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對 郭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5435/2018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19 before 彭家光.
Divorce – Defended Petition – Breakdown of marriage – Respondent's behavior – Unable to reasonably expect petitioner to live with respondent – Domestic violence – Financial neglect – Custody – Decree Nisi granted – No order as to costs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Cap 179) s.11A – LSC v PKH (Defended Petition) [2008] HKFLR 324 – Livingstone-Stallard [1974] 2 All ER 766 – Grenfell v Grenfell [1978] 1 All ER 561 – Marriag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due to husband's violence and neglect – Husband absent from trial – Wife granted custody and control of children – Husband's unemployment considered for costs.
Legal issues: 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marriage held to have broken down irretrievably.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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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5435/2018 [2019]HKFC3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 年第 5435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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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抗辯離婚的審訊。 2.本席在後簡稱呈請人為「女方」和答辯人為「男方」。於2007年訴訟雙方在廣州市結婚。結婚時女方21歲,是文員;男方29歲,獨自經營電腦維修店。訴訟雙方均於中國內地出生及長大。這段婚姻有兩名子女。在2008年女兒出生,現年11歲,於內地求學。在2014年兒子出生,現年5歲。在2017年,女方與兒子獲發單程證並移居香港。 3.於2018年4月,女方提出本離婚呈請,指稱因男方的行為而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她與男方共同生活。在2018年6月1日,男方將抗辯書存檔。在2018年7月23日,女方將表格E存檔。在2018年8月23日,男方將敘事誓章存檔。在同時,男方將表格E存檔。在2018年11月19日,社工將第一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呈交法庭。在其中,社工建議訴訟雙方獲兒子之共同管養權,女方獲照顧及管束和男方有合理探視。 4.經聆聽代表女方法律援助律師及男方分別陳述,在2018年12月14日本席頒令︰-
5.在2019年4月16日,社工將第二份社會福利調查報告連同有關女兒之國際社會調查報告呈交法庭。在其中,社工建議訴訟雙方獲兩名家庭子女之共同管養,女方獲照顧及管束和男方有合理探視。 6.經聆聽代表女方法律援助律師的陳詞及在男方缺席聆訊的情況下,在2019年5月2日本席頒令︰
7.在2019年5月16日,女方代表律師把2019年5月2日之命令寄給男方。在2019年6月6日,女方把敘事誓章存檔。在2019年6月6日,女方代表律師把女方之敘事誓章寄給男方。在2019年7月30日,女方代表律師把審訊文件冊用平郵方式寄給男方。在2019年7月31日,女方代表律師把女方就審訊程序預計所需時間的證書用平郵方式寄給男方。又在2019年11月5日女方代表律師把女方的開案陳詞、時序表、典據一覽表和訟費估計(表格H)用平郵方式寄給男方。直至現在,上述文件均沒有被退回。 8.男方並沒有按2019年5月2日之命令提交任何文件。 9.男方缺席今天的聆訊,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審訊應繼續進行。 10.女方親自作供,並沒有傳召證人。女方的案情見於其第三份誓詞。女方說︰
11.分別在抗辯書,和2018年8月23日之誓章,男方說︰
12.根據《婚姻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79章),離婚的理據只有一個,就是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婚姻訴訟條例》第11A條有以下規定︰
13.就因答辯人的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與其共同生活這一項事實須要考慮的標準,區域法院法官麥莎朗在LSC v PKH (Defended Petition) [2008] HKFLR 324案中,援引了Livingstone-Stallard [1974] 2 All ER 766案對此的法律詮釋,並加以解釋。麥莎朗法官認為這個問題涉及主觀和客觀的標準,法庭要考慮的並不完全在於丈夫的行為本身是否不合理,而是在於究竟這一位妻子是否覺得這一位丈夫的行為為不合理、再在這個基礎上去考慮是否無法合理期望這一位妻子與這一位丈夫繼續共同生活。 14.又如果明顯地雙方的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雙方就應該採取一個務實和明智的態度,以期儘快地和儘量的無痛地了結婚姻。如果根據呈請內容,已足夠讓離婚命令頒發,法庭就不會再對其他的指控作深入的調查︰Grenfell v Grenfell [1978] 1 All ER 561。 15.男方缺席本聆訊,就他存檔的抗辯書和其誓章的事實內容,本席不置作任何比重。男方認為,女方提出的離婚呈請,會令他失去《基本法》的保障與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對此,本席認為這是毫無根據的說法,也不予以接納。 16.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信納女方的案情為本案的事實認定。 17.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就是究竟是否因男方的行為實在無法合理期望女方與之共同生活,亦即是說究竟雙方的婚姻是否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 18.如女方一再指出,男方在婚後一直未盡作為丈夫的責任。更甚者,男方三番四次向女方動粗,令女方感到難忍受。因此,本席信納因男方以上的不合理行為而無法合理期望女方與其共同生活,裁定雙方的婚姻已經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故頒下暫准離婚命令。 19.本席頒發第18條子女的聲明。 20.雖然,男方對離婚的抗辯失敗,按理須要支付女方就主案事宜的訟費,但經考慮到男方失業多年,本席打算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這個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女方本身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評定。
呈請人:法律援助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