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梁維釗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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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梁先生在2019年5月6日發出本呈請,由2019年6月4日開始所有的文件已經齊備,聆案官的所有提問亦都回覆了。到今天為止,已經是本案的第七次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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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2584/2019 [2019] HKCFI 31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9年第258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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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呈請人梁先生在2019年5月6日發出本呈請,由2019年6月4日開始所有的文件已經齊備,聆案官的所有提問亦都回覆了。到今天為止,已經是本案的第七次聆訊。 2.根據梁先生在他的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所稱,他有5名無抵押的債權人,欠款低於一百萬元。第一次聆訊在2019年6月4日,梁先生告知法庭他想申請押後,以便他與債權人磋商債務重組。2019年8月20日債務人向法庭報告,他與兩個債權人達成協議,案件押後至2019年10月29日。於2019年10月29日梁先生因為工作關係,並沒有出庭。2019年11月5日梁先生在押後的聆訊再一次缺席,但他在2019年11月4日存檔誓章,告知法庭他與其他的債務人仍然在磋商中,於是案件再度押後。 3.2019年11月6日法庭發出通知,提醒梁先生如果他再不出席,法庭可能會將呈請書撤銷。 4.2019年11月21日梁先生告知法庭他仍然在等候債權人的回覆,他不想被判破產,當法庭詢問他是否會撤銷呈請書,與債權人繼續磋商的時候,梁先生要求案件再度押後。及至今天,梁先生出席聆訊時,亦再一次告知法庭他想押後,因為仍然有3個債權人未能與他達成協議,需要再多兩至三個星期,這個未曾與3個債權人達成協議的狀況是由8月持續至今的。 5.一個人自行提出破產呈請就是承認債務,無法清還債務而需要得到一個破產令。但6個月以來,梁先生不停在與債權人磋商中,而他自己亦無意圖被判破產,即使他在上一堂的聆訊時被聆案官提醒,他需要選擇繼續本呈請申請或者撤回呈請,他仍然選擇押後。今天他仍然堅持押後,而不是得到破產令。 6.法律的程序一經展開,應該在合理的時段之內處理。文件已經準備好,但反為呈請人不願意繼續申請,既然如此,他沒有任何被判破產的意圖,法庭亦不認為應該再浪費時間在本呈請之上。因此,本席將呈請撤銷。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7.破產管理署可以得到訟費為HK$5,300,從梁先生所付的按金中扣除。
呈請人/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由破產管理署轉聘吳珞珩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