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 對 孫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0591/2015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9 November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Judge 周博芬.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Property division – Matrimonial assets – Costs – Whether Dongguan properties are matrimonial assets – Whether factory compensation is matrimonial asset – Distribution of assets – Petitioner ordered to transfer share of Jin Feng Road Property to Respondent – Petitioner to pay Respondent's costs.
Legal issues: Whether Jin Feng Road Property is a matrimonial asset · Whether Factory Compensation is a matrimonial asset · Distribution of Matrimonial Assets · Costs
Outcome: Petitioner ordered to transfer share of Jin Feng Road Property to Respondent; each retains other assets; Petitioner to pay Respondent's costs.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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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0591/2015 [2019] HKFC 3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5年第105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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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附屬濟助) ------------------------- 引言 1.本案是一宗附屬濟助申請。在本判案書中,呈請人簡稱為“男方”;答辯人簡稱為“女方”。 2.本審訊只有男方和女方作供。 本離婚呈請 3.1972年5月18日,男方與女方在香港合法結婚。2015年8月17日,男方以《兩年分居》為由提出離婚呈請,婚齡43年。審訊時,男方與女方分別72歲及70歲,他們育有四名已成年的家庭子女;包括一名養女。2016年2月26日,法院於頒布暫准離婚令,並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頒布有關兒童安排的聲明。 雙方背景 4.1973年,雙方在婚後移民英國經營外賣店, 及後購入兩個物業 (“兩個英國物業”) ,部份用作居所,地下樓層經營外賣店,賺取生活費。 5.1986年,男方回流香港,大部份時間不在英國居住。男方分別在香港及內地購置物業。女方與三名家庭兒子繼續在英國經營外賣生意。 6.1993年, 男方到內地居住,每年返回英國數次。自那時起,雙方已長期分隔兩地。 7.1997年,雙方在內地領養一名女嬰,2003年把養女兒帶往英國定居。 8.2004年,男方向女方承認與一名女子有婚外情。2005年,男方再承認他與該名女子誕下一名兒子。同年,男方將英國兩個物業的業權轉贈到三名家庭兒子名下。 9.2009年,女方患心律不正,她做了一次手術,術後病情穩定。 10.2010年,男方開始領取英國政府發放的退休金,每月領取約港幣8920元,該退休金包括女方的份兒。由於退休金以家庭為單位,全數存入男方在英國的私人銀行戶口,男方並無分配該退休金予女方。 11.2017年,女方病情惡化。 家庭資產 12.本附屬濟助審訊的爭議點只是分配家庭資產,雙方同意家庭資產如下:
