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万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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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万建检 (男)(26歲)在本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ase No.DCCC 637/2019[2019] HKDC 166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7/2019

[2019] HKDC 166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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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万建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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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9年12月9日
出席人士: 陳舶港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袁紹基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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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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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1.被告人万建检(男)(26歲)在本席前承認兩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兩項入屋犯法罪都在同一天(即2019年6月4日)內發生,分別發生在馬鞍山欣安邨欣喜樓第1座622室(首項控罪),及在九龍石硤尾石硤尾邨美賢樓510室(次項控罪),兩個單位均是公屋單位。

3.被告人在首項控罪作案時,事主正返回單位,發現單位內傳來一些聲音,被告人隨即從單位之內衝出,奪門而逃。期間,事主和她一名朋友分別被推倒在地上,而被告人在逃走時遺下了一部對講機以及一部隨身攝錄器。事主隨即報警,其後確認家中失竊,被人偷去了總共十七個紅封包,內有共港幣1,730元以及一些金額不詳的款額,另外一隻價值港幣1,500元的金戒指。

4.警員在接報之後,在單位樓下乘車於附近巡邏,期間發現被告人的外貌與事主所描述的涉案人吻合,於是下車嘗試截停被告人調查,但被告人發現警員之後轉身逃跑,期間並將身上的一個黑色背包拋棄。最後警員成功把被告人截停。被告人身上並未發現任何身分證明文件。其後,警員在附近尋獲他拋棄的黑色背包,內裡分別發現有:—

(1) 一雙手套;

(2) 一條26厘米長的鐵片;

(3) 一隻金戒指;

(4) 十七個已拆封的紅封包;以及

(5) 現金港幣2,010元。

5.有關物品其後經過事主辨認,確認物品當中,其中有關之金戒指、十七個紅封包,以及現金港幣1,730元是在其單位內失竊的物品。

6.警員在檢視被告人的隨身攝錄器之後,揭發他在較早時亦干犯了次項控罪。根據有關攝錄器的影片所見,犯案者當時身穿與被告人於首項控罪作案時所穿著的衫褲鞋襪,而且警員亦在被告人的黑色背包之內找到一對手套而當時影片中的犯案人士亦是配戴住同一手套。被告人在開啟了次項控罪涉案的石硤尾邨公屋單位之後,然後入屋進行搜掠。

7.其後,警方聯絡到次項控罪涉案單位的戶主,戶主亦確認單位之內的而且確有被搜掠過的痕跡,被人偷去了共現金港幣3,050元以及人民幣200元。

被告人的犯罪紀錄及背景

8.被告人現年26歲,他在內地出生,是一名內地居民,他持雙程證於案發當日早上來到香港。他在香港並無犯罪紀錄,在內地接受至中三教育程度。他仍然單身,父母現年分別為56歲及47歲。他在內地任職一名司機,每月收入有人民幣7,000元。

9.減刑求情方面,代表律師指出有關涉案的兩個單位均屬住宅式物業。根據上訴庭的案例,「入屋犯法」罪一般的量刑起點應為3年,而被告人今次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就是適時認罪。代表律師懇請法庭給予一般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並且考慮當判處被告人兩項控罪時,可以將大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量刑的考慮

10.本席在量刑前,已經小心考慮過兩宗案件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以及被告人的求情理由。首先,本席同意代表律師所指一般涉及住宅式物業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是3年,但有關案例只適用於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

11.在本案,被告人是於6月4日早上以訪客身分持雙程證從內地經羅湖口岸進入香港。旋即他便首先進入九龍,在石硤尾邨犯案不久又轉到新界馬鞍山另一公屋單位犯案。由此可見,被告人今次的犯案並不是一時貪心,而是處心積慮地專程來港犯案。若果不是在首控罪之中,被告人干犯控罪時遭事主突然返回家中識破,本席有理由相信他於當日可能會再繼續在不同地方繼續犯案。

12.由於被告人專程來港犯案,為此,本席認為每項控罪應該予以加刑,加刑幅度為3個月以反映有關嚴重的情況。因此,每項控罪本席最後均決定以3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因此依例可以得到三分一的量刑折扣,經扣減後,每項控罪的刑期為26個月。

13.由於兩項控罪涉及不同時間及完全不相同的單位,原則上兩項控罪的刑期應該可以全數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原則,本席現下令第二項控罪刑期之中的12個月與首項控罪的26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兩項控罪的總刑期為38個月。至於其餘的刑期,則同期執行。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