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 對 陈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2804/2017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November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Court Judge 周博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Maintenance – Ability to pay – Maintenance amount – District Court – Respondent claimed inability to work due to childcare but held to have earning capacity – Maintenance awarded at HK$2,000 per month – Costs ordered against Respondent
Legal issues: Maintenance Liability · Maintenance Amount
Outcome: Maintenance awarded: HK$2,000/month. Costs ordered against Respondent.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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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2804 / 2017 [2019] HKFC 2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7年第28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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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引言 1.本案是一宗附屬濟助的申請。在本判案書中,呈請人簡稱為“女方”;答辯人簡稱為“男方”。女方要求男方支付每月港幣4,000元贍養費。男方拒絕支付贍養費,他與女友所生的兒子於2016年10月份出生,女友已離開,他需要照顧兒子。男方現時沒有工作,沒有收入。 背景 2.2010年12月22日,女方與男方在中國貴港市合法結婚,他們並無家庭子女。2017年3月8日,女方於提出離婚呈請,婚齡6年多。法院於2017年6月29日頒布暫准離婚令及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 (“第192章”)頒布第18條聲明。女方在2018年8月28日申請絕對離婚令,直至本《判案書》頒布日,因女方未有回答法院提問,法院仍未頒布絕對離婚令。 3.女方與男方現年33及32歲,女方是美甲師,男方現時無業。 4.在本審訊中,女方和男方各自作供,並沒有傳召其他證人。 法律原則 5.在作出經濟給養的附屬濟助申請時,法院須考慮第192章,第7(1)條的各項:
6.終審法院於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 一案中,說明附屬濟助申請須要考慮的要點如下:
爭議的問題 7.女方指出,婚姻期間男方負責婚姻居所的支出,包括租金、日用品支出及家用等共人民幣2,000元。女方認為離婚後男方須支付合理生活費予她, 以維持她於婚姻期間的生活質素。 8.男方指出,他現在全職照顧父母及兒子,無力支付贍養費予女方。 9.就此,爭議點在於男方是否因照顧兒子而導致他沒有謀生能力,未能對女方支付贍養費。 女方的證供 10.女方作供,她說婚後成家庭主婦,雙方於中國廣東珠海一單位居住(下稱"婚姻居所")。男方負責支付婚姻居所的租金,水電煤等開支外,他也會購置日用品。男方另支付女方每月人民幣2,000元作為家用。直至2014年8月,男方停止支付女方的生活費及婚姻居所租金。女方亦因為婚姻居所拆遷而搬到與其弟居住。女方需支付人民幣1,600元租金。女方任職兼職美甲師,沒有低薪,收入大約每月人民幣1,000至1,500元。 11.2015年4月,女方獲單程證來港,中國戶籍被取消。由於女方學歷低,沒有工作經驗,廣東話不流利,加上在港生活費用高昂,所以女方搬到珠海居住。 