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偉金 對 新界漁場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EC 964/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October 2019.
1. 本案申請人於2019年4月30日存檔一份僱員補償申請,控告第一答辯人新界漁場、第二答辯人曾陳律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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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964/2019 [2019] HKDC 15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9年第96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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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本案申請人於2019年4月30日存檔一份僱員補償申請,控告第一答辯人新界漁場、第二答辯人曾陳律師行。 2.根據該申請書,申請人聲稱這一宗工傷意外發生於2013年11月26日,事發於他受僱從事的工作下班乘坐小巴期間。他也在該申請書內形容他當時受傷的性質:左盤骨裂、右手骨裂、左腳痛;他是從貨車車尾跌下受傷的。 3.在本申請中有兩位答辯人:第一答辯人新界漁場,由曾陳律師行代表,第二答辯人曾陳律師行由律師行自行代表。因為兩位答辯人都各自提出同一樣的申請,即撤銷申請人現在所提出的申請,本席首先處理第二答辯人的申請。 4.第二答辯人以傳票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申請人的申請,原因是對方的申請書沒有披露針對答辯人的訴訟因由,對第二答辯人的申索是瑣屑無聊、無理纏擾和構成濫用法律程序。針對這項申請,答辯人做了一份支持申請的誓章。其實很明顯,申請人今天在法庭也和答辯人確認,第二答辯人並非他的僱主,和第一答辯人也沒有任何屬於承判商這一類的關係。 5.為何本席不押後本案,給申請人機會做反對誓章,而在今天就做出一個裁決呢?主要來說,因為本席今天已經向申請人了解,申請人把關於本案所有的文件都帶來了,本席也全部閱讀過。本席認為即使押後案件,申請人要說的事,今天在法庭都已經說過了,所以本席根據今天徐先生在法庭所說的事作出一個裁決。 6.針對第二答辯人曾陳律師行,申請人在法庭很清楚地說,曾陳律師行不是他的僱主,他告曾陳律師行主要因為在較早時候,他自己都不記得何時,以及在2015年另外一宗他告新界漁場(即第一答辯人)的案件中,當時代表新界漁場的律師就是曾陳律師行。他告曾陳律師行主要是因為該律師行當時曾經是本案第一答辯人的律師,所以就提出申請,控告第二答辯人。很明顯,本案是僱員補償的申請,既然第二答辯人不是僱主,也沒有任何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構成對他所聲稱的工傷意外須負的法律責任,所以申請人完全沒有理據告第二答辯人,因此本席現按第二答辯人的傳票申請,撤銷申請人針對第二答辯人的申請。 7.本席接下來要處理申請中針對的第一答辯人新界漁場。新界漁場,由曾陳律師行代表。新界漁場也以傳票提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要求剔除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也和剛才第二答辯人的十分相似:申請沒有訴因、無理纏擾、瑣屑無聊、濫用司法程序。本席較早時候提過,關於新界漁場,徐偉金其實於DCEC 779/2015就同一宗意外展開過訴訟。在2015年的案件之中,本席剔除了該案件,主要因為當時徐先生經過法庭一次、兩次指示,要求他將經修改傳票送達新界漁場,但他沒有照辦,基於此原因,本席剔除該案。雖然其後他向法庭申請要求再開庭,但那一個申請亦被另一位法官剔除,所以該案件就不了了之。申請人曾展開過該案件不等於他不可以再於本案告新界漁場,因為該案件只是被剔除而已。 8.然而新界漁場申請剔除的理由,根據支持其申請的誓章,最主要其實是關於該宗意外,勞工處已經作出判傷,並根據該勞工處判傷裁決,發出了一份證明書;該證明書亦已經覆核過,經覆核後,勞工處發出一份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在那一份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內,勞工處列出徐先生因該次工傷意外所得到的病假總數,以及其他所獲的補償金額,永久喪失工作能力亦完全計算在內,當時大家都接受那個總金額,亦沒有提出上訴。在雙方同意下,根據勞工處當時那份證書,在雙方接受之後,第一答辯人向勞工處支付該證書所定的金額。 9.第一答辯人提出剔除的基礎,是因為雙方已經接受了賠償證明書,而徐先生之後再提出控告。當年勞工處的證明書發出之後,雙方沒有提出上訴,經過這麼多年,徐先生現就同一宗意外再提出,很明顯,這個申請濫用司法程序,瑣屑無聊,亦沒有訴因去再提告,所以基於上述原因,雖然本席並沒有按一般程序,將這兩個傳票申請押後讓徐先生預備反對誓章,正如上文所說,即使押後,徐先生也不過重申今天在法庭所說的話,所以基於這個原因,本席接受第一答辯人的申請,將針對第一答辯人的僱員補償申請剔除,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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