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eong Kuan-hoe, Harmen 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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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86/2019[2019] HKCFI 304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86/2019

[2019] HKCFI 30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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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LEONG Kuan-hoe, Harmen (第一被告人)
  LEE Soon-lam (第二被告人)
  LEE Kar-heng (第三被告人)
  TAY Wee-kiat (第四被告人)
  KOK Wei-jie (第五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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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潘兆童
日期: 2019年8月26日下午12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譚嘉穎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倩文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鄭從展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陳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柏生馬華潤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林漢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司徒維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溫智君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五被告人
控罪: [1] 至 [5]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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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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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五名被告人,各分別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在裁判法院認罪,交付本席判刑。

2017年11月29日,香港海關在香港國際機場將五名被告人截停。當時,五名被告人剛剛從一架由吉隆坡飛抵香港的客機上下落機。經海關搜查後,發現第一、第二、第三,以及第五被告在身上不同的地方綁有毒品。

其後,經化驗證實第一被告身上的是分為六包總共1,483克的粉末,內藏1,268克氯胺酮;而第二被告身上的是2,512克粉末,內含2,142克氯胺酮,分開十包包裝;第三被告身上是以八包包裝,共2,073克的粉末,內含1,764克氯胺酮;而第五身上有八包總共1,949克粉末,內含1,650克氯胺酮。在第四被告人身上並無發現任何毒品。

其後在警誡會面中,第一被告承認知道他身上的是危險藥物,他會得到5,000元馬幣作為運送毒品的酬勞。在海關安排的認人程序中,第一被告認出第二、第三、第四,與及第五被告。他亦知道除了第四被告之外,其他人身上都綁有危險藥物。第一被告亦指出,一名叫「山豬」的人士招攬他運毒。他在吉隆坡的一間酒店裡,被該名稱為「山豬」的人士幫他綁上毒品。他會逗留在香港兩至三天,而第四被告曾經指示他在網上搜尋香港的酒店。他已經收取2,500元馬幣作為酬勞。

第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表示,他知道身上綁有的是毒品,是一名綽號「太子」的人士招攬他,他會收取15,000元馬幣作為報酬,運毒品到香港。他與第一、第四被告一起乘車到機場,他看到第一被告身上綁有毒品,但不見第四被告身上綁有毒品。在酒店有人幫他將毒品綁在身上,他也是從該名綽號「山豬」的人士處收取2,300元馬幣。

而第三被告表示他來香港的目的是運毒,他獲一名綽號「孫悟空」的人士指示,在吉隆坡的酒店綁上相關的毒品。在運毒之後,他可得的報酬是18,000至20,000元的馬幣。

而第四被告表示,他在微信認識一位綽號「太子」,以及一位綽號「山豬」的人士。

第五被告表示,他來香港的目的是運毒,賺取15,000至到20,000元馬幣作為報酬。一名綽號「太子」的人士招攬他,而一名綽號「山豬」的人士幫他綁毒品在身上。他已經收取1,600至1,700元馬幣作為旅費。

海關人員從各被告人的電話微信紀錄中,看到各人就販運毒品的一些溝通,包括第一、第二、第三以及第五被告人將他們的護照照片傳送予該名綽號「山豬」的人士,以及關於販運毒品和相關報酬的通信,而第四被告人更加提及有關於他的其他販運毒品活動,以及涉及他有招攬其他人士運毒,他亦曾經提及安家費的安排。

販運危險藥物是一項極其嚴重的罪行,一經定罪,干犯此罪行者必須要面對一段長時期的監禁。上訴庭就販運不同類別的毒品訂下不同的判刑指引。有關於販運氯胺酮,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訂下判刑指引。在販運超過1,000克的氯胺酮,法庭應採納的判刑起點是不少於14年的監禁。

而在其後的案例之中,上訴庭認為,在涉及較大份量的販運氯胺酮案件裡面,法庭在判刑時應該參考其他毒品的相類似份量之下的判刑指引。若果販運氯胺酮的份量達到2,000至3,000克,判刑起點應不少於18至20年的監禁。如果超過3,000克,判刑更加不應少於20年的監禁。

上訴庭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目的是要作出阻嚇作用,所以一般的求情理由,包括年輕、初犯,以及個人的財務困難,都不能因此獲得減刑。

第一被告人今年20歲,單身,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代表第一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提到,第一被告人已經在第一時間和海關人員合作,在認人程序中認出其他被告人,更給予一份詳盡的口供,而此口供令原先不認罪的第四被告最後認罪。李大律師陳詞提到,法庭應因此給予第一被告人額外的扣減。而李大律師陳詞亦提到,第一被告有協助胡神父在馬來西亞幫助宣傳反販毒至香港的運動,希望法庭亦考慮。

第一被告人所牽涉的控罪的毒品份量是1,483克的氯胺酮,雖然有證據顯示,第一被告人是夥同其他被告人就此案件犯案,但本席因為控方只是以第一被告人身上的毒品的份量作為控罪的基礎,所以本席是不會將其他被告身上所發現的毒品的份量,考慮於第一被告人的判刑裡面。這個原則亦都適用於其他被告人。