12.以女方所知於婚姻期間男方任職輔警,經營網上平台生意,每月收入可達港幣18,000元。男方亦承認他曾任職安全主任,有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學歷,他有能力賺取月薪約港幣22,000元。 13.女方作供,因為男方欠支付女方生活費,女方需要由她的表哥、表姐及妹妹支持生活,平均來說,女方每月需要親友大約人民幣2,000元的生活費補貼。女方已滾存至大約人民幣12萬元欠債。在本席了解下,女方確認其實該經濟上支持並非實質欠債,女方的表哥、表姐及妹妹並無實質要求女方還款。 14.2017年5月19日,女方存檔《表格E》,第4部份說明每月開支,女方作供時更新現時的每月開支如下:
男方的證供 15.男方說,雙方婚後一直在兩地生活,他否認女方所述,他替女方繳付房租及支付家用。現在男方與父母、哥哥及兒子同住位於旺角一個兩房單位,面積大約250平方呎,單位屬父親所有。父親剛於2017年失業,正接受社會綜合援助金資助。男方的母親於數年前接受腦腫瘤切除手術,術後自理能低,一直在家中休養。男方的哥哥為土木工程署的合約技術員,工資不高。男方指,他現在全職照顧父母及兒子,只是兼職輔警工作。男方否認自己經營任何生意業務。男方強調因為女友不辭而別,他只好全職照顧兩歲大的兒子。在審訊時,男方說他只有大約港幣10,000 至20,000元儲蓄,花光後會考慮與兒子申請社會綜合援助金。男方解釋該港幣10,000 至20,000元只是他在股票戶口中的結餘,實際他可動用的資金已是少之又少。 16.男方指出,現時因為需要全職照顧兒子,所以不能任全職工作,他任職輔警的工作只是兼職性質。男方待兒子上幼稚園幼兒班後才可從新投入社會工作。 17.男方承認自己擁有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學歷,與女方成婚後沒有工作,靠投資賺取利潤大概港幣20至30萬元生活。在盤問下,男方不清楚確認自己自哪天起沒有工作,但他承認在其《表格E》中的投資戶口在2007年期間的確有大約14萬元的現金結餘。他解釋,因為自己在女友生產期間多在國內居住,所以沒有經常在股票戶口提取金錢使用。男方的母親負責家中財政,如他需要花費,一般會向母親求助。男方有長兄及幼妹,只有長兄定期支付母親家用。男方只是偶爾支付母親家用。 18.男方作供指出他與女方成婚目的是替女方申請單程證來港生活。最後,女方已於2015年獲得單程證,所以男方認為自己再沒有支付女方贍養費的責任。男方確認他的父母並不知道自己已與女方成婚。因為女方一直在內地居住,他並沒有定時回去與女方相聚,只是大約4至5個月回去一次。男方認識女方的家人並住在女方家中,他只會偶爾不定時地給女方一些金錢。 19.男方於2017年6月21日存檔的《表格E》中,第4部份說明每月開支,男方作供時對現時的開支更新如下:
本席的意見 20.在附屬濟助申請,法院須要根據第192章,第7條的各項作考慮。 21.本席首先考慮女方與男方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女方指出,她與男方成婚後,居於珠海一租用單位,男方負責支付婚姻居所的租金及每月支付女方人民幣2,000元作為家用。男方每次回內地與女方相聚時都會購置足夠的日用品,所以女方指男方支付她的家用基本不需要花在該日用品身上。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說法。男方指雙方成婚後只是偶爾聯絡,他只會每4至5個月到珠海女方的家中停留一天,然後回港。他沒有既定時間給予女方家用,只是偶爾給予女方人民幣數百元。 22.只憑口述證供決定雙方成婚後的生活水平實在困難。在考慮雙方證供,基於相對可能性較高者,本席認為女方的證供較為可信,女方是一位內地人士,與男方成婚後在2015年取得單程證成為香港居民。在成婚之後的生活,經男方承認,他從未將女方介紹與自己家人及父母認識,他的父母及家人亦不知道他曾與女方成婚,女方未曾持雙程證到港與他團聚,只是在最後男方協助女方成功獲得單程證。女方解釋,她並非希望如此,她一直要求男方介紹自己與他的家人認識,可是男方一直拒絕女方的要求。直至男方認識他兒子的母親(男方的女朋友),雙方關係變差,女方才提出離婚呈請。 23.就此項,本席認為一宗合理及正常的中港婚姻,男方在中港兩邊奔走生活屬正常,男方在成婚後不久已沒有任正職,他務必有充裕的時間可以在中港兩邊奔走與女方生活。加上男方作供時稱,當時他有大約有港幣20至30萬元投資股票的利潤,所以女方指出當時與男方生活上的安排較為可信。 24.因此,本席接納女方證供,在他倆成婚之後的生活安排如女方所言。根據案例LKW v DD一案,法院需要顧及每一方所有的實質負債,確定婚姻資產,然後計算出該方的淨經濟資源。 