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竣彥gavin(前稱黃雄文gavin)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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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控方指D1在控罪一案發期間為諾華藥廠的營業員,負責向醫生/醫療機構推銷藥物。他推銷的藥物包括幾種心血管藥:Diovan、Co-Diovan、Exforge FCT 及Exforge HCT FCT (後兩者統稱Exforge)。這幾種藥物是處方藥物,即須由醫生配給病人或處方給病人到藥房購買。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092/2017[2019] HKDC 172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92/2017

[2019 HKDC 17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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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竣彥GAVIN(前稱黃雄文GAVIN) (D1)  
  黃松森 (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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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出席人士: 葉瑞紅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玉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ouis KY Pau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蕭國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ai & Co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Conspiracy for an agent to accept advantages) - D1 & D2
[2]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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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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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及D2)。

2.控罪一是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訴D1及D2。

3.控罪二是串謀詐騙,只訴D1。

案情簡介

4.控方指D1在控罪一案發期間為諾華藥廠的營業員,負責向醫生/醫療機構推銷藥物。他推銷的藥物包括幾種心血管藥:Diovan、Co-Diovan、Exforge FCT 及Exforge HCT FCT (後兩者統稱Exforge)。這幾種藥物是處方藥物,即須由醫生配給病人或處方給病人到藥房購買。

5.諾華賣藥物給醫生是由自己僱用的營業員負責,但賣給藥房則並非由諾華的營業員負責,而是外判了給一間叫利豐的公司。

6.負責替諾華及利豐送藥給醫生或藥房的公司叫裕利。諾華進口自己在外地生產的藥物到港,由裕利存倉及運送給客戶。客戶支付裕利,裕利稍後把貨款全交諾華,諾華會付裕利及利豐應得的服務費。

7.諾華賣藥給醫生的定價,通常較它透過利豐賣給藥房的為低,加上諾華給醫生的贈量高(例如買50送42不等),諾華賣給醫生的藥物價錢定比透過利豐賣給藥房的為低。

8.控方指D1向自己的醫生客户或曾是自己負責銷售的醫生客户取得Diovan、Co-Diovan 及Exforge,方法是向醫生購買,或叫醫生替他向諾華購藥,或串同護士假借診所名義向諾華訂貨,然後D1向醫生或護士購回藥物,轉售給D2經營的鎧浚藥房。

9.控方指D2向D1付款購買D1向諾華客户取得的Diovan、Co-Diovan 及Exforge,是一不法協議。D1收取D2提供的利益,作出有歪D1身為諾華僱員(代理人)職份的行為,對諾華(主事人)造成不利;D2提供利益予D1使D1作出有歪代理人職份及對主事人不利的行為。[控罪一訴D1及D2]

10.在取得藥物的過程中,D1和一名吳姓護士串同詐騙,假以該名護士工作的診所名義,瞞著醫生向諾華訂貨,令裕利送貨。D1取走藥物,轉售給D2。這做法令諾華和裕利蒙受經濟損失。[控罪二訴D1;吳姓護士為特赦証人PW10]

控方案情

11.主控官傳召二十六名証人,即証人表上的PW1-3、5-14、17、20-21、23-24、28-31、33、36-38;  並呈上多項証物(見証物表)。

諾華及裕利

12.瑞士諾華製藥(香港)有限公司(〝諾華〞/〝Novartis〞)屬一間外國藥廠,進口自己在外地生產的藥物到港,由持有本地藥物牌照的裕利醫藥有限公司(〝裕利〞/ 〝Zuellig〞)貯存和運送藥物,包括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這幾種是心血管藥,屬第一部毒物(Part I Poisons),須由醫生配給病人或處方給病人到藥房購買。

13.諾華把上述藥物賣給醫生或醫療機構(統稱 ‘private list’ 客人),由自己僱用的營業員向醫生或醫療機構推銷,替客人落單。每區由一名營業員負責,落單後由裕利送貨。貨權自裕利開出發票那一刻由諾華轉移至裕利。

14.裕利向客人收款後全交諾華,稍後從諾華那處收回服務費用。該費用以裕利替諾華處理的藥物去算,計及運送活動(activity-based)及營業額(sales-based)。

15.諾華也把藥物賣給藥房(‘trade list’客人),但是透過一間叫利豐的公司(〝利豐〞)去辦。利豐有自己僱用的營業員向藥房銷售藥物。利豐替藥房向裕利落單,由裕利送貨。諾華的營業員不可向藥房銷售藥物。

16.裕利向藥房收款,交回諾華。利豐稍後向諾華收取費用(沒有證據顯示諾華如何計酬給利豐)。

17.醫生向諾華的營業員訂藥,或是藥房透過利豐的營業員買藥,都須在裕利開設戶口。裕利會以月結形式和醫生及藥房結數,但醫生及藥房也可在裕利送貨時以現金找數。

不同價格和優惠

18.諾華自己賣藥物給醫生/醫療機構,和透過利豐賣給藥房的價錢不同,送贈優惠也不同。諾華賣給醫生的價錢有時較賣給藥房的為低,即使不是,但送贈同樣藥物給醫生的數量遠較送贈給藥房的為多。把送贈藥物計算在內,諾華賣給醫生每盒藥物的實際價格較賣給藥房的同一藥物價格為低。諾華這樣做是鼓勵醫生使用它生產的藥物。

D1

19.D1黃竣彥前名為黃雄文,英文名為Gavin。他自2001年3月起受僱為諾華的營業代表,2007/2008年升為高級營業員。他的諾華營業員編號一直是N88。D1在2015年4月15日,因此案被ICAC拘捕,兩日後離職。

20.D1在2001年入職時簽署僱傭合約(P35)。合約第21及22條規定D1不得在任職期間以任何方式或以本人或諾華員工身份參與任何僱傭工作/業務,除非事先得到諾華的特別書面授權;D1也不能在諾華未同意下,直接或間接接受任何與他的工作相關的禮物、佣金或任何利益,除非事先獲得諾華同意。

21.諾華的員工守則列明員工不許在未得諾華事先同意及批准下,就諾華的業務或事務,直接或間接向諾華的客戶或任何人索取或收受任何利益。

22.D1任職諾華期間,先後負責向位於屯門(2001年至2007年)、九龍東和尖沙咀(自2008年起)、將軍澳和西貢(2008年至2013年)的診所和醫院推銷諾華生產的藥物,包括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

23.D1在恒生銀行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都有戶口。

24.根據D1的戶口存款記錄和D1的電話WhatsApp內容,他在2014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間從D2一方(包括現金支付和從D2的妻子何艷玲、兒子黃霆峯、親戚黃玉貞的戶口轉賬)收取合共HK$1,545,520,其中HK$946,750涉及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買賣,其餘的涉及其他諾華藥物和其他藥廠的多種藥物買賣。[見控方最後陳詞附表三總結]

