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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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余巧俊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

Case No.DCCC 279/2019[2019] HKDC 154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279/2019

[2019] HKDC 15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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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巧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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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日期: 2019年11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春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an & Tsu延聘,代    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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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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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被告人余巧俊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

2.控罪的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2月15日,以入侵者的身份進入了一所位於粉嶺的食肆店舖(下稱「店舖」)後在內偷竊了現金港幣7,800元。

3.被告人於庭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所示,店舖在2019年1月24日開張。被告人亦於同日開始在店舖當侍應。

4.在2019年2月14日晚上約11時30分,店舖的經理檢查了店舖內的收銀機並確認內裏存放着總值為港幣8000元的現金;他於確認店舖的前門妥善上鎖後便下班離開店舖。

5.翌日早上,當店舖的經理返回店舖時發現較早前存放在收銀機內的現金當中的港幣7,800元不見了。

6.經翻查店舖的閉路電視記錄片段後發現:被告人於2019年2月15日約凌晨3時30分由店舖的側門進入店舖內,並從收銀機取走現金。

7.被告人於其後的錄影會面中承認他在店舖內偷取了涉案的港幣7,800元。

8.代表被告人的莊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現年27歲,為一位單身人士。他在港出生,為家中獨子。父親在20多年前已不幸辭世。於被捕前被告人與其59歲的母親及姨母同住於樂富區的一個居屋單位。他的工作為侍應生,月入為港幣8,500元。他過往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

9.莊大律師亦告知法庭被告人因貪念而犯下此案,現已非常後悔。

10.辯方亦向本庭呈交了分別由被告人本人、被告人的母親及被告人的姨母所撰寫的求情信件。信中除展現被告人的真誠悔意外,亦顯露被告人家人支持他勇於認錯的決定。被告人亦願意即時償還店舖所損失的金錢。

11.本庭現獲告知被告人就該港幣7,800元已作全數歸還。

12.店舖為一非住宅處所。上訴庭過往已訂明,涉及非住宅的入屋犯法行為,即使涉案的是一名記錄良好的初犯者,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為兩年半的監禁。

13.然而觀乎本案,身為店舖員工的被告人顯然是在違反誠信的情況下犯下此案。本庭認為此乃加重罪責的因素。

14.經考慮本案的所有情節,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人所作的求情陳詞及相關的法律原則後,法庭認為恰當的量刑起點為33個月的監禁。

15.因應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至22個月監禁。

16.此外,鑒於被告人就受害店舖之損失已作全數的歸還,被告人可獲得另外7個月的刑期寬減。

17.故此,被告人的判刑為:15個月監禁。

( 鄭明斌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