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陳浩華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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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為一間銀行,在2019年7月25日向陳浩華先生發出本呈請,申請他破產。本呈請是基於2018年10月24日在區域法院案件編號3522/2018而發出的。根據該判決,呈請人方面向陳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但陳先生沒有依據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出完滿的償還。法定要求償債書及本呈請已用面交送達的方式送達陳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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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4449/2019 [2019] HKCFI 31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9年第4449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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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呈請人為一間銀行,在2019年7月25日向陳浩華先生發出本呈請,申請他破產。本呈請是基於2018年10月24日在區域法院案件編號3522/2018而發出的。根據該判決,呈請人方面向陳先生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但陳先生沒有依據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出完滿的償還。法定要求償債書及本呈請已用面交送達的方式送達陳先生。 2.在2019年9月18日聆案官席前的聆訊,陳先生向法庭指出他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償還債務,但需要多些時間去尋找資源來償還。從9月18日至今,已經過兩個月的時間,陳先生沒有質疑判決是否有效,他今天在法庭只是表示他需要再多兩星期時間,由家人去借款代他償還,但至今法庭仍看不到有任何文件顯示有任何銀行批出貸款,陳先生亦未能向法庭指出一個肯定批出貸款及金額的日期。 3.因此,在考慮過陳先生的陳述後,本席認為陳先生沒有任何合理的答辯理由,他未能顯示有實質的理由指出本案有一個具爭議性的論點,而債項亦超出法定的最低要求。因此,本席基於呈請人有充分的理由,而陳先生沒有抗辯原因的情況下,發出破產令。
呈請人/債權人: 由鄒祈陳律師事務所的鄭倩彤律師代表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由破產管理署轉聘吳珞珩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