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成杰 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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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成杰就原審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就控告上訴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的指示控罪裁定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73/2019[2020] HKCFI 10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73/2019

[2020] HKCFI 1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9年第37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1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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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陳成杰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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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童
聆訊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判案日期: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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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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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陳成杰就原審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就控告上訴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交通燈的指示控罪裁定罪名成立的判決提出上訴。

2.在審訊的時候,陳先生首先就他當日在相關路段,沒有在紅燈亮起時在白界線前停車這一點並沒有爭議,而這一點亦在控方所提證的相關照片中清楚拍攝到。在審訊時,主要爭議點是陳先生當時是否有一個合理理由不在亮起紅燈的時候在白線前停車。

3.陳先生主要倚賴的兩個理據是,第一,當時他因為左右兩邊都有大車,左邊是一架雙層巴士,右邊是一架旅遊車,導致他的視線受阻,所以沒有辦法看到交通燈號。就這一點,裁判官在審訊時裁定並非一個合理辯解。裁判官亦在裁斷陳述書裡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子健一案,該案案例指,看不到交通燈號並不是一個合理辯解,因為一個司機應該在確保看到交通燈號而且安全的時候,才駛過相關的燈號管制區域。就這一點,法庭認為裁判官完全正確,陳先生所提的理由並不構成合理的辯解。

4.陳先生的第二點指出,案發的時候,陳先生車上載著他懷孕的太太,為了避免與後車碰撞,於是他沒有在車輛駛過白線的時候停車。裁判官在考慮了相關的相片之後,並不接納陳先生的說法。裁判官認為,當時車輛並非有如陳先生所說那麼貼近,所以認為陳先生並沒有交代全部的事情,因而拒絕接納陳先生的證供。

5.就這一點,上訴法庭在考慮下級法院是否就事實裁定有錯的時候,除非認為裁判官在事實裁斷上有明顯出錯或有法律上的錯誤,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擾裁判法官就事實方面的裁定。在這件案件,法庭看不到裁判官就裁定不接納陳先生的證供這一點有明顯出錯,亦沒有法律上的錯誤,所以上訴法庭不會推翻裁判官就事實上的裁定。

6.在聆訊裡,陳先生提出了第三點作為抗辯理由。第三點是陳先生認為,在客觀事實上因為照片清楚顯示陳先生駕駛車輛後面的一架車輛在陳先生駛過白線之後的1.9秒已經到達白線停車,陳先生認為由此可見,後面的車輛與陳先生車輛的距離不足兩秒,亦違反了《道路交通使用者守則》上所提及的兩秒安全距離,而裁判官應該就這一點作出裁定是否構成一個合理辯解。

7.就這一點,法庭認為1.9秒的距離雖然是《道路使用者守則》裡所建議的兩秒距離之內,但由於《道路使用者守則》所建議的兩秒距離,是指兩車在行駛期間所需要保持的距離,而並不是一架車輛在準備停車時所需要維持的安全距離,所以陳先生在紅燈的時候駛過白線之後的1.9秒,後面的車輛在紅燈面前停車所需的距離,法庭認為一般都會超過《道路使用者守則》所述的兩秒剎車時間的距離,而1.9秒並不代表後面的車輛與陳先生保持的距離並不足夠。因此,法庭認為裁判官不需要就這一點另外作出裁定是否構成一個合理辯解。

8.法庭認為就這個上訴,陳先生並沒有提出一個有力的上訴理據,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何眉語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