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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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李俊峰)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至第三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Case No.CACC 265/2019[2020] HKCA 5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8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65/2019

[2020] HKCA 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6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89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李俊峰
  (LEE CHUN F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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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20年1月8日
判案書日期: 2020年1月8日

判案書

引言

1.申請人(李俊峰)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至第三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申請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案情

2.案件受害人(霍女士)曾經是申請人的同居女朋友。控方指申請人在和霍女士同居期間,盜取了她的一隻勞力士手錶和兩次盜取了她兩張不同信用卡,並利用該兩張信用卡多次消費。

3.霍女士在原審時有詳細交代案發經過。霍女士力稱曾就手錶被典當一事和申請人對質,而申請人承認有將霍女士的手錶拿去典當,並要求霍女士原諒。當霍女士發現其名下的信用卡有不尋常的交易時,再和申請人對質,而申請人亦承認趁霍女士睡覺時從她的錢包拿取有關信用卡並利用該些信用卡多次簽賬。

4.霍女士力稱申請人不但承認有關罪行,更跪在地上要求原諒。霍女士強調她沒有作出過有關信用卡的簽賬,亦沒有將信用卡交給申請人簽賬。

5.在警誡下的會面,申請人承認取去霍女士的手錶並拿去龍昌大押當了18,000元。申請人亦承認在霍女士睡覺期間取去她的兩張信用卡消費。申請人有在信用卡月結單逐一確認他作出過的簽賬。有證據顯示,申請人曾在2014年2月6日以港幣18,000元典當了霍女士的手錶。

答辯及上訴理由

6.原審時,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他指霍女士說謊誣告他。

7.申請人提出多項上訴理由支持本申請。他指警方在審訊前將涉案手錶歸還押店,做法不妥。

8.他亦反對原審法官採納有關的招認為證。他指警員沒有忠誠行事,更有刻意隱瞞及疏忽,導致有關招認不可靠及不可信。

9.申請人更指霍女士有妄想症,故她的證供不可信,而原審法官指他騙財騙色,顯示原審法官對他有偏見。

討論

10.本席已有小心考慮案件的背景及申請人的陳述。

11.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霍女士的證供,亦有權裁定申請人的招認正確可靠。事實上,霍小姐沒有任何動機說謊來誣告申請人。本案亦沒有證據支持申請人指霍女士有妄想症的說法。申請人指會面記錄內容有一些出入亦不具任何重要性。

12.本案的裁決全屬事實的裁決。在申請人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作供以反駁、解釋或推翻控方的證據下,原審法官有權作出針對申請人的事實裁決,並根據該些事實來裁定申請人三項控罪罪名成立。

13.本席認為申請人的定罪裁決是穩妥的。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可爭拗的地方,更沒有成功的機會。

14.因此,本席不批准他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虹虹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