌下受傷。現向該單位業主李寬女士(“答辯人”)申請僱員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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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367/2018 [2019] HKDC 16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8年第367號 ---------------------------------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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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1.申請人趙同輝先生是一名裝修工人。他聲稱在2016年2月29日在九龍擎天半島22樓五座C室(“該單位”)進行裝修工作時從梯上跌下受傷。現向該單位業主李寬女士(“答辯人”)申請僱員補償。 2.答辯人在2015年7月底聘請了雅舍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雅舍”)為該單位裝修。這事實申請人是不爭議的,但申請人聲稱不是雅舍僱用他,僱用他的是答辯人。 3.根據區域法院羅雪梅法官在2019年7月30日頒下的命令,此申請的責任問題與補償評估分開審理。所以,此審訊先處理責任問題。 4.申請人及答辯人分別為自己作供。雙方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申請人的證供 5.申請人稱是一位勞師傅(就是下面提及的勞松光師傅,“勞師傅”)聯絡他到該單位工作。在2015年12月9日,勞師傅帶申請人第一次到達該單位。申請人聲稱當時有一位油漆師傅住在該單位中,但該日該油漆師傅並沒有在該單位開工。申請人得知該單位的裝修判頭欠該油漆工人工錢,他理解該單位的裝修工程“爛尾”。 6.翌日,申請人再與勞師傅到達該單位。他說當時答辯人及其丈夫都在該單位。申請人說就是在該天,答辯人表示以港幣$700日薪,並每星期出糧一次,每星期六出糧,請申請人做雜工,作為勞師傅的幫手。申請人說他沒有即時答應。 7.又翌日,即是2015年12月11日,申請人到勞師傅告訴他雅舍在旺角辦公室的地址,就是亞皆老街39-41號金山商業大廈4樓A室查察,發現該地方並不是雅舍的辦公室。申請人稱他於是再與勞師傅聯絡,確認該被欠薪的油漆師傅已經離場,他才決定答允,並在2015年12月12日開始到該單位開工。 8.申請人稱由於他理解雅舍已經“爛尾”,所以他不是雅舍的僱員。 9.申請人在2015年12月及2016年1月,分別每月在該單位工作10多天。而在2016年2月,申請人在該單位工作了5天至2月5日。然後,在2016年2月21日開始,他又再在該單位工作至2月29日受傷當日。 10.申請人聲稱憑他記憶,在這些時段都是在星期六出糧給他,在2015年12月共出糧兩次,在2016年1月出糧三次, 2016年2月出糧一次。他聲稱每次都是答辯人出糧給他。 11.申請人強調以下事情,來支持他是答辯人的僱員:—
12.在審訊中,本席也准許申請人提供了一份商業登記署的查册文件,該文件顯示雅舍在2014年11月7日已經解散[1]。 13.申請人説在事發後,他開始要求賠償時,就聯絡不上勞師傅。 答辯人的證供 14.答辯人是該單位的業主。她當時在擎天半島的另一個單位裝修工程進行期間,認識了這單位的裝修負責人,就是雅舍的林仲君先生(“林先生”)。及後,林先生都是在該單位内與她商談装修該單位事宜。她没需要也没有到過雅舍的辦公室。 15.答辯人提供了以下文件,闡述她在2015年7月底聘請了雅舍為該單位裝修,及有關的事宜:—
16.就以上文件的真實性,申請人沒有異議。 17.在裝修工程期間,就是在2015年9月,林先生介绍勞師傅给答辯人,說勞師傅會負責跟進該單位裝修工程。 18.答辯人作供時接受該單位裝修工程確有延誤,期間也很難找到林先生直接對話。 19.答辯人稱她第一次見申請人,是在2015年12月初在該單位內。她否認有請申請人作為她的僱員。 20.答辯人稱,在12月初林先生對她說,他需要在國內跟進該單位木工傢俬製作的進度,並要求答辯人墊支给勞師傅,及安排勞師傅負責驗收傢俬,並要求答辯人先支付傢俬貨款尾數,將來這些都在工程費内扣除。在當時,根據該修訂單,傢俬及木器完成後,答辯人應再付港幣$97,000。答辯人答應。 21.因此,在2015年12月15日,第一批木傢俬送貨到該單位前一天,答辯人給勞師傅人民幣¥35,000及要求勞師傅簽下上面第15(e)段提及的手寫收據。 22.也因為林先生的要求,答辯人也先後多次代雅舍墊支,共港幣$123,000,而每次都是給勞師傅:—
23.答辯人說最後一批傢俬在2016年4月到達後,雅舍或勞師傅也把它們安裝妥當。答辯人不能確定是誰把它們裝好,因為他們到該單位察看時,該批傢俬已經裝好。 24.答辯人也解釋為何在提供的所有文件中沒有跟雅舍計算和支付尾數的單據。她說因為林先生完工後沒有跟她聯絡跟進,而她已經支付墊支多於該欠的尾數[10],所以她也沒有追林先生。 討論 25.根據申請人的案情,聲稱答辯人是他僱主的背景是雅舍已經“爛尾”,意思就是雅舍已經就該單位的裝修工程違約,不再繼續進行該裝修工程,以至答辯人親自聘請工人,完成該單位的裝修工程。 26.基於以下理由,本席不接納申請人說雅舍已經“爛尾”這說法,而是信納答辯人上述的案情:—
27.明顯地,如果雅舍還繼續如常地負責和進行該單位裝修工程,答辯人不但没有理由和誘因親自聘請額外的裝修工人,她這樣做反而會制造複雜和混亂。 28.申請人的案情聲稱他在2015年12月10日在該單位內給答辯人聘請。但在作供時,申請人承認“他會做雜工,作為勞師傅幫手,日薪為港幣$700”這些說話是由勞師傅親口向他說的,而不是答辯人跟他說的。申請人也沒有說清楚當時答辯人有否參予該對話等等。換句話說,答辯人當時只是在場而已。 29.本席也不認為申請人於上述第11段所強調的幾項事情,會幫助支持答辯人是僱主的說法,理由如下:—
30.再者,申請人提供的上述雅舍在商業登記署的查册文件,其實是申請人在2019年4月4日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加入雅舍為本申請的第二答辯人時他所提供的文件。雖然申請人及後取消該申請,但該申請也顯出在2019年4月左右,申請人還在考慮雅舍是不是他的僱主。這與申請人現在堅稱答辯人才是由始至终的真正僱主的說法有明顯的出入。 31.本席理解申請人的想法,就是如果在他開工時,雅舍這公司已經解散,那麽雅舍不可能是他僱主。如果雅舍當時已經解散,而林先生或勞師傅仍然用該公司的名義行事,責任可能在林先生或勞師傅;而不會因為他們這樣的行為,而令答辯人就此成爲僱主。 總結 32.基於以上的分析和理由,本席裁定答辯人不是申請人的僱主。 33.故此,本席判申請人敗訴,並撤銷這申請,並頒令除非申請人或答辯人在這判案書日期起計14日内提出修改,申請人須向答辯人支付本申請的訴訟費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