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公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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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梁公俊 (男)(26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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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3/2019 [2019] HKDC 16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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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梁公俊(男)(26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9年4月26日連同另一名身分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分(該部分名為九龍黃大仙聯合道152至180號聯合大樓1樓164號前座)後,在該處偷竊一條車匙連八達通配飾及一個夾萬。 案情 3.根據被告人在庭上所承認的案情撮要透露,涉案的地址為一住宅單位,該單位的戶主是一名27歲的女子在該處獨居。該名女戶主亦在單位內為了保安理由裝置了閉路電視鏡頭,而有關的閉路電視亦可以透過流動電話的應用程式實時觀看。 4.根據案情進一步透露,在案發當日,女戶主鎖好窗戶之後就離開單位上班。她在公司工作期間,從手提電話的實時閉路電視影像之中,看見自己單位突然出現兩名陌生男子,於是報警,並即時返回現場。 5.其後,警察到場之後,有關爆竊的人士經已離開。女戶主返家之後,經點算後,發現一個空置的夾萬及一條附有八達通的車匙不知所踪。兩項物品價值大約港幣1,000元左右。 6.其後,警員在案發地點附近巡邏,當時被告人突然出現,並且向警員報稱附近有罪案發生。由於警員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以及突然奔跑,結果在附近追截,成功將被告人拘捕。在截停被告人之後,警員發現被告人的衣著與閉路電視片段中的爆竊人士相似,於是拘捕被告人。 7.被告人今日認罪亦承認自己就是當日其中一位在女事主單位爆竊的匪徒之一。 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定罪紀錄 8.被告人從2008年直至2018年此十年之內,總共有十次被帶上法庭,當中涉及十八項的刑事控罪,而與「不誠實」罪有關的控罪則有三項,分別為第一項的「盜竊罪」、第四項「入屋犯法」罪,以及第六項的「處理贓物」罪,其中與本案相同的「入屋犯法」罪是於2013年被定罪,當時在區域法院被判處進入教導所。 9.被告人今年26歲,他於1993年在內地出生,2006年來港定居。他接受至中一教育程度。被拘捕前,被告人從事臨時散工跟車工作,有工作時,每日據報有港幣500元收入。被告人現時仍未婚,和母親在報稱的公屋單位居住,至於父親在被告人年幼時經已過世。 減刑陳詞 10.代表被告人的袁大律師替被告人求情時指出,由於被告人的教育程度不高,加上父親一早過世,而母親在監管上亦不夠嚴格,致令他誤交一些損友,犯下刑事案件,亦曾被判入教導所。在本案發生之前不久,他亦因為不同案件曾經在監獄服刑。袁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仍然年青,但今次犯事之後,已經打算在服刑之後盡快重投社會,希望盡快可以出獄之後與母親團聚。 11.至於案情方面,袁大律師指出,本案是屬於一宗「入屋犯法」罪的案件。上訴庭早已在不同的案例指出,當涉及一些非商業單位或住宅式「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3年監禁。在本案,袁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在提訊時已經一早表示承認控罪,因此請求法庭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2.袁大律師亦陳詞指出本案並不存在一些特別的加刑因素,其中包括被告人沒有涉及周詳計劃,甚至使用複雜的爆破工具。此外,本案涉案的財物價值不高。袁大律師指出,被告人只是一名機會主義者,並非為一個職業的爆竊慣犯。最後,袁大律師倚賴案發時單位並沒有住客在場,因此並沒有導致任何人士受傷,亦沒另外有人因此而受驚。 量刑考慮 13.本席在量刑時已經小心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犯罪紀錄以及代表律師的求情說話。正如袁大律師正確指出,上訴庭早已訂明在一般非商業的「入屋犯法」罪之中,對於一名成年及沒有案底的人士,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本席明白袁大律師有關本案犯案時並非出現一些特殊的加刑因素的陳詞,但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偉佳CACC 338/2007一案曾經指出過,當有關「入屋犯法」罪的罪行是由兩名或以上的人士一起干犯時,此乃一個加刑因素。 14.雖然本席同意本案並未出現其他更為嚴重之加刑因素,但本案的而且確是由被告人與同案另外一人一起作案,而並非由被告人獨自犯案。因此,案中有一定的計劃,而且女戶主在案發時不在屋內只不過是幸運,若然她在屋內,或者有其他住客在屋內,當遇到超過一名劫匪時,當然有關人士必然會大為受驚,亦可能在反抗時會導致受傷的機會更加大,此點法庭不容忽視。被告人適時認罪,是本案唯一最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因此會依例給予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5.刑期方面,本席因此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出現有兩人一同犯案情況的加刑因素,加監3個月至39個月,最後因為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16.今次案件最後判監即時監禁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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