13.男方指以下物業也屬家庭資產,女方不同意,爭議物業如下:
雙方就附屬濟助的立場 14.男方要求 (i) 保留他一人名下擁有的玉泉路物業;(ii) 他可獲分配金鳳路物業的50%業權;及 (iii) 女方須支付人民幣100萬整筆付款給他作為補償2009年中國政府收回鳳崗鎮廠房的50%賠款。 15.女方要求 (i) 男方將金鳳路物業50%業權無條件轉讓給女方;(ii) 男方可保留玉泉路物業。 雙方的公開建議 16.男方提出公開建議:男方提議女方支付一筆過不拖不欠的贍養費人民幣100萬元。 17.女方提出公開建議:女方提議男方將金鳳路物業的一半業權無條件轉讓予女方,雙方各自保留名下所有資產。 爭議點 18.在審訊日雙方收窄分歧,雙方同意本審訊爭議只就玉泉路物業及金鳳路物業兩項家庭資產之分配。 法律原則 19.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以下簡稱“第192章”,第6條訂下財產轉讓的安排:
20.第192章第7條訂明經濟給養的基礎。法院必須考慮第7(1)條及7(2)條的各項:
21.終審法院於LKW v DD(FACV 16/2008)[2010] HKFC 1727 一案中,說明附屬濟助申請須要考慮的要點如下:
雙方收入與開支 22.2016年3月17日,男方存檔《表格E》,當時男方每月接受社會綜合援助港幣3,500元。他的每月開支如下:
每月總支出: 港幣3,500元 23.在審訊前,男方涉隱瞞資產,女方向法院及男方的法律援助署代表律師舉報男方在內地持有物業。男方的法律援助證書被撤回,社會綜合援助金也同時被終止。 24.男方是退休人士,雖沒有收入但他有經濟來源。男方確認他每月收入包括每月(i) 英國政府發放的退休金約港幣5,000元;(ii) 香港特區政府發放的「生果金」港幣1,370 元;(iii) 金鳳路物業租金港幣6,500元及 (iv) 玉泉路物業租金港幣10,000元 。男方每月總收入共港幣22,870元。 25.2016年4月5日,女方存檔《表格E》,她的每月開支如下:
26.女方每月依靠三名家庭兒子給予生活費,每月約港幣3,000元,另外退休金港幣2,500元,共港幣5,500元。 本席的意見 是否婚姻資產? (i) 金鳳路物業 27.男方在審訊時提出金鳳路物業並非婚姻資產,該物業是他與一位孫X平女士聯名擁有,並非他與女方聯名持有。女方反駁,她呈交 (i) 由中國政府房管局發出之房產證;(ii) 由鳳崗鎮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出的證明,證明金鳳路物業是男方與女方聯名擁有。女方陳述,男方曾經在法律援助律師代表期間,於2010年12月18日給女方的信函中說明金鳳路物業為他與女方持有的共同物業。 28.男方作供時又指,金鳳路物業是在1970年代建成,女方作供時反駁房子建於1989年,獲鳳崗鎮居民委員會確認。男方指建屋費是他的父親付款,女方反駁,建屋費是她在英國經營外賣店賺取金錢從英國寄回鄉,並不是由男方父母出資建房。本席接納女方之說法,女方在文件中可清晰見到她在不同時候將建房費由英國滙到內地給與男方之父母作建屋費。男方之父母亦有不定時回信說明建屋的費用尚欠多少。本席裁定金鳳路物業是由男方與女方聯名持有,屬家庭資產。 (ii) 婚姻資產 - 鳳崗鎮廠房 29.有關鳳崗鎮廠房,男方指稱該廠房已被中國中央政府於2009年6月25日收回,政府已賠償人民幣1,401,694.50元及人民幣600,000元,合共大約人民幣2,000,000元。男方指女方取去所有款項,他要求女方支付他人民幣1,000,000元。女方反駁,她指收取賠款當日是男方及他的母親指示她到政府部門簽署有關文件,在取得款項後,已全數交回男方的母親。女方並無挪用賠償款項,該賠償款項並非婚姻資產之一部份。女方隨後得悉男方將所得賠償款項用來購買一所位於永泰花園的住宅單位,由男方與另外一位女士名義聯名擁有。 30.男方作供時,改變立場,確認女方的說法。 (iii) 英國物業 31.英國物業,男方指他擁有英國物業之業權,包括英國外賣店及西餐廳資產。女方指出,男方已於2006年7月26日將該英國物業轉贈予三名家庭兒子,餐廳已在2009年結業。本席同意,這項並非家庭資產。 (iv) 馬來西亞物業 32.馬來西亞物業,男方指稱女方與他在馬來西亞擁有物業,是婚姻資產,要求女方提供細項。女方否認。在審訊前,女方代表律師已多次發信要求男方提供該物業地址、所在地或其他證明。男方由始至終也未提及該物業的細項。