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子龍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79/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December 2019.
1. 申請人(曾子龍)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原審法官)席前承認非法販運984克“冰毒”後,被判處入獄14年8個月。原審法官以22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14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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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79/2017 [2019] HKCA 13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當作無效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37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7年第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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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曾子龍)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原審法官)席前承認非法販運984克“冰毒”後,被判處入獄14年8個月。原審法官以22年監禁為量刑基準,並因申請人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14年8個月。 2.2017年11月24日,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3.2018年1月8日,申請人呈交一份放棄上訴通知書,放棄對判刑的上訴。因此,申請人要求減刑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撤銷。 4.2018年12月27日,申請人要求法庭取消其放棄上訴通知書,並重新處理他提出的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5.本庭已考慮過案件的背景和申請人提出的理由。本庭同意申請人要求減刑的申請有實際理據支持,而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羅天瑋亦不表反對。 6.因此,即使本庭認為申請人放棄減刑的申請有時間上的誤差,本庭仍應批准申請人取消他曾呈交的放棄上訴通知書,並重新處理其針對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 7.申請人“販運”巿值30萬港元,重量為984克的“冰毒”。雙方同意原審法官採納的22年量刑基準正確。本庭要考慮的唯一議題是申請人協助警方而應取得的額外刑期扣減的百分比。 8.本庭已考慮過事件的整體情況,包括申請人承認控罪,他協助警方的性質、程度和效果。本庭亦考慮過申請人提供的協助對他及/或其家人的影響。本庭認為適當的判刑是12年6個月(即22年量刑基準扣減約43%)。 9.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其上訴得直。本庭將申請人的判刑由14年8個月減至12年6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羅天瑋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黃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Davies Oliver Howell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