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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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243/2019[2020] HKCFI 13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243/2019

[2020] HKCFI 1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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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余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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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9年11月29日下午3時0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江祖胤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劍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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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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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余浩楠經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他被控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發於2018年9月9日,案情顯示,被告人於案發前的9月8日晚上,於新蒲崗崇齡街街上形跡可疑。警員對他觀察,看見被告人從一輛駛至的的士車上乘客取得一物品後,與另一男子樊文瀚離開崇齡街現場。二人其後進入涉案的單位,即東誠大廈唐3樓M室。秀茂坪警區特別職務隊的警員遂於M室外埋伏。

直至9月9日約凌晨0時10分,被告人與樊文瀚離開M室,他們被埋伏於現場的警員制服。其後,警方以被告人身上的鎖匙開啟M室內的A房進入房間搜查,並於房間內看見房內一碌架床下的一櫃桶上鎖。警員以被告人的鎖匙其中一條開啟該上鎖的櫃桶,並於櫃桶內發現控罪所指的249.18克氯胺酮及9.30克的可卡因。

氯胺酮的平均市價為118,610元,而可卡因的平均市值則為17,155元。警員亦於該櫃桶內發現一些毒品包裝工具,如電子磅、膠袋、釘書機、釘書釘等。其後,警員並開啟於房內的一夾萬,於夾萬內發現一電子磅及透明可再封膠袋等包裝工具。

被告人被警員拘捕。警誡下,他指他的女兒快出世,因此才賣毒品。其後,被告人於錄影會面中作出進一步的招認。他的刑事紀錄指出,自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共紀錄了九項定罪紀錄,包括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一項企圖強姦,及七項猥褻侵犯。

被告人的背景口供指出,他現年25歲,他是一名搭棚工人。被告人於庭上作證時指出,他於本年1月與未婚妻何女士結婚,他們的女兒亦於1月出世。

辯方大律師於輕判請求中指出,被告人與他的妻子因本案均患有抑鬱症。於本案,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成,他亦沒有良好的品格,他過往已曾因不同的罪行被法庭判罰。

就著本案判刑,法庭以綜合式的方式(即combined approach)考慮涉案被告人販運氯胺酮毒品及可卡因毒品的刑罰。就著氯胺酮毒品與可卡因毒品而言,毒性較重者當為可卡因。

以涉案的9.30克可卡因考慮判刑,法庭認為,應用劉德明案就著販運海洛英毒品並同樣適用於販運可卡因毒品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或以下的毒品,量刑基準應為2至5年監禁,而以本案的9.30克可卡因考慮量刑起點,法庭認為,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四年八個月監禁。

但本案除了可卡因毒品外,被告人亦販運大量的氯胺酮毒品,氯胺酮毒品數量達157.44克,法庭認為,法庭有需要將量刑基準向上調整。經考慮後,考慮了案件涉及9.30克可卡因及157.44克氯胺酮毒品,經審訊後,適當的量刑基準應為七年半監禁。法庭認為,七年半監禁應可足夠反映被告人販運上述數量及種類的危險藥物。

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他亦並非初犯,案中並無任何輕判理由。他的女兒於本年1月出世,亦並不是一可予以減刑的求情理據,原因是被告人犯案時已知道他的女兒快將出世,他選擇犯案,因此法庭絕不會因他有一名新生女兒而對他減刑。

按前述理由,就著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七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