因此,本席無從肯定馬來西亞的存在。 (v) 古代錢幣及部份金飾 33.男方提出在英國居所內女方持有古代錢幣及部份金飾,但男方一直未能夠提出有關證明該種類及價值,因此法院未能有定案。 (vi) 黃埔物業 34.男方在庭上指出,是他的父親出資購買黃埔物業,出售黃埔物業的款項應列入家庭資產考慮之列。女方說,黃埔物業在1997年出售,至今差距差不多20年,該物業出售款項並不應該列入家庭資產考慮之列。雖然如此,女方指出,男方的父親在1987年11月24日離世,男方的母親是該物業之遺產承辦人,直至1996至1997年才賣出黃埔物業。男方從來沒有出資購買該物業,在1988年之前,男方只擁有無國籍護照,所以黃埔物業由男方的父親代持,直至男方的母親承了遺產承辦人之後,男方也沒有將該物業轉回自己名下。在出售黃埔物業之後,男方同意從樓價港幣4,350,000元中取回港幣2,300,000元購置嘉湖山莊物業,餘額歸男方興建金鳳路物業。因男方在購入嘉湖山莊物業之後欠財務公司債項,男方將嘉湖山莊物業轉到3名家庭家兒子名下。 爭議家庭資產總結 35.在雙方爭議的婚姻資產中,只有金鳳路物業是確立的婚姻資產。 分配家庭資產 36.在附屬濟助申請,包括分配家庭資產,法院須要根據第192章,第7條的各項作考慮。 37.本席接納雙方的經濟來源。男方可享有 (i) 由英國政府發放的退休金;(ii) 香港政府發放的「生果金」;(iii) 金鳯路物業及玉泉路物業租金收入,大約共22,870元。女方也是退休人士,她可享有每月經濟來源來自退休金及子女零用錢,合共港幣5,500元。男方的實際經濟來源比女方高。 38.除上述每月收入外,本席需要考慮雙方有否擁有或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的收入或謀生能力及其他經濟來源。男方辯稱他沒有實際收入,因為玉泉路物業之租金收入全歸一位內地與他育有另外三名兒子的女士作為生活費。雖然男方的說法牽強,但女方同意玉泉路物業業權由男方持有,該租金收入也歸男方擁有。 39.女方沒有資產,她只是靠三名家庭兒子每月給與零用錢及政府給與退休金。 40.本席接納女方的《表格E》中所列的開支,每月港幣7,000元合理。反之,男方在存檔《表格E》時仍然領取社會綜合援助金,但隨後因為隱瞞資產而被取消。男方的實質開支,不能核實。 41.雙方身體健康,男方在庭上表示身體狀況非常好;女方患心臟病,需長期覆診及服藥,除此之外,身體並沒有大問題。男方與女方已逾70歲,身體出現毛病屬自然。現時男方的收入的確較女方為高,本席接納女方因心臟問題將來要面對醫療開支。男方現時雖然沒有可見到的身體毛病,男方年事已高,面對醫療支出亦無可避免。本席認為除了日常開支外,醫療開支乃雙方可預見將來需面對的經濟需要。 42.至於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男方與女方已長期處於分居的狀態。生活水平不能與一般在同一屋簷下生活之家庭比較。 43.雙方已超過70歲,婚姻長達43年。男方自1986年已離開英國回到內地生活,他只會到英國暫住。一直以來,只是女方與三名家庭兒子在英國經營外賣店賺取收入累積家庭資產,在婚姻破裂前女方對家庭作出之貢獻高於男方。 44.雙方爭議資產只限於中國內地兩個物業:金鳳路物業及玉泉路物業。在本附屬濟助審訊中,引用LKW v DD 一指標性案件的指引作出財產分配。在婚齡長的個案裏,法院需要避免就婚姻期間如何處置婚姻資產以一個仔細的方法作出衡量。 45.男方要求女方支付他因收廠房獲得內地政府賠償之人民幣一百萬元。女方已清楚交待賠償額的去向,男方說法不能確立。 46.本席認為,女方的附屬濟助提議屬合理及適切,不論她的收入比男方低,她只要求低於50%的家庭資產。在男方的經濟來源比女方為高的情況下,女方的提議已偏離平均分配的原則。男方已擁有玉泉路物業,估值人民幣3,001,300元。 金鳳路物業估值只是人民幣1,812,800元,即使男方應將金鳳路物業的一半業權(或他持有的業權)無條件轉讓與女方,女方可享有的家庭資產仍然比男方的少。 47.因此,本席認為適切的附屬濟助安排應該是男方須將金鳳路物業他持有的業權無條件轉到女方名下,雙方平分物業轉移費用。除此之外,雙方可以各自保留其餘名下所有資產。 總結 48.承上文,本席接納女方向男方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現頒布命令如下:
呈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徐家駒律師行,黃燕兒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