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對 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435/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19 before 彭家光.

Divorce – Defended Petition – Breakdown of marriage – Respondent's behavior – Unable to reasonably expect petitioner to live with respondent – Domestic violence – Financial neglect – Custody – Decree Nisi grant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Cap 179) s.11A – LSC v PKH (Defended Petition) [2008] HKFLR 324 – Livingstone-Stallard [1974] 2 All ER 766 – Grenfell v Grenfell [1978] 1 All ER 561 – Marriag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due to husband's violence and neglect – Husband absent from trial – Wife granted custody and control of children – Husband's unemployment considered for costs.

Legal issues: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marriage held to 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5435/2018[2019] HKFC 311
Court
Family Court
Date06 Dec 2019
Judge彭家光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5435/2018

[2019]HKFC3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5435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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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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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2019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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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抗辯離婚︰答辯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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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有關抗辯離婚的審訊。

2.本席在後簡稱呈請人為「女方」和答辯人為「男方」。於2007年訴訟雙方在廣州市結婚。結婚時女方21歲,是文員;男方29歲,獨自經營電腦維修店。訴訟雙方均於中國內地出生及長大。這段婚姻有兩名子女。在2008年女兒出生,現年11歲,於內地求學。在2014年兒子出生,現年5歲。在2017年,女方與兒子獲發單程證並移居香港。

3.於2018年4月,女方提出本離婚呈請,指稱因男方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她與男方共同生活。在2018年6月1日,男方將抗辯書存檔。在2018年7月23日,女方將表格E存檔。在2018年8月23日,男方將敘事誓章存檔。在同時,男方將表格E存檔。在2018年11月19日,社工將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呈交法庭。在其中,社工建議訴訟雙方獲兒子之共同管養權,女方獲照顧及管束和男方有合理探視。

4.經聆聽代表女方法律援助律師及男方分別陳述,在2018年12月14日本席頒令︰-

(1)     首次約見聆訊押後至2019年5月2日。

(2)     訴訟各方須親自出席聆訊。

(3)     將兒子的中期管養、照顧及管束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直至法庭頒布進一步命令為止。

(4)     索取關於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及探視的中文社會福利調查告,及女兒的國際社會福利調查報告。

5.在2019年4月16日,社工將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連同有關女兒之國際社會調查報告呈交法庭。在其中,社工建議訴訟雙方獲兩名家庭子女之共同管養,女方獲照顧及管束和男方有合理探視。

6.經聆聽代表女方法律援助律師的陳詞及在男方缺席聆訊的情況下,在2019年5月2日本席頒令︰

(1)     將兩名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男方有合理探視。

(2)     准許女兒逗留在香港司法管轄範圍以外,往中國內地生活。

(3)     主案審訊預計須時1天,定於2019年11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第42庭開審。

(4)     審前覆核定於2019年8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第42庭進行。

(5)     男方須於本命令送達起計21天內將主案的敘事誓章存檔及送達。

(6)     女方須於2019年6月6日之前將其證人的誓章(如有的話)存檔及送達對方。

(7)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訴訟各方不可再將誓章送交存檔。

(8)     女方須擬備《審訊文件冊》(並須編定頁碼),並於2019年7月30日前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男方並於其後7天內以書面確認是否同意上述審訊文件冊。若不同意,必須詳列理由。

(9)     訴訟各方須於2019年8月6日之前將預計審訊時間證明書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0)     女方須於2019年11月5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和訟費估計(表格H)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1)     男方須於2019年11月12日之前將書面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呈交法庭及送達對方。

(12)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命令,否則審訊語言將採用中文進行。

(13)     女方須以中文草擬、存檔及送達本命令。

(14)     訴訟各方及其證人均須親自出庭應訊。如有需要,訴訟各方須於2019年10月29日或之前申請傳召證人出庭令。

7.在2019年5月16日,女方代表律師把2019年5月2日之命令寄給男方。在2019年6月6日,女方把敘事誓章存檔。在2019年6月6日,女方代表律師把女方之敘事誓章寄給男方。在2019年7月30日,女方代表律師把審訊文件冊用平郵方式寄給男方。在2019年7月31日,女方代表律師把女方就審訊程序預計所需時間的證書用平郵方式寄給男方。又在2019年11月5日女方代表律師把女方的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和訟費估計(表格H)用平郵方式寄給男方。直至現在,上述文件均沒有被退回。

8.男方並沒有按2019年5月2日之命令提交任何文件。

9.男方缺席今天的聆訊,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

10.女方親自作供,並沒有傳召證人。女方的案情見於其第三份誓詞。女方說︰

(1)     婚前,男方獨自經營電腦維修店。結婚後不久,電腦維修店宣告結業。之後,男方曾經再次經營電腦店,但約於一年後又再結業。期間,男方甚少會拿錢回家。自2010年9月以來,男方一直無法找到或維持固定工作,也沒有給女方生活費。

