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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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30/2019[2019] HKDC 17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Dec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0/2019

[2019] HKDC 17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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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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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19年12月20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黎洛榆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淑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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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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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於2019年4月30日晚上九時左右,被告人經過香港上環港澳碼頭海關離境大堂,在辦理清關手續時,被海關人員截停。經搜查後,海關人員在被告人左前褲袋發現一個透明可再封口大膠袋,內有二十五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一些白色固體;後經政府化驗師檢驗,證實為16.5克固體內含10.5克可卡因,估計價值約港幣18,100元。

3.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說毒品是「冰」毒,以港幣2,000元買來自用。稍後,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警誡下被告人說他根據一名身分不詳的人透過電話指示,在尖沙咀的一個垃圾桶取得毒品,而他亦將購買毒品的現金放進垃圾桶內。

4.被告人現承認,他管有案中撿獲的毒品是用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

5.被告人現年28歲,未婚,在內地出生,在香港接受教育至中一後開始工作,曾從事包括物流等不同行業,事發時是一位倉務員。被告人與父母及一位弟弟同住,三人從事不同工作。

6.被告人曾有一次刑事紀錄,但與危險藥物無關。

輕判請求

7.辯方陳詞說,被告人沒有吸毒習慣,只是由於賭博欠下巨債,在同事介紹下希望賺些快錢,低估了法律後果下犯案。辯方說被告人非常後悔,在事件中受到深刻教訓。被告人明白監禁是難以避免,但希望法庭可以盡量給予輕判。辯方亦提到,被告人的家人對他非常支持,對被告人犯事感到很傷心。被告人希望盡快獲釋,讓他可以重過新生活,努力工作,照顧家人。

判刑考慮

8.販運危險藥物是其中一種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上訴法庭針對販運不同類型的危險藥物,作出了清晰的判刑指引,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本庭必須跟隨。

9.正如辯方在書面陳詞援引的案例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所訂下的指引,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量刑起點應為監禁5年至8年。

10.本案中涉及的可卡因份量為10.5克,考慮到被告人的背景、本案的案情、被告人過往沒有涉及危險藥物的定罪及辯方的求情陳詞,法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應為監禁5年(即60個月)。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之一的扣減。因此,被告人最終的判刑為監禁三年四個月。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