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 徐自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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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呈請人在2019年9月5日發出本呈請書,要求徐先生被判破產,該呈請書是基於一份在2019年5月24日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徐先生支付$529,114.19及利息。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是基於一個在區域法院案件編號DCCJ 338/2019的判決而發出的,該判決日期為2019年5月3日。

Case No.HCB 5359/2019[2019] HKCFI 3127
Court
HCB
Date25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5359/2019

[2019] HKCFI 3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破產案件編號2019年第53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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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徐自強 (TSUI CHI KEUNG JOHNSON) 的事宜
由呈請人/債權人 DAH SING BANK, LIMITED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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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9年11月25日
判案日期 : 2019年11月25日

判案書

1.呈請人在2019年9月5日發出本呈請書,要求徐先生被判破產,該呈請書是基於一份在2019年5月24日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徐先生支付$529,114.19及利息。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是基於一個在區域法院案件編號DCCJ 338/2019的判決而發出的,該判決日期為2019年5月3日。

2.在該案件中,徐先生被告的身分是一個擔保人,他擔保一間Tsang Suen Kee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的債項,而徐先生是該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徐先生沒有根據法定要求償債書支付欠債,亦沒有向法庭申請將該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法定要求償債書是在2019年6月13日以面交送達的方式給予徐先生的,而本呈請書亦於2019年9月12日以面交送達的方式給予徐先生。

3.徐先生沒有向法庭存檔抗辯的通知書。

4.徐先生和呈請人其後曾經作出磋商,本席信納徐先生是想逐步還債的。2019年9月26日,徐先生曾向呈請人建議,先於2019年9月30日支付300,000元,然後餘數分期支付,不過在2019年9月30日,他並沒有支付該金額。

5.本呈請書於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聆訊,聆訊被押後至11月20日,其間徐先生曾經支付50,000元,他亦提議繼續支付餘款。2019年11月15日,徐先生存檔了一份誓章,內容指他被合作夥伴詐騙,以致他的公司陷入嚴重財困,欠下多間財務機構金錢,後來他的公司亦被呈請清盤,以致公司的銀行戶口被凍結,款項不能動用。

6.在今天的聆訊中,徐先生向法庭指出他仍然是願意支付欠款的,需要分期。本席信納他沒有意圖避開債項,不過他自己及他的公司明顯地陷入一個不能償還債項的情況,即使他建議分期付款,亦無確實的建議顯示資金的來源、在甚麼時段及怎樣分期支付。

7.徐先生最近期是2019年11月21日支付過15,000元,但至今天的聆訊為止,法庭仍然未見到他可以再繼續支付所欠呈請人的餘額,該餘額超出法定的最低金額。根據呈請人的律師所填寫的證書,到今天為止,總欠債是$483,700.42。

8.考慮了呈請的基礎、徐先生的誓章及他今天所作的陳詞,本席不認為徐先生有任何合理抗辯的理由,因此本席發出破產令。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債權人: 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的譚蘊姮律師代表

債務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 由破產管理署轉聘吳珞珩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