就第一被告人所販運的毒品份量,在考慮到相關的判刑指引,法庭認為應該以16年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而因為本案是牽涉將毒品由馬來西亞帶進香港,所以應該就此元素加刑兩年,所以判刑起點加至18年。

本席接納李大律師的陳詞指,第一被告有提供協助予海關人員,而這個協助是有實質的用途,促使第四被告認罪。因此,法庭認為應該給予第一被告百分之四十五的判刑扣減,即由十八年減至九年零十個月的監禁。而法庭亦額外因為第一被告人給予胡神父反運毒運動的幫助,給予他3個月的判刑扣減,即是由九年十個月減至九年七個月的監禁。

第二被告人今年27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教育至中三程度,他在馬來西亞是一名音響技工。代表他的鄭大律師陳詞指,被告人因為他朋友欠下賭債,而他作為擔保人,要承擔賭債,因此犯案。第二被告人的父母已經過身,哥哥早前亦都因為車禍過身。

認識被告人的馬來西亞牧師,寫信給法庭指,被告人是一個熱心助人的人。鄭大律師亦指,被告人有協助胡神父的反運毒運動。

本案就第二被告人的控罪所牽涉的販運毒品份量是2,142克氯胺酮。在考慮相關的判刑指引之後,法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18年的監禁。再考慮到本案牽涉將毒品運入香港,所以因此加刑兩年至總判刑起點20年的監禁,因為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因而判刑減至十三年零四個月的監禁。而亦因為第二被告人有協助胡神父,所以給予3個月的額外判刑扣減,減至十三年零一個月的監禁。

第三被告人今年30歲,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單身,女朋友懷孕,他是一名冷氣技工。代表第三被告的李大律師指,第三被告因為經濟壓力而犯案。第三被告亦有協助胡神父。

就第三被告所面對的控罪,販運危險藥物份量是1,764克。考慮到相關判刑指引,法庭認為適當的判刑起點是17年監禁,加上本案牽涉國際元素,即是將毒品運入香港,所以加刑兩年至十九年。而因為第三被告認罪,所以將判刑扣減三分一至十二年八個月監禁。同樣地,因為第三被告協助胡神父,減刑3個月,得出的判刑是十二年零五個月的監禁。

第四被告今年23歲,已離婚,有一名兩歲的兒子,他是一名汽車技工。代表第四被告的林大律師陳詞指,第四被告知道他自己犯下的罪行十分嚴重,亦準備好面對長時期的監禁,只可惜不能夠看着兒子長大。林大律師指,第四被告在宗教影響下,個人是有改變的。第四被告以及他媽媽亦有寫信給法庭,第四被告指他犯案原因是因為有經濟壓力,想多賺錢。第四被告亦有協助胡神父。

第四被告所面對的控罪牽涉的毒品份量遠較其他被告人大。正如我向林大律師指出,第四被告的角色比其他的被告人都嚴重。由信息可見,他就罪行的參與性較高,亦包括招攬其他人犯案。但第四被告所面對控罪的毒品份量,如果按比例去考慮判刑起點,得出的判刑明顯會過高,因此法庭不會簡單將相關的毒品份量以一個比例的形式倍增,令他面對的判刑過重。

就第四被告所面對的控罪,本席認為,應該採納的判刑起點是23年的監禁,加上本案控罪牽涉國際元素,即是將毒品運入香港,所以額外增加兩年至二十五年的監禁。因為第四被告認罪可以得到是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即是由二十五年減至十六年零八個月的監禁,再加上協助胡神父的反販運毒品運動,由十六年八個月減至十六年五個月的監禁。

第五被告今年26歲,已婚,有兩名年齡較小的子女,分別為兩歲及8個月。第五被告是一名廚師,他14歲時爸爸去世,20歲時媽媽去世。第五被告亦有協助胡神父,胡神父亦在他信裡面特意提到第五被告,與及他姐姐所提供的協助較其他人更多。

第五被告面對的控罪所牽涉的毒品份量是1,650克的氯胺酮。根據這個毒品份量而考慮相關判刑指引,法庭認為,適合的判刑起點是十六年零六個月的監禁。而同樣牽涉國際元素,即是將毒品運入香港,因此加刑兩年至十八年零六個月的監禁。但被告人坦白認罪,所以有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即是由十八年六個月減至十二年零四個月。由於被告人有協助胡神父,但法庭考慮到第五被告的協助明顯較其他被告人多,所以額外給予1個月,即總共4個月的判刑扣減,減至12年。

法庭清楚知道上訴法庭曾經提及,相關判刑扣減不應超過3個月,但是法庭認為,如果將第五被告人的判刑折扣限於3個月,即五名被告折扣都是一樣的話,是對第五被告人不公平。但如果因此減去其他被告的折扣,是對其他被告人不公平。所以雖然似乎有違上訴庭的說法,法庭都給予第五被告人額外1個月的扣減。

另外就有關國際元素的兩年加刑,法庭認為,此案件有關元素是屬於嚴重的情況,因為本案牽涉多名被告人在同一行動中運入香港超過總值5,000,000港元的毒品,是非常嚴重的一個國際犯罪行為。因此,法庭認為一個兩年的加刑,對每位被告都是適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