D2和鎧浚

25.D2經營位於旺角塘尾道的鎧浚大藥房有限公司(〝鎧浚〞)。他的兒子和親戚周啟鴻(PW11)是鎧浚的董事。

26.鎧浚在2013年9月30日開始營業,2014年1月起成為獲授權的毒藥銷售商,可出售處方藥物。

多位醫生

27.余醫生(PW5)、鄺醫生(PW6)、連醫生(PW7)、梁醫生(PW8)、陳醫生(PW9)及吳醫生(PW13)是註冊醫生,他們是或曾是D1負責的諾華客戶。

28.控方指PW13不知道自己的護士吳麗心(PW10)准許D1以他的診所名義購買Diovan、Co-Diovan及Exforge,但其他醫生PW5至PW9都明知地和D1串謀欺騙諾華,以醫生或診所名義訂購或多購有關藥物,售給D1。控方給予PW5至PW9和PW10豁免起訴,令他們成為控方證人。

PW5(余醫生)

29.PW5自2007年成立恒景醫療中心。

30.2013年中,有朋友託PW5買Exforge。PW5致電諾華,聯絡叫Gavin Wong的營業員,對方為PW5訂貨,但也叫PW5多訂一份,沒說明原因。裕利送貨後,Gavin Wong從PW5那處拿走他叫PW5多訂的Exforge,以現金給回PW5藥物原價。

31.2015年初,PW5又為朋友訂Exforge,Gavin Wong同樣叫PW5多訂一份,後來取走,以現金給回PW5藥物原價。

32.PW5現在不能認得Gavin Wong,也說不出他替對方多訂的藥物數量。不過,ICAC搜得有關藥物單據(P203-P206),顯示那名諾華營業員的編號是N88,即D1。

PW6(鄺醫生)

33.PW6自2009年底以卓起有限公司名義經營診所。D1到來推銷Diovan、Co-Diovan和Exforge。PW6購入,但藥物快要到期仍未用得著,D1替PW6換掉。後來,換藥亦將到期,PW6問D1如何處理,D1向PW6要了那些藥,給回PW6原價。

34.幾個月後,D1叫PW6替他訂Exforge,沒說明原因。PW6照辦。PW6記不起多少次替D1訂Exforge。裕利送貨後,D1把Exforge取走,給回PW6原價。

35.ICAC搜得裕利給卓起的單據有P207至P217共十一份,其中六份涉及Exforge(P207、P208、P211、P213、P215及P217);首四份的諾華營業員是N88,後两份的諾華營業員是NC1。

PW7(連醫生)

36.PW7自1997年經營診所。他認識了諾華營業員D1,D1向他推銷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

37.D1從2012年或2013年起,叫PW7轉賣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給他,起初只是十盒八盒,後來多達三、四十盒,沒說原因。D1給PW7藥物原價的15%作利潤。PW7以後多次向諾華多訂藥物去賣給D1。

38.後來,另一名諾華營業員接替D1為PW7落單,PW7同樣向諾華多訂藥物去賣給D1,直至ICAC在2015年4月把PW7拘捕。

39.ICAC搜得裕利給PW7的單據有P114至P152共三十九份,其中有十九份由D1落單(P114-P129、P138、P142及P143),其餘的由另一諾華營業員NC1落單。

PW8(梁醫生)

40.PW8自1981年起在屯門開設診所。他認識在諾華任推銷員的D1,D1推銷的藥物包括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41.D1在十多年前已向PW8買Diovan及Co-Diovan,當時Exforge仍未面世。D1每次要十盒或十多盒,PW7以原價賣給D1。

42.幾年後,D1服務別區,但仍向PW8要藥,數量也多了,還包括Exforge,每種多達二、三十盒。D1說給老人家吃,PW8按藥物原價加10%賣給D1。

43.2015年初,D1又向PW8要藥,每樣達五十盒。

44.PW8為應付D1需求,向諾華多訂藥物去賣給D1。

45.ICAC搜得裕利給PW8的單據有P153至P199共四十七份,全由另一諾華營業員N85落單。

PW9(陳醫生)

46.PW9自1999年起在天水圍開設醫務所。他認識D1近十年,知道他是諾華推銷員。

47.PW9自己不用處方Exforge,但D1在2014年12月和2015年2月叫PW9替他買Exforge,說是為營業額達標。PW9按D1給他的電話致電諾華訂購Exforge。第二次訂購時,D1叫一名姓林的男子替PW9落單,林致電PW9確認交易。

48.PW9照藥物原價加15至20%賣給D1。

49.ICAC搜得裕利給PW9的單據有P200-P202共三份,全由另一諾華營業員N8D落單。

PW13(吳醫生)

50.PW13在2010至2018年以星柏集團有限公司(〝星柏集團〞)名義經營肝膽胰及微創外科手術中心。他的診所有兩名護士:吳麗心(PW10)及Cathy。PW13會叫護士訂藥,但從沒授權她們以診所名義替人訂藥。PW13說他沒轉售藥物,只會處方藥物給病人。

51.PW13不須使用Diovan、Co-Diovan和Exforge,從沒叫護士訂過這幾種藥。他沒簽過有關藥物的 ‘Poison Form’,不知PW10替人訂藥。

52.PW13每月會依PW10呈交的發票簽支票付款,沒發現異樣。他沒見過訂購Diovan、Co-Diovan和Exforge的發票。

53.D1的律師指諾華曾有Exforge訂藥的退款付回診所戶口。PW13說他沒查看月結單。

54.PW13否認容許PW10以診所名義替人向諾華訂購Diovan、Co-Diovan和Exforge。

55.ICAC搜得裕利給PW13診所的單據有P218至P236,共十九份,全由諾華營業員N88(即D1)落單。

護士吳麗心PW10

56.PW10是控罪二所指和D1串謀詐騙的人。她獲免予起訴而成為控方證人。

57.PW10自2010年3月在PW13吳醫生的診所當助護。她在2015年4月15日被ICAC拘捕,兩日後離職。

58.PW10說她有一個朋友叫阿廉,是她兒子契父,在外邊的藥房當經理。2012年底,阿廉叫PW10以「護士價」替他訂藥。PW10致電諾華,找到負責有關藥物的營業員,即D1。PW10問D1可否用現金而不經診所月結方式找數,D1答可以,但他亦說自己要跑數,問PW10可否替他訂藥。PW10答應。自此,PW10數次透過D1為阿廉訂藥,而D1則前後十多次叫PW10以PW13的診所名義訂藥。

59.首兩次,D1把藥金過戶給PW10以便她在收貨時找數。後來,PW10叫D1直接付款給她,每次都過萬元。

60.PW10記不起D1以她的診所名義訂了多少種藥,但一定有Exforge,而阿廉則從沒有叫PW10替他買Exforge。

61.PW10怕僱主吳醫生(PW13)知道以上安排,所以把裕利送藥來安排在PW13不在診所的時間。PW10也叫D1在PW13不在診所時才到來取藥。她和D1以WhatsApp及電話對話溝通。