25.在本離婚呈請中,女方與男方均表示自己的生活入不敷支,需要由家人接濟。本席不接納女方所言她有負債,她的兄長及幼妹資助女方生活費,至審訊日已累積至人民幣12萬元。因為女方的兄長及幼妹沒有借貸協議。在家人捉襟見肘時提供協助,不需要回報實屬合理,所以女方並沒有負債。同樣地,本席認為男方亦沒有任何負債。 26.男方的經濟是由他的兼職收入、他的股票投資項目,以及男方的家人處理及資助。男方可以隨時動用他母親的資金,應付不時之需。他舉例,當女友分娩時,他會首先向母親拿取金錢支付醫院的費用。男方形容向母親索取金錢比到中環投資公司提取戶口資金較為容易。因此,本席認為男方沒有負債。 27.雙方沒有婚姻資產,他們沒有物業、存款。他們的經濟來源務必是以雙方謀生能力賺取的每月薪金。本席接納女方所言,她的學歷低,在內地工作,現時是一位美甲師,沒有固定收入,大概月薪人民幣1,000至2,000元。男方現時的生活狀況反映他並沒有以他的謀生能力賺取收入。 28.首先,男方是一位股票投資者,他持有投資戶口,在《表格E》中提供的月結單可見,在婚姻期間他的股票不論收入或現金淨值,大約由港幣數萬元至14萬元不等。男方作供時說,他曾於投資股票獲利,曾有大約港幣20至30萬元利潤,所以他不需要工作亦可以靠股票利潤生活。 29.第二,男方並沒有在《表格E》中披露他擁有土木工程學位,在成婚之前他任職安全主任,月薪18,000元。他只是說,在婚後沒有工作,主要以投資股票利潤支持他的生活。男方在審訊時表示,現時在股票戶口只剩餘大概港幣10,000至20,000的現金淨值,而他的銀行儲蓄戶口中的結餘在《表格E》中披露大約只有港幣500元。至今,男方說現時所餘的儲蓄已所剩無幾,只是靠家人支持他和兒子的生活。男方解釋,因為照顧只有兩歲多的兒子未能夠尋找一份全職工作賺取收入,本席認為,男方具有大學學位學歷,雖然需要兼負照顧兒子,以他一個懂得投資股票清晰頭腦的人來說,本席不認為他光在家中照顧兒子而放棄一份可以月入近港幣20,000元的正職是一個合乎常理的做法。男方現時居住在父親的單位,與父母親、哥哥及兒子一共五人居住。父親雖然年邁,母親曾動手術,但在有需要時雙方亦可以替他照顧兒子。所以就此男方只是擔任輔警的兼職工作,每月賺取大約每月港幣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收入。在男方的每月支出,正如他在作供時說,他與兒子的日常生活支出不包括租金,亦需要港幣5,100元。男方寧願將自己所有的積蓄耗盡,最後打算申請社會綜合援助金,也不願以自己的學歷尋找一份正職賺取大約近港幣20,000元的收入。 30.本席認為男方的做法有逃避支付女方贍養費之嫌,以留在家中照顧兒子而拒絕全職工作。其實坊間亦有機構提供托兒服務,倘若男方決心尋找工作曾加收入,他可以使用托兒服務騰出時間工作,增加收入。 31.本席接納女方所說,男方就婚姻資產並不是完全誠實地披露,男方的確具比女方為高的謀生能力、經濟能力。本席裁定男方有能力支付女方贍養費。 32.本席考慮雙方的年齡和婚齡。雙方現時30餘歲,身體健康,雙方在2010年成婚至2017年由女方提出離婚呈請。婚齡大約6年多。就此項不存在嚴重爭議雙方有工作能力可投身社會,賺取生活費,只是限於女方與男方學歷上差異,男方的謀生能力較女方為高。 33.最後,本席需要釐定贍養費的金額,女方提出男方需支付她每月港幣4,000元贍養費。本席考慮女方在《表格E》中披露每月生活支出共港幣5,700元。女方現時任職美甲師可以賺取大約每月人民幣1,000多元的月薪,並且由她的家人支持生活,不需要還款。 34.本席接納男方有一定的婚姻資產。由女方《表格E》可見她的資產只有銀行儲蓄港幣23,187.73元。根據男方之《表格E》,他擁有資產港幣166,886.11元(包括港幣儲蓄585.68元, 強積金港幣18,054.73元及港幣投資148,262.70元)。男方在《表格E》的2.7項只填上股票及政府債券合共港幣68,006.20元,事實上根據他附上的致富證券有限公司,在2017年5月31日發出之月結單,資產淨值是港幣148,262.70元。男方在《表格E》中隱瞞了港幣80,256.50元的現金結餘。 35.本席認為女方要求每月港幣4,000元的贍養費實屬過高,男方應該支付女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費水平,即每月港幣2,000元。 總結 36.承上文,本席頒布命令如下: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尹麗儀律師行,尹麗儀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