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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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254/2019[2019] HKCFI 315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54/2019

[2019] HKCFI 31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2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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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澤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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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9年10月29日上午10時1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熙晴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麥健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嘉錫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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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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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陳澤宗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4月10日,在一個於香港九龍深水埗白田邨13座地下附近的公園內,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88.1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12.3克混合劑。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8年4月10日約21:29時,警務人員發現被告人站在一輛停泊在白田邨13座外的私家車的前座位乘客旁一會兒後,私家車立刻調頭駛走。警務人員截查被告人,及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找到4個膠袋,裝有共重112.3克的混合劑,內含88.1克海洛英鹽酸鹽,而每個膠袋上面皆有 “30” 這個數目字的記號。被告人的左褲袋內有港幣27,240元及人民幣100元現金,及2個流動電話。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沒有任何說話,而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他亦都絕回答問題。

案中的毒品的估計市場零售價為91,637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最後一次就是因這個控罪,在2007年12月28日被判入獄18個月。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70歲,小學教育程度,有兩段婚姻,第一個妻子為泰國人,現多居於泰國,替被告人育有3名兒子。第二段婚姻的妻子為香港人,兩人育有1名兒子,現任妻子及3名兒子都在法庭支持被告人。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是一個有責任感的父親,在年紀老邁的時候仍工作,是一名地盤散工,賺取收入,以減輕兒子對他的負擔。

大律師指就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年輕的時候所觸犯的都是較為輕微的罪行,而年紀大之後才糊塗地觸犯較嚴重的罪行。

大律師遞上被告人自己、他的妻子和3名兒子以及1名區議員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自己一直以自力更新賺取生活,而兒子亦很孝順,及大兒子最近替他添了1個孫兒。他是因為貪婪,為賺取快錢而觸犯本案,現在已非常後悔及感到內疚。他年事已高,決定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輕判。妻子及兒子皆指被告人為一名好父親,而兒子亦因為沒有好好照顧父親而感到內疚。妻子、兒子和撰寫求情信的區議員都對被告人有良好的評價,他們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大律師援引Lau Tak Ming案例,要求法庭以約9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強調被告人應獲得承認控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折扣,大律師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判刑

正如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所指出,根據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1990] 2 HKLR 370,販運50至200克海洛英鹽酸鹽的量刑基準為8至12年監禁。本案涉及88.1克海洛英鹽酸鹽,量刑基準應約為9年監禁。被告人已經有很長的時間沒有再犯案,及有一個美滿的家庭,今次因為賺取快錢,鋌而走險犯案,實在令人惋惜。被告人雖然年事已高,本應安享晚年,但就住性質這樣嚴重的控罪,這一點並不能成為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遵照判刑指引。雖然被告人曾有1次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但已是2007年的事,因此,本席不會因此而將量刑基準提高,遂以9年監禁作為本案的量刑基準。在給予被告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處被告人入獄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