62.PW10知道自己這樣做是不誠實的。她問過D1有沒有問題,D1說「條line」他跟開,有問題自己會先有事,叫PW10放心。

63.後來,阿廉沒再叫PW10訂藥。不過,PW10貪圖D1給她和另一護士Cathay 的贈品,繼續協助D1向諾華訂藥。

64.2015年4月15日,PW10收了諾華透過裕利送來的兩箱Exforge。PW10自己有事,叫同事Cathay遲些把藥交給D1。

65.當天稍後時間,PW10遭ICAC拘捕。

66.PW10不清楚D1的律師呈上裕利的Credit Note (証物 D1-1)和一些Invoice Acknowledgement Receipts(証物 D1-2a-c)所顯示的退款及支付情況。PW10說她從未把替D1訂購的藥物納入診所的月結賬內。她每次都用現金為D1訂購的藥物找數,沒留意單據細節,也不知甚麼‘Poison Form’。她把藥物和所有文件都交予D1帶走。

67.PW10說僱主吳醫生PW13並不知道她替D1及阿廉買藥。

68.D1的律師指D1叫PW10問吳醫生可否替他訂藥,又指PW10賺取藥價的20%作利潤。PW10否認吳醫生知情。她說替阿廉買藥及協助D1向諾華訂藥都沒有金錢得益。

69.PW10說D1沒教她怎樣瞞騙吳醫生,她沒和D1協議欺詐諾華或裕利,但她知道自己的行為並不誠實。

ICAC行動

70.PW29蔡先生、PW30蘇先生、PW31陳先生和PW33潘先生是ICAC的調查員。

觀察D1和鎧浚

71.2015年2月10日,PW29和PW30在晚上見D1從PW8梁醫生的屯門診所拿了兩袋東西,走回自己的私家車。

72.兩日後(2015年2月12日),PW30見D1駕車到鎧浚附近停下,把兩箱東西放在地上,有一名20多歲的男子走來把那兩箱東西取去,走回鎧浚那邊。

73.2015年3月3日晚上,PW31和PW33到屯門觀察,見D1從PW8梁醫生的診所離開,把一些東西放入自己的私家車。

74.2015年3月24日,PW29和PW31到鎧浚附近觀察,D1駕車來到,D2的太太何艷玲出現。D1把一箱東西放在何的手推車,何把手推車推回鎧浚。

搜查鎧浚及拘捕D2

75.2015年4月15日下午,ICAC人員到鎧浚搜查,在店內拘捕D2及檢取多盒Exforge、Diovan及Co-Diovan(P396-P411),其中一箱內有92盒Exforge 5mg/80mg(P396)及另一箱內有92盒Exforge 5mg/160mg(P397),是當日較早時D2叫員工周啟鴻(PW11)到藥房附近從D1的私家車那裏取來。

76.裕利的送貨員李先生(PW14)確認那兩箱Exforge(P396和P397)是他當天較早時送到PW13吳醫生的診所,由一名女護士簽收發票(P261),發票編號為‘11669591’,因此兩箱都寫上‘69591’。

拘捕D1

77.ICAC人員同日於銅鑼灣區拘捕D1,在他的私家車內搜到四盒Exforge (P414),稍後又從他的家中找到十二盒藥物(P412),其中六盒是Exforge,與及另外二十四盒藥物(P413),其中十四盒是Exforge。

D1給ICAC口供

78.D1在2015年4月15日自願給ICAC一份口供(P1)。他沒有律師代表。

79.調查員指控D1收受鎧浚利益,向鎧浚提供諾華藥物(53,此為口供段落號數,下同)。

80.D1說他在諾華任高級售貨員。2001年入職,2007年或2008年升至現職,負責向醫生推銷處方藥物。諾華生產很多藥物,他只負責推銷三種,即Diovan、Exforge及Onberz,現時負責向尖沙咀及東九龍區的醫生推銷(103-142),不可向藥房推銷(143-144)。

81.D1說ICAC人員在他車上找到的四盒Exforge是給母親的。他有時會替親友取藥,行內很多人都如此做,藥物是訂來的。D1說他從醫生那處買藥(236-238)。他明白處方藥物須經醫生看過病人才能開出(249-250)。

D2給ICAC口供

82.D2給了ICAC四份口供,都有律師代表。

第一份口供(P2)[2015年4月16日]

83.D2說他不是鎧浚的負責人,兒子黃霆峯才是東主,但D2承認有份經營鎧浚(74-79)。

84.D2起初只知D1叫黃仔,後期知他叫Gavin。D1自稱在諾華工作,但D2沒收過對方卡片(100-103)。D1沒說過自己在諾華是甚麼職位(110-111)。D2稱他沒透過D1向諾華訂藥(106-109)。

85.D2承認他向D1取過一些第一類毒物,入貨價較直接向諾華取貨便宜,他不清楚D1如何得來售給鎧浚,主要是三種心臟藥Exforge、Diovan及Co-Diovan(112-135)。

86.D2同意D1在2015年4月15日送來那兩盒Exforge是沒有送貨單或發票的(160-161)。

第二份口供(P3)[2015年5月28日]

87.D2說年多兩年前他接觸到D1,對方自稱是諾華的營業代表。D1對D2說手頭有個大客,經常向諾華訂大批貨,有特別拆扣,但那客人未必用上全部貨物,D1問D2有沒有興趣合作,他可給D2和那客人相等的七折(26)。D1沒說是那位客户(178-179)。

88.D2說自己也做藥物批發,會同大拆家‘share’貨物。D2說向大拆家拿貨,便宜過向「行」攞貨。他開始向D1攞貨,D1收取現金。D1一直給他七折(180-185),折扣比諾華的贈送多些(188-191)。

89.D2說他向D1買的貨包括諾華的Diovan、Co-Diovan及Exforge。他的藥房亦有向‘諾華’(其實應為利豐)訂這些貨,但負責的營業員姓岑(49-52)。

90.D2說通常是D1待他的大客出了貨,有貨才通知D2,不是D2主動聯絡D1的(221-223)。D1會告知他有甚麼貨,問他能否全部要下(249),大家用WhatsApp聯絡,每次都是D1自己送貨來(383)。

91.D2說他的藥劑師會辨別D1拿來的諾華藥物是否真的由諾華生產。由於D1提供的諾華藥物有較大入貨價折扣,所以賣得的利潤較出售從諾華訂購的為高(244-245)。

92.D2承認最近一次D1說有Exforge,他向D1買下Exforge 5/80及Exforge 5/160各92盒(257-287)及一些Co-Diovan (305)。

93.D2說不知D1從那一位客人取貨。他不知D1從醫生取貨(414-419)。D2說D1稱有大客供貨,但沒說那是藥房或醫務所,只稱是行家來,可以拿到大 ‘lot’ 貨分出來(420-423)。D2不知那行家是否D1負責的客人(426-427)。

94.D2說鎧浚開業不久,D1自己打電話來。兩年來,鎧浚都有向D1訂貨,也有向諾華或裕利訂貨(439-447)。

95.D2否認行賄D1,他說只是向D1買平貨,不知貨源(487-488)。

第三份口供(P4)[2015年12月28日]