(2)     男方脾氣甚差,容易發脾氣,稍有不合意便向女方動粗並毁壞女方的物件。

(3)     約自2010年起,訴訟雙方常因金錢問題而吵架,男方開始對女方發脾氣甚至動粗,包括掌摑及拍打女方的頭部、拉扯頭髮,令她受痛苦。

(4)     在2014年11月4日,女方在醫院剖腹產子。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及產子當天都完全沒有照顧過女方。在2015年11月3日晚上,即兒子1歲生日的前一天,雙方發生爭執,男方又再趁女方幫兒子洗澡時用沐浴露樽打女方的頭,又扯女方的頭髮。事件報公安處理,男方最終沒有被起訴,之後女方帶同兩名子女到姊姊家中住了半年。

(5)     女方來港不足一個月便開始工作,反觀男方依舊懶惰、沒有穩定工作,令女方難以忍受。

(6)     在2018年2月1日晚上,男方因為不同意女方帶兒子回鄉過農曆新年的安排而趁女方不在時燒毁她的回鄉証。第二天早上,女方欲出門辦回鄉証時,男方阻止,並摔壞女方的兩部手提電話,更掌摑她,並想進一步向她動粗。女方的母親亦意識到事態嚴重,為免情況進一步惡化,於是報警求助。女方前往警署報案,最後男方沒有被起訴。女方當晚被安排入住明愛向晴軒,正式與男方展開分居生活。

(7)     多年來,男方不事生產,而且固執蠻橫,後來更變本加厲,屢次向女方動粗。女方認為基於男方的行為實在令她無法忍受,這段婚姻已破裂到無可挽救的地步。

11.分別在抗辯書,和2018年8月23日之誓章,男方說︰

(1)     這兩三年,女方一直受情緒困擾。在還沒申請來港的時候,當時懷孕,女方上三樓打算跳樓自殺。

(2)     這幾年一直都是由男方照顧家庭子女的起居飲食,女方因為受到物質和金錢的刺激,變得虛榮,妄想。甚至曾跟男方說她有五十萬。可見她存在精神問題。

(3)     女方有婚外情,曾跟男方說她在外面有男人,在最近幾個月女方跟男方說她跟別人同居,可見她是一個全無婚姻道德和家庭觀念的人。女方甚至失去作為母愛的本能,兩三個月才看一次小孩。最近她連一分錢生活都沒有給過。所以男方有充份的理由相信女方是一個道德素質低下,人格品格不健全,人生價值觀念嚴重扭曲的人。

(4)     女方提出的離婚理由,基本上全為虛假。結婚十多年,男方對女方愛護有加,而且一直引導她成為一個善良正直的人,從未對她產生怨恨。男方有着大專的文化程度,由小接受先進人文精神培養,為人處事有禮,擁有文化和接受的教育,所以男方不可能做出像女方所陳述的事情。

(5)     女方提出的離婚呈請,有可能令男方失去《基本法》所保障的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如果判決離婚後,女方不跟男方註銷兩地之婚姻登記,男方跟大陸女孩結婚的自由會受到損害。男方認為法院的判決會令男方失去婚姻自由,而且有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之地位。

(6)     香港特別行政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一部份,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障,根據《基本法》辦事。男方認為,女方想爭取女兒的管養權,是有違法理原則。這是因為女兒戶口在大陸,根據司法管轄權的規定,女兒受大陸司法管轄。所以香港法院的判決可能為無效,男方也可能要重新在大陸法院爭取女兒的撫養權。

12.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離婚的理據只有一個,就是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有以下規定︰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a) …

(b)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

13.就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這一項事實須要考慮的標準,區域法院法官麥莎朗在LSC v PKH (Defended Petition) [2008] HKFLR 324案中,援引了Livingstone-Stallard [1974] 2 All ER 766案對此的法律詮釋,並加以解釋。麥莎朗法官認為這個問題涉及主觀和客觀的標準,法庭要考慮的並不完全在於丈夫的行為本身是否不合理,而是在於究竟這一位妻子是否覺得這一位丈夫的行為為不合理、再在這個基礎上去考慮是否無法合理期望這一位妻子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14.又如果明顯地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雙方就應該採取一個務實和明智的態度,以期儘快地和儘量的無痛地了結婚姻。如果根據呈請內容,已足夠讓離婚命令頒發,法庭就不會再對其他的指控作深入的調查︰Grenfell v Grenfell [1978] 1 All ER 561。

15.男方缺席本聆訊,就他存檔的抗辯書和其誓章的事實內容,本席不置作任何比重。男方認為,女方提出的離婚呈請,會令他失去《基本法》的保障與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對此,本席認為這是毫無根據的說法,也不予以接納。

16.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信納女方的案情為本案的事實認定。

17.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就是究竟是否因男方的行為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女方與之共同生活,亦即是說究竟雙方的婚姻是否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

18.如女方一再指出,男方在婚後一直未盡作為丈夫的責任。更甚者,男方三番四次向女方動粗,令女方感到難忍受。因此,本席信納因男方以上的不合理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女方與其共同生活,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故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19.本席頒發第18條子女的聲明。

20.雖然,男方對離婚的抗辯失敗,按理須要支付女方就主案事宜的訟費,但經考慮到男方失業多年,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法律援助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