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顯宗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138/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9 September 2019.
1. 其實陳大律師如果基於一些質素都頗差的證供,她的陳詞已經是推至最有說服力,本席覺得她的分析真是很好,尤其是說及那張相,可能更清楚顯示當時的實際情況,即是第一證人站立的位置後面是沒有人過到他的,這方面本席都傾向張相比P70(1)那個圖的確有這個效果,不過本席又認為第一證人是一個有經驗的警察,他對這些事項,他自己都說好有經驗,他亦在現場逗留了好久,他有機會看過這些相,如果覺得自己的相對比P70(1),或者叫他標示那個位置在P83,他覺得有偏差,好明顯這個證人就會向法庭提出,或者事後總會有機會澄清,剛才他標示位置時,P83是有偏差,看得出這個證人,其實他好善於表達自己,而且頭腦靈活,是專業的警察,他沒有理由自己說錯了,而不敢出聲,這方面本席絕對不相信。而且他亦說得好清楚,後面是沒有人過到他的,如果他看過相片之後才想起,就利用張相說,「其實我如果喺嗰個位,咪後面冇人過到我囉」,本席覺得這就是機會主義者,而且本身本席就不相信他的證供。剛才特別事項已經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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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8/2019 [2019] HKDC 169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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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1.其實陳大律師如果基於一些質素都頗差的證供,她的陳詞已經是推至最有說服力,本席覺得她的分析真是很好,尤其是說及那張相,可能更清楚顯示當時的實際情況,即是第一證人站立的位置後面是沒有人過到他的,這方面本席都傾向張相比P70(1)那個圖的確有這個效果,不過本席又認為第一證人是一個有經驗的警察,他對這些事項,他自己都說好有經驗,他亦在現場逗留了好久,他有機會看過這些相,如果覺得自己的相對比P70(1),或者叫他標示那個位置在P83,他覺得有偏差,好明顯這個證人就會向法庭提出,或者事後總會有機會澄清,剛才他標示位置時,P83是有偏差,看得出這個證人,其實他好善於表達自己,而且頭腦靈活,是專業的警察,他沒有理由自己說錯了,而不敢出聲,這方面本席絕對不相信。而且他亦說得好清楚,後面是沒有人過到他的,如果他看過相片之後才想起,就利用張相說,「其實我如果喺嗰個位,咪後面冇人過到我囉」,本席覺得這就是機會主義者,而且本身本席就不相信他的證供。剛才特別事項已經說過。 2.尤其是他與第三證人,處理那個黑衣男子真是匪夷所思,兩個都在鬥講大話,那個人始終在單位內,因為事後三十四個人全部被拘捕,應該會知道衝出來那個黑衣男--初時想走的黑衣男子是何人,那人其實是在這個單位內,他當然有可能是吸毒者,有可能亦都是一個經營者,當然控辯雙方各自說他的嫌疑程度高低與否,是沒有問題,但他始絡是一定有嫌疑的,好像第三控方證人,說這個黑衣男子不知去了哪裏,自己的位置又不可以察看3號房內這個黑衣男子去了哪兒,因為要看管--驚大廳那兒有人衝出來,自己及兩個同事,控制不到場面,這是完全荒謬的,他其實可以一隻腳站於3號房,一隻腳站於走廊,單位好細,一眼看清,他又說那個黑衣男子--他都不排除可能有後門,因為他不知道那個單位的狀況,他上去之前,黑衣男子可能會好容易離開!自己衝了入去3號房,黑衣男子可以入了3號房丟掉或者毀滅證物,即有其他好多可能性,第三證人的證供與第一證人處理黑衣男子是不知所謂,亦沒有告訴自己的上級黑衣男子的情況。 3.關大律師沒有實質證供可以證明,黑衣男子接著實際上去了哪裏,其中有個可能性就是,會不會放走了黑衣男子找人頂替,或者現場沒有人--看上去不像經營者的,所以就找了被告人,本席真是不可以排除這個可能性,因為最後都得知有消息,所有人返了去之後全被拘捕,只有被告一個最終被控是經營者,即是甚麼都有,有所交代,本席覺得好有這個趨勢,本席不能夠排除這個可能性,尤其是第一及第三證人說的是謊言。即使推至最高點,被告真是坐於T1那張檯,那個位,只有他一個坐在那兒,沒有任何的招認,那個都是座位,他可以坐在那兒做甚麼都得,又不需要他證明,他坐於檯那兒一定是在處理錢和毒品,作為一個經營者,這即是說,被告人坐在那個位可能有嫌疑,為何他會一個人坐在T1檯,但是有嫌疑而已,法庭已經將他那個招認全部摒除,坐在那兒有嫌疑之餘,舉證是否毫無合理疑點,會是經營者用那張檯上面各樣的物件去經營這個煙窟,或者用來賣毒品給人?這個又不準確的,根本尚有一大段距離。 4.販賣毒品,即第一項控罪控告他賣四十四粒,沒有證據證明到他賣那四十四粒毒品,剛才也有說及那個煙窟,又沒有證供證明他賣過,他是在那兒經營一個煙窟,有些海洛英賣過,讓人在那兒吸毒,這些證供是和被告聯不上關係,其實甚至乎有沒有證供,有些毒品在那兒賣過,都是沒有證供,更何況是賣的過程和被告連上任何關係,或者被告在那兒幫人看檔,這些真是一大段距離。 5.控方未能舉證第一項、第二項的控罪,本席裁定被告人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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