96.D2說他太太處理藥房的財政,負責支付D1。

97.D2回答調查員對他和D1之間的WhatsApp查問,解說訊息中提及的藥物及價目。

98.D2說他除了向D1買Exforge,還向他買很多藥(339-342),包括諾華以外的其他藥廠產品(465-466)。他會問D1幾時有貨(340)。D1會回覆他幾時有貨及價錢,但有時D1不會回覆關於某些藥物的(348-358)。

99.D2有時會打電話告訴D1訂貨,有時也會寫紙給D1然後WhatsApp對方,大部份貨D1都有,但並非全部。D1會告訴D2貨量及價錢,問D2要不要,D2要的話便叫D1送來(1285-1312)。D2通常都會要D1所提出的(1726-1727)。

100.D2重申他沒行賄D2,也沒行騙,他只是向D1買貨,收貨後便找數給D1(1822-1824)。

第四份口供(P5)[2016年1月5日]

101.D2回答調查員對他和D1之間的WhatsApp查問,解說訊息中提及的藥物及價目。

102.D2說他認識D1三至四年(1255),起初不知D1的正職,只知他是「行街」(1259)。D1沒給他卡片(1261),他兩年後才知D1的正職(1263-1265),因為D1賣諾華的藥物較多較密,D2想D1會是在諾華工作,他問D1,便得知D1在諾華工作(1294-1297)。

103.D2向D1買藥有大約四年(1270-1271),即認識D1不久便向D1買藥(1273),那時還未知D1是諾華的營業代表(1277)。起初,D2向D1買多間藥廠的多種藥物,買諾華的反而較少(1298-1307)。

104.D2說若D1不是諾華的營業代表,他也會向D1購藥(1286-1287),合價便會買,這樣做是「以商為商」(1289-1291)。

105.D2說他和D1只是做買賣,沒有其他(1365)。

電話及WhatsApp聯絡

106.D1使用的電話是9xxx 8252。

107.D2使用的電話是9xxx 7963。

108.D2的妻子何艷玲使用的電話是9xxx 9816。

109.D2的兒子黃霆峯使用的電話是9xxx 8534。

110.PW10吳麗心使用的電話是9xxx 2214。

WhatsApp聯絡

111.D1和PW10吳麗心之間有WhatsApp聯絡(P384/P380, 包括語音檔案P385(3)及P381)。[P384/P385(3)在D1的電話紀錄內, P380/P381在PW10吳麗心的電話紀錄內]

112.D1和D2之間有WhatsApp聯絡(P382/P386,包括語音檔案P385(1))。[P382/P385(1)在D1的電話紀錄內, P386在D2的電話紀錄內]

113.D1和D2妻子之間有WhatsApp聯絡(P383/P375,包括語音檔案P385(2) 及 P377)。[P383/P385(2)在D1的電話紀錄內, P375及P377在D2妻子的電話紀錄內]

114.D2和妻子之間有WhatsApp聯絡(P378/P374)。[P378在D2的電話紀錄內, P374在D2妻子的電話紀錄內]

115.D2和兒子之間有WhatsApp聯絡(P379)。

電話聯絡

116.D1和D2之間有多通電話通話(見P421第19(1)段),但不知內容。

117.D1和D2妻子之間有多通電話通話(P421第19(2)段),但不知內容。

118.D1和PW10吳麗心之間有多通電話通話(P421第19(3)段),但不知內容。

証物P380/P384

119.P380 是PW10吳麗心和D1之間的WhatsApp通訊,共176項,其中第126-176項即P384第1-51項。

120.D1叫PW10幫他訂Exforge、Co-Diovan及Diovan,他答應給PW10雨傘、appointment book、筆、藍芽喇叭、保暖杯及USB等贈品。

121.P380第5項顯示D1叫PW10替他訂D (即Diovan) 、CoD (即Co-Diovan)及Exforge。

122.P380第9項顯示D1叫PW10替他訂Exforge。

123.P380第14項顯示D1叫PW10替他訂Diovan及Exforge。

124.P380第19、38及91項顯示D1叫PW10替他訂Exforge。

125.P380第127項顯示D1叫PW10替他訂Diovan。

126.P380第146項顯示D1叫PW10替他訂Exforge。

127.P380第41-99項顯示D1知道PW10在收貨時付現金,他會先付給PW10。

128.PW10提及她的老闆(即PW13吳醫生)。在P380第43項,PW10說「明早老板在丫。」 在第78項,PW10在2015年1月7日(星期三)說「要星期五才送貨,因明天老闆回來。」

129.PW10又在P380第136項說「一係你查咗先,因我們要現在訂幾間藥廠都要填呢?如要填就唔好了,因要經吳醫生簽名的。」

130.D1在2015年3月18日問PW10「Sales here?」,D1幾分鐘後說「我在後門。」(見P380第144-145項)

証物P386/382

131.P386是D2和D1的WhatsApp溝通,共1227項,其中第1069-1227項即P382的第1-160項。

132.P386的最早存項是2013年7月31日。

133.D1和D2談多種藥物買賣,包括Diovan、Co-Diovan和Exforge,例如:—

134.在第84-85項,D1問「Exforge 5/160  $290  Exforge 10/160 $360  OK?」D2答「5/160 69  10/160 23。」

135.在第133項,D1提出「CoD 80有50盒先   D80 20盒。」[D即Diovan;CoD即Co-Diovan]

136.在第182-185項,D1問「Exforge 5/80  Exforge 5/160  Exforge 10/160  要麼?」D2答「只要Exforge 5/160 mg。」D1問「60 boxes  OK?」D2答「OK!」

137.在第197-200項,D1提及多種藥物,包括Exforge,說有現貨。D2答「OK。」

138.在第259項,D1提及多種藥物及價錢,包括Exforge及CoD,問D2是否「OK」。D2答除了Exforge,其他都要。

139.在第264項,D1提及多種藥物及價錢,包括Exforge, D及CoD,問D2是否「OK」。

140.D1在2013年11月29日向D2推銷Exforge HCT,問D2有沒有賣此藥,D2答很少人用,D1說很多醫生用(見第288-290項)。

141.在第323-324項,D2問D1 Exforge 5/80及其他幾種藥物是否有貨,D1說 5/80有。

142.在第338-339項,D1問D2要不要100盒Exforge 10/160,D2答只要50盒。

143.在第412-413項,D1說有Exforge 5/80及Exforge 5/160各50盒,問D2要不要。D2答「暫時都重有。」

144.在第470項,D1問D2「Exforge 5/160 30  Exforge 10/160  30  OK?」 D2 沒回答要貨。

145.在第905-906項,D1提及Diovan及CoD,說出貨量及價錢,D2答OK。

146.在第921項,D2對D1說自己還有Exforge HCT 5/160/12.5。

147.在第1040-1042項,D1提出幾種藥物的數量及價錢,包括CoD 80 100盒和(Exforge)5/80及5/160,D2答要晒5/80,但5/160不要及只要40盒CoD 80。D1回應說「咁Exforge我要度下,我都要走5/160。」

148.在第1107-1108項,D1問「… CoD80 $150 x 100 = $15,000 … OK?」D2回答「…  Co-boivan (sic) 80要  50  … 。」

149.在第1123-1124項,D1問「Exforge 5/80;10/160 mg?」D2答「…過年後比我。」

150.在第1145-1147項,D1提及多種藥物的數量和要價,包括D80mg、D160mg及Exforge,問D2「OK?」,D2答「OK。」

151.在第1162-1167項,D1提出藥物的數量及價錢,包括D160、CoD 160及Exforge,D2答「要貨。」

152.在第1225-1226項,D1說「Exforge 5/80;5/160 各92」,D2答「OK要晒」。D1在第1227項又說「CoD80 20。」

153.D2和D1的WhatsApp溝通顯示D1很多時侯已有貨,問D2要不要。不過,D2也有時主動向D1要貨,例如在第1085項,D2 WhatsApp一些他要的多種藥物名稱給D1(B2324),包括Exforge、Diovan及Co-Diovan,但沒提及數量;在第1140項,D2也是WhatsApp一些他要的多種藥物名稱給D1(B2325),叫D1落單。D1兩次都答「OK。」

中段決定

154.控方舉証完畢,D1及D2的律師都沒有中段陳詞。

155.本席裁定D1及D2的控罪一表面証據成立;D1的控罪二表面証據也成立。

156.D1及D2選擇不作供,也不傳証人。

157.D1一方呈上的証物有 D1-1 及D1-2a-c;D2一方呈上的証物有D2-1、D2-2及D2-2a-b 。

最後陳詞

158.各方都做了詳盡的書面陳詞,並在庭上展闡釋及補充。本席在此僅作簡述。

控方

控罪一

159.D1在諾華任職,負責向醫生推銷Diovan、Co-Diovan及Exforge。主控官指D1不當地向醫生回購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再賣給D2,有損諾華的利益。

160.主控官指D2一方在控罪一所指期間付D1 $946,750以購買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的貨款,是給D1的利益。兩被告人之間的協議使D1作出有歪他身為諾華代理人職份的行為,對主事人諾華造成不利。D2必然知道諾華不容許D1這樣做,兩人因而干犯了控罪一所指的非法協議。

控罪二

161.主控官指D1和護士吳麗心(PW10)串謀隱瞞PW13吳醫生,在控罪二所指期間,以PW13的診所名義向諾華訂購Diovan、Co-Diovan及Exforge,欺騙諾華和送貨的裕利,令它們以為藥物是吳醫生所購,涉及藥物的金額至少為$274,620。D1把藥物轉售獲利,諾華和裕利則有經濟損失。

D1

162.D1的律師指出D1沒有定罪記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控罪一

163.律師指D1是諾華銷售員,負責向醫生推銷心血管藥物(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諾華賣藥物給藥房則透過外判商利豐。D1賣多間藥廠多種藥物給D2的藥房,不只諾華的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D1只是做「私幫生意」。他收取D2一方的金錢是貨款(包括藥物成本),並非賄賂利益。律師說D1這樣做並沒偏離他在諾華的正常職份,D1沒意圖「左右或影響」諾華的事務,也沒令諾華的利益受損。D1和D2之間並無收賄/行賄協議。

164.D1向一些醫生購入上述幾種諾華藥物作轉售。律師指諾華並無禁止員工向醫生購買諾華藥物或限制醫生出售諾華藥物。

165.律師指諾華的PW1、裕利的PW2、幾位醫生PW5-PW9及PW13的作供都不可靠;護士吳麗心PW10說的也不可信。

166.律師又指幾位ICAC監察人員的證供沒甚價值,因為他們不能說出D1從PW8梁醫生那處取得甚麽及運送到鎧浚的又是甚麼。

167.D1在自願警誡口供(P1)說過有些情況他不清楚。律師指D1可能不知諾華也賣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給藥房或怎樣賣給藥房,與及不知trade list 存在和trade list 及private list 的售價不同。

控罪二

168.律師指吳醫生PW13和他的護士吳麗心(PW10)都不可信。PW13不可能不知他的診所向諾華訂購有關藥物,即使PW13真的不知情,D1也不知道PW13被PW10瞞騙向諾華訂購有關藥物。

169.律師指D1並非不誠實,PW10說自己沒有和D1協議去欺騙諾華或裕利,D1也沒教她怎樣瞞騙吳醫生。

D2

控罪一

170.D2的律師指D2只是向D1購買多間藥廠的多種藥物(不只諾華的Diovan、Co-Diovan及Exforge)。D1自行以藥物銷售者的身份和D2交易,並非代表諾華(即非諾華代理人)。D2付給D1的九十四萬多元是D2向D1買藥貨款的一部份,並非賄款。兩人之間並沒有行賄和受賄協議。D2沒有意圖提供賄款要D1以諾華代理人的身份做出作為或不作為去影響諾華,對諾華產生不利影響。

171.律師說諾華並無嚴格限制或禁止醫生客戶轉售諾華的藥物。

討論

控方證人及D1和D2口供的可信性

172.D2一方沒有指責各控方證人作供不實。

173.D2的律師說D2在多份口供中已向廉政公署說出一切事實。

174.D1的律師說D1回答了廉政公署一些查問。她指責諾華的PW1及裕利的PW2的證供矛盾;其他幾位醫生PW5-PW9也沒說出全部事實;PW13吳醫生和他的護士吳麗心(PW10)作供則令人難以置信。律師認為幾位ICAC人員(PW29-PW31及PW33)的觀察證據價值不高。

控方證人

175.本席同意D1的律師說幾位ICAC人員從遠處觀察,不能說出D1從PW8梁醫生那處取走甚麼及在別的時間送到D2的鎧浚藥房是甚麼。

176.不過,PW14替裕利在2015年4月15日送到吳醫生診所的兩箱Exforge ,發票號碼為‘11669591’,因此箱上寫有 ‘69591’。這兩箱Exforge(P396、P397)和另一袋Co-Diovan當日稍後由D1駕車送到鎧浚附近,鎧浚的員工PW11到來拿取,帶回鎧浚去。後來ICAC人員到鎧浚搜查,檢獲多箱Exforge 、Co-Diovan及 Diovan,包括上述兩箱Exforge和那袋Co-Diovan。

177.本席不同意D1律師說諾華的PW1和裕利的PW2的證供矛盾。兩位證人各自清楚說出諾華和裕利的關係和運作,並無矛盾。裕利的PW3也是誠實可靠。

178.PW5-PW9幾位醫生在獲得豁免起訴下作供。

179.PW13吳醫生被控方視為普通證人,和其他幾位醫生不同。不過,他的護士PW10吳麗心也被指犯法,更被列為D1在控罪二的共犯,在獲得豁免起訴下作供。

180.本席須小心考慮上述各人(包括PW13吳醫生)的證供。

181.雖然事隔多年,各人對一些細節不能記起,但PW5-PW9和PW10都把他們和D1的交葛說得清楚。

182.PW5余醫生在2013年中至2015年初曾應D1所託,向諾華訂購Exforge,以原價賣回給D1。

183.PW6鄺醫生曾把快到期的Exforge以原價賣回給D1,後來又應D1請求,向諾華訂購Exforge,再以原價賣回給D1。

184.PW7連醫生在2012年或2013年起開始應D1要求,轉賣一些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給D1,後來D1買的數量多了,給PW7藥物原價15%作利潤。即使D1不再負責PW7的診所,PW7同樣為D1向諾華多購藥物去賣給D1。

185.PW8梁醫生在十多年前已應D1要求,以原價轉賣Diovan及Co-Diovan給D1。幾年後,D1不再服務PW8的屯門區,仍向PW8買藥,數量多了,也包括諾華後來生產的Exforge。PW8為此向諾華多訂藥物,並以原價加10%賣給D1。

186.PW9陳醫生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應D1請求,替D1向諾華買Exforge。第二次訂貨是由一名姓林的男子和PW9確認訂量,PW9以原價加15-20%賣給D1。

187.PW5-PW9作供坦誠,沒避諱自己賣藥給D1的行為。本席信納他們說真可靠。

188.PW10吳麗心是PW13吳醫生的護士。她起初為朋友向諾華買藥,D1答應,也叫她以診所名義替他訂藥。後來,PW10的朋友再不需要PW10的幫忙,但PW10仍想從D1那處得到藥廠贈品,便繼續替D1訂藥。PW10記不起有多少種藥,但肯定包括Exforge 。PW10和D1的WhatsApp 溝通顯示D1也叫PW10買Diovan及Co-Diovan。PW10說每次交易都過萬元,起初兩次,D1轉帳給她,待她收貨時以現金找數。後來,PW10改向D1先收現金,用來在收貨時找數。

189.PW10說PW13吳醫生是不知情的,所以她約裕利收貨和交貨給D1,都趁PW13不在診所。

190.PW13吳醫生說自己沒有和D1交往,他不知D1和PW10以他診所名義訂購Diovan、Co-Diovan和Exforge。他自己從醫並不需要這些藥物。

191.D1的律師指有些裕利發票印着‘Mthly Credit’,PW13的診所曾用支票支付Exforge等藥物,並有藥物退款付回診所在裕利的戶口。PW10和PW13對此表示不知情。PW10說她每次為D1訂購藥物都在收貨時以現金支付。PW13說他照護士給他的單據簽支票找裕利數,從沒看月結單。

192.裕利的PW3未能解答清楚D1的律師對D1-1及D1-2a-c等文件的查問,因她沒有親自處理該等文件及帳目。該等文件登載因此不能作實為準。另外,PW3說即使發票印着‘Mthly Credit’,收貨人也可在收貨時以現金找數。

193.當然,D1的律師提出的問題值得深思,為甚麼單據文件有如此表面顯示,PW13吳醫生是否知道自己的護士以診所名義為別人訂Exforge等藥,甚至有時以診所在裕利的户口找數及收過裕利退款。

194.PW10和D1的WhatsApp溝通顯示PW10真的向D1收現金及她知道事情不能曝光讓吳醫生知道她替D1行事。PW10真是瞞著吳醫生;D1也清楚PW10替她隱瞞。[見上文第120-130段]

195.本席信納PW10和PW13說的,PW10瞞着PW13以診所名義為D1多次訂購Diovan、Co-Diovan和Exforge,累積貨價最少為HK$274,620。[見控方最後陳詞四(一)按証據算出有關單據的數額]

D1給ICAC的口供

196.D1說他車上的四盒Exforge是給母親的,又說有時會替親友取藥。

197.D1家中還有多盒藥物,包括二十盒Exforge。

198.即使D1要替母親或親友取藥,但他多年來從各位醫生所取的藥量甚大,遠超一個人只替自己親友取藥所需。

199.ICAC人員多次觀察得D1送東西到鎧浚附近,由鎧浚的人到取。D1在2015年4月15日下午送上的,其中兩箱正是當日較早時裕利送到PW13診所的Exforge,合共 184盒。

200.D1和D2的通訊清楚顯示D1賣多種藥物給D2,包括Diovan、Co-Diovan和Exforge,已有好一段時間。

201.明顯地,D1沒有向ICAC說出真相。不過,這不代表他有罪。

202.D1給口供後期不願進一步回答調查員的查問。這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因此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

D2給ICAC的口供

203.D2給了ICAC多份自願口供。

204.D2在2015年4月16日的P2稱D1沒說過自己在諾華做什麼職位。

205.不過,D2在2015年5月28日的P3則說年多兩年前接觸D1,對方自稱是諾華的營業代表。

206.D2在2016年1月5日的P5說認識D1三至四年,兩年後知D1在諾華工作。D1賣藥給他有大約四年,賣給他的諾華藥物較多較密。

207.D2在P2的上述說法顯然失實。他在P5說的顯示他最遲在2014年已知D1在諾華任營業代表。

208.綜合D2在幾份口供中所說,他稱D1有大客拆貨出來賣,但不知D1所稱的大客是否D1自己負責的客戶。D2此說並不合理,本席不接納。本席肯定D2沒有據實說清他對D1在諾華工作的認識及D1賣給他的Diovan、Co-Diovan及Exforge來源。(見下文第270  段)

控罪二

209.控方指D1為求得到Diovan、Co-Diovan及Exforge,串同護士吳麗心(PW10),隱瞞PW13吳醫生,以PW13診所名義向諾華多次訂購上述藥物。D1和PW10如此串謀,騙得諾華賣出有關藥物,令送貨商裕利把藥物送到PW13的診所。最後由D1從PW13診所取走。D1和PW10的串謀詐騙行為令諾華及裕利都遭到經濟損失。

210.D1的律師指PW13吳醫生其實知情,所以諾華和裕利沒有受到瞞騙。

不誠實協議

211.PW10和D1之間的WhatsApp通訊清楚顯示PW10確實不想PW13知道有關事情,她瞞著PW13;D1也知事情不可曝光。PW10和PW13的證供可信。本席肯定PW13不知道他的護士瞞着他以診所名義替D1訂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212.D1的律師指PW10稱自己和D1之間並無協議詐騙諾華或裕利,D1並非不誠實。

213.PW10承認自己瞞着PW13以診所名義替D1訂藥是不誠實的。她不曉得這是串謀詐騙,只是對法律無知。

214.任何合理的人都會認為PW10和D1之間的協議是不誠實的。沒有證據顯示D1自己以為這不算不誠實。

215.D1以前沒有案底。他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為此對他作不利的推論。

216.本席肯定D1知道自己和PW10協議瞞着PW13以診所名義替D1訂藥是不誠實的。

諾華和裕利受騙

217.辯方律師批評諾華只在乎賣出藥物,不關注醫生是否轉售藥物或把藥物給誰。

218.以上說法並不正確。諾華雖沒有切實調查賣了給醫生的藥物去向,但諾華的PW1說公司若知醫生不當賣葯給人而非處方給病人,會減低給醫生的優惠,以降低醫生賣葯的動機。

219.人們或可批評諾華的做法不夠嚴厲,但不能說成諾華只顧賣藥給醫生而不關注藥物去向。

220.諾華定下銷售策略,賣藥給醫生由自己的營業員負責,給醫生的優惠較多;賣給藥房的則外判給利豐負責,給藥房的優惠較少。這做法必有諾華自身的利益考慮。

221.本席肯定諾華若知道PW10和D1之間的協議,一定不會以同樣的優惠條款出售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給PW13的診所,也不會同意裕利照樣送貨。

諾華及裕利經濟受損

222.諾華的銷售政策一般以較低價賣藥給醫生,即使不是訂價較低,送贈同樣藥物給醫生遠較透過利豐送贈給藥房的為多,形成同一藥物的實際價錢(連贈送品在內),諾華賣給醫生的較透過利豐賣給藥房的為低。

223.D1靠PW10取得Diovan、Co-Diovan及Exforge,賣給藥房,藥房便會少向利豐購入諾華藥物。藥房不是向利豐少購等量藥物,而是少購很多,因為諾華給醫生的贈量高很多。以Exforge為例,諾華在2015年3/4月賣給PW13的診所是50盒送42盒(見P261),鎧浚透過利豐向諾華買,只獲十送一(見P109)。

224.D1和PW10不誠實協議向諾華訂藥,令諾華多賣藥給醫生,但少賣更多同樣的藥給鎧浚。

225.雖然法庭不知諾華最後怎計酬給利豐。不過,裕利負責向醫生及藥房收款,都交諾華。在多賣給醫生但少賣更多同樣藥物給鎧浚的情況下,裕利總的會少收款項交給諾華,對諾華已構成經濟損失。

226.至於裕利方面,本席接納裕利的PW2說諾華計給裕利的服務費,無論是諾華透過自己的營業員售給醫生,或是透過利豐賣給藥房,同樣以營業額(sales)及送貨活動(activity)去計。

227.裕利運送Diovan、Co-Diovan及Exforge到PW13診所及鎧浚的貨量(連贈品在內)總的或許變化不大,但其中付價藥物(非贈品)少很多,減低裕利處理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的總營業額,裕利會少得替諾華處理有關藥物的服務費,經濟利益受損。

串謀詐騙

228.D1和PW10在控罪二所指期間,協議欺騙諾華及裕利,令兩公司以為Diovan、Co-Diovan及Exforge是PW13吳醫生以診所名義訂購,實際是PW13不知情。諾華和裕利受騙,諾華接受訂單,裕利送出貨物。兩公司都因D1和PW10的不誠實串謀而遭受經濟損失。

229.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D1和PW10串謀詐騙。D1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一

230.控方指D1身為諾華營業員,負責銷售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給醫生客户,不可售給藥房。諾華賣藥給藥房並非由自己僱用的營業員負責,而是外判給利豐 。D1知道他不可賣藥給藥房,他出售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給D2的鎧浚是有歪職份,違反他和諾華簽定的員工合約和附帶的員工守則。

231.更甚者,D1以不當手段從醫生客戶那裏取得有關藥物。

232.控方指D1的行為有歪他作為諾華代理人的職份,對主事人諾華造成不利。在控罪一所指期間,D2共付D1 九十四萬多元購買有關藥物,是誘因或報酬使D1作出上述有歪職份行為。D2明知D1為諾華營業員,仍向D1購入有關藥物。他知道付款向D1購買有關藥物,會令D1有歪職份,對D1的僱主諾華造成不利,屬於行賄;D1知道自己收款向D2賣有關藥物是有歪職份,對僱主諾華造成不利,屬於收賄。D1和D2在控罪一所指期間如此合作,是基於兩人的非法協議。

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

233.控罪一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提出起訴。

234.第9條指任何人提供利益給代理人,作為誘因或報酬使代理人做出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即屬犯法。代理人在上述情況下接受利益,也是犯法。

235.按終審法院在陳志雲案(FACC 11/2016)的闡釋,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有歪職份,影響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對主事人造成不利,便是「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不利」可以是經濟損失或其他損害,例如主事人的聲譽受損。

D1有歪職份

236.D1賣藥給D2的鎧浚藥房是毋庸爭議的。他和D2之間的WhatsApp清楚顯示兩人長期買賣多間藥廠的多種藥物,包括諾華的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237.D1在控罪一所指期間收取D2一方一百五十多萬元是賣藥給D2的鎧浚藥房的款項,其中九十四萬多元涉及Diovan、Co-Diovan及Exforge買賣。

238.D1自2001年3月入職諾華,2007/2008年升為高級營業員,長期向諾華的醫生客戶銷售Diovan、Co-Diovan和後來生產的Exforge。

239.D1在入職時簽署僱傭合約(P35)。合約第21及22條規定D1不得在任職期間以任何方式或以本人或諾華員工身份參與任何僱傭工作/業務,除非事先得到諾華的特別書面授權;D1也不能在諾華未同意下,直接或間接接受任何與他的工作相關的禮物、佣金或任何利益,除非事先獲諾華同意。合約原文如下:—

Conflicts of Interest

21. You shall not during your employment be involved in any way with any other employment or business either on your own account or as an employee unless specifically authorized in writing by the Company.

22. You shall not during your employment accept or undertake to accept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any gifts, commissions, or other benefits of any kind whatsoever in connection with your work without the prior consent of the Company.

240.D1在入職時簽署確認明白合約內容。他在諾華工作超過十四年(由2001年3月至2015年4月),肯定知道上述的規定和禁止。

241.D1的律師說D1只向醫生銷藥,或許不知諾華也賣及怎賣Diovan、Co-Diovan和Exforge給藥房。

242.D1在諾華工作多年,不可能不知自己推銷上述藥物給醫生,藥房推銷則由諾華外判出去,即諾華的營業員和外判公司的營業應各司其職,「河水不犯井水」。

243.D1在口供P1說他知道自己不可向藥房推銷(P1第143-144段)。

244.本席肯定D1知道自己身為諾華營業員,在未得諾華同意下,不可私自向藥房銷售Diovan、Co-Diovan及Exforge,毋論藥物是怎樣得來。

245.D1肯定知道諾華的銷售策略,即諾華的營業員賣給醫生取價較低(包括贈品數量較多),而外判公司賣給藥房則取價較高(包括贈品數量較少)。D1清楚掌握情況,才能長時間從醫生/診所購藥去轉賣給D2的鎧浚藥房,從中取利。

246.D1賣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給D2,顯然是僱主不容。他明知地違規而行,已是有歪職份。

247.更甚者,D1為取得有關藥物,叫一些諾華的醫生客戶轉售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給他,或是索性叫醫生客戶代他訂購,或叫PW10吳麗心假借PW13診所名義入貨。雖然D1從醫生取貨時,有部份醫生已非他負責的客戶,D1須由其他諾華同事落單,但D1如此搜集有關藥物去轉售給D2的藥房,也是有歪職份的違反誠信行為。

248.D1是諾華的代理人,在職期間不得做出有歪職份及不利諾華的作為。

249.兩辯方律師稱D1賣藥給D2時並非是諾華代理人。這說法不對,D1不是在上班正當執行職務時才算諾華代理人,他在諾華任職期間,一直是諾華代理人。即如一名替政府執法的人員,在非辦公時或下班後才作出違反職份的收賄行為,他當時仍是公職人員(政府代理人),做出有歪其一直身為政府代理人職份的行為。

對諾華不利

250.控方指D1賣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給D2,令諾華利益受損。

251.關於諾華是否因此經濟受損,本席在上文第222-225段已作出分析。D1賣有關藥物給D2,當然令諾華有經濟損失。

252.另一方面,別人若知諾華有員工如此售藥,會批評諾華管理不善,用人不當,銷售混亂。這會削弱諾華的聲譽,對其不利。

利益

253.D1及D2的律師都說D2付D1的九十四萬多元只是貨款,不屬利益。

254.那九十四萬多元是D2向D1購入Diovan、Co-Diovan及Exforge而支付的款項,當然包括D1取得藥物的成本,但也必然包括D1售藥給D2的鎧浚的利潤。那九十四萬多元包含D2報酬D1供應鎧浚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的利益。

意圖

255.終審法院在陳志雲案說支付利益者的意圖和收受利益者的意圖,須分開考慮。

256.兩辯方律師指D1和D2只是買賣,D2並非支付那九十四萬多元去行賄D1,D1也非向D2收賄。

257.《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禁止的犯罪行為是代理人在未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做出有歪職份的作為或不作為,對主事人造成不利。

258.支付利益者要知道或相信自己支付給代理人,會構成誘因或報酬使代理人做出有歪職份的作為或不作為,令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受到不利影響。

259.收取利益者要知道或相信對方支付他,是誘因或報酬使他做出有歪職份的作為或不作為,令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受到不利影響。

D1的知悉

260.D1向ICAC說的有限,這是他的權利。他在庭上選擇不作供,也是他的權利。

261.D1以前沒有犯罪記錄,應被視為品格良好的人。

262.D1當然知道自己用什麼方法取得Diovan、Co-Diovan及Exforge去轉售給D2的鎧浚藥房。D1也知道自己 (i) 私下出售上述藥物給藥房及 (ii) 用上文第247段的手法搜集有關藥物轉售給藥房,兩者均為諾華不容,都損害諾華的利益。

263.D1知道D2付他的九十四萬多元是他向D2提供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的報酬(連同藥物成本)。

264.本席肯定D1知道自己所作的嚴重有歪身為諾華代理人的職份,對主事人諾華造成不利。

265.辯方律師指D1不會覺得自己作出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禁的收賄行為。這只是D1對法律無知。

D2的知悉

266.D2的鎧浚藥房在2013年9月30日開始營運,但他更早時已向D1買藥。從他與D1的WhatsApp溝通,可見D2對眾多藥物都認識,不須向D1多問那些是什麼藥。本席肯定D2對藥業運作十分在行。

267.D2對ICAC說起初不知D1在諾華任職,可能是真,不過,他在口供說後來見D1供應諾華的藥較多較密(所指的必然是Diovan、Co-Diovan及Exforge),便問D1,知D1在諾華工作。本席肯定D2最遲在2014年已知D1在諾華任推銷員。

268.D1頻密地向D2供應諾華生產的Diovan、Co-Diovan及Exforge。本席肯定D2知道D1在諾華是推銷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的營業員。

269.D2在多份口供中沒有被問及他是否知道諾華外判給利豐去銷藥給藥房(包括鎧浚)。不過,即使D2不清楚諾華外判給利豐的事,他也知道D1不是替諾華向鎧浚銷藥的營業員。D2說鎧浚也有向‘諾華’(其實應為利豐)買上述藥物,負責的營業員叫岑志強。[D2-2b有〝岑志強大昌〞和D2以WhatsApp 聯絡。沒有証據說明大昌和利豐的關係。]

270.D2對藥業運作十分在行。D1長期大量供應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給D2 的藥房,D2肯定知道至少有部份Diovan、Co-Diovan及Exforge是D1從自己負責銷售的諾華客戶那裏低價取貨,才能長期向鎧浚大量低價供貨。本席不接納D2向ICAC說他不知D1所稱的貨源大客是否D1在諾華負責推銷的客戶。

271.D2不須知道D1以什麼手法從D1自己負責的諾華客戶那裏取藥。

272.辯方律師指沒有證據顯示D2知道諾華禁止D1所作的。

273.D2可能沒看過諾華與D1簽定的員工合約和所附的員工守則。不過,D2知道D1是諾華的營業員,替諾華向別的客戶推銷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當然不能私下從自己負責的諾華客戶取有關藥物,再低價向鎧浚銷售。任何合理的人都知道諾華不許員工這樣做,因為這會嚴重影響諾華的銷售利益及管理聲譽。

274.D2給ICAC口供時,顯示他思維正常,不是愚鈍的人。

275.D2在庭上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本席不會為此對他作出不利的推論。

276.本席肯定D2知道(i)D1私下向他銷售大量Diovan、Co-Diovan和Exforge及(ii)至少有部份售藥是D1從自己負責銷售的諾華客戶那裏取貨,兩者都是諾華不會容許的。D2知道D1如此作為嚴重有歪其身為諾華代理人的職份,損害諾華的利益及管理聲譽。不過,D2在如此知悉下,仍在控罪一所指期間支付D1 九十四萬多元,報酬D1低價向他的鎧浚藥房大量供應Diovan、Co-Diovan及Exforge。

277.D2對ICAC說他只是「以商為商」向D1買平貨,並非行賄D1。

278.D2不知他在上述的情況下向D1買那些Diovan、Co-Diovan及Exforge屬《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禁的行賄作為,是他對法律無知。

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

279.D1和D2在控罪一所指期間所作的是基於兩人協議,在上述的分别知悉下買賣那九十四萬多元的Diovan、Co-Diovan及Exforge,兩人都知如此買賣渉及D1嚴重有歪其諾華代理人職份的行為,令主事人諾華利益受損。D2在上述知悉下,支付D1九十四萬多元以報酬D1供應Diovan、Co-Diovan及Exforge,在法律及事實上是行賄;D1在上述知悉下,收取D2報酬他供應Diovan、Co-Diovan及Exforge的利益,在法律及事實上是收賄。兩人在控罪一所指期間的買賣協議是不法的,是串謀使D1接受D2支付的行賄利益。

280.本席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D1和D2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本席判D1控罪一罪名成立;亦判D2控罪一罪名成立。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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