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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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陳俊杰 (男)(22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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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02/2019 [2019] HKDC 16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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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陳俊杰(男)(22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9年4月28日,在香港九龍觀塘翠屏(北)邨翠屏(北)商場5至5A號鋪麥當勞餐廳之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23.95克氯胺酮的27.62克粉末及內含8.03克可卡因的10.05克固體。 案情 3.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截停搜查案件。2019年4月28日午夜12時24分左右,一隊警務人員在觀塘翠屏道進行反罪惡巡邏期間,發現被告人在翠屏(北)邨翠屏(北)商場5至5A號鋪麥當勞餐廳門外徘徊,神情緊張,警員於是將被告人截停作進一步調查。警員見被告人的腋下夾着一個紙袋。經搜查下,發現袋內有六十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分別載有一些粉末及固體,當中分別為二十五個思疑為「冰」毒以及三十五個思疑為可卡因的透明膠袋。此外,被告人當時之褲袋內亦發現兩部流動電話及一個載有現金港幣128元及人民幣17元的銀包。被告人即場被拘捕,罪名是「販毒」。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說有關的毒品是用來賣給別人的。 4.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之中,被告人在警誡之下進一步透露,他是在旺角一個酒吧認識一名毒品拆家阿明。2019年4月27日下午,他接到對方來電,叫他到觀塘去收取有關的毒品。同日於晚上11時左右,被告人在裕民坊巴士總站與阿明見面。被告人獲給予涉案之毒品,他打算在附近的網吧,將毒品出售。 5.不過,經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思疑是「冰」毒的23.95克粉末原來是氯胺酮,而其餘就是8.03克可卡因固體。在案發時,兩種毒品估計的市值分別是港幣14,970元及11,518元。 被告人的背景及減刑陳詞 6.被告人過去曾經四次被帶上法庭,其中除一項「普通襲擊」罪及一項「搶劫」罪之外,其餘在2014年他曾經有四項「縱火」罪以及在2017年有八項「與未滿16歲的女童非法性交」罪的紀錄,分別因此被判入更新中心及教導所。 7.被告人現年22歲,他在內地出生,3歲時來港定居,在香港接受至中三教育程度。小學時由於被診斷有學習障礙,所以被編入特別班,學業成績一般。父母已經離婚,他與母親住在將軍澳一個公屋單位,另外有一位姐姐,已經分開居住。被告人有一名未婚的女友,二人育有一名兒子,今年剛剛在11月才出生。 8.案發之前,被告人曾從事地盤工作,每月有港幣10,000元左右的收入。不過從2019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就一直失業。被告人據稱是在五年前染上毒癮。 9.求情方面,代表被告人的馮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完全是因為他經過多個月的失業,加上女友懷有身孕,有沉重的經濟壓力,為了生活及經濟負擔才一時糊塗,貪心之下犯案。 10.馮大律師同時向法庭呈上由被告人親自撰寫,以及由被告人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件。信中被告人流露悔意,他指出自己經過今次的收押後已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他並且希望在獄中的時間會學得一門技能,能夠在出獄之後重投社會工作,希望法庭盡量輕判,好等自己能夠早些照顧剛出生的兒子。被告人的家人亦指出,深信被告人經過今次事件之後已經深感後悔,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人機會,對他從輕發落,令他能夠早日回家照顧雙親及剛出世的兒子。 11.馮大律師亦指出,今次被告人在被捕之後,坦然供出自己的犯案與警方合作以及第一時間承認控罪,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量刑考慮 12.「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及罰款五百萬元。在區域法院可以監禁高達7年。因此,任何人如果從事「販運危險藥物」的嚴重罪行,一經被定罪,都會預期法庭會嚴厲處置。 13.被告人雖然過往並沒有相同的犯罪紀錄,但他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只是適時認罪。為此,本席同意亦打算會給予他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 14.量刑起點方面,上訴庭對於涉案的兩種毒品,分別是可卡因及氯胺酮,都分別已經有量刑指引。根據上訴庭的決定,有關可卡因的量刑指引可採納有關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即女皇訴劉德明[1]一案的判刑指引。有關氯胺酮方面,上訴庭亦在許守城[2]案中,訂下了量刑指引。根據兩案的量刑指引,首先可卡因方面,8.03克的可卡因如果根據劉德明案的指引,量刑起點是四年零五個月。氯胺酮方面,今次涉案有23.95克,如果根據許守城一案的量刑指引,量刑起點應該是四年零八個月。 15.由於本案涉及兩種毒性不同的毒品,因此適宜用一個綜合方式處理。考慮到兩種毒品有不同的量刑指引,本席認為應該以毒性較高的可卡因作為一個基準,然後將氯胺酮毒品的份量參考有關的判刑後,再轉化成為可卡因的份量。根據計算,四年零八個月的刑期相等大致約9克份量的可卡因。將9克可卡因加上原來的8.03克,即等於總重量17.03克可卡因。如果以17.03克可卡因引用劉德明案的量刑指引,經計算之後,判刑的量刑起點應該是五年零六個月,即66個月。由於被告人承認控罪,如前所述,本席打算給予足三分一量刑折扣,經扣減之後,本案適合的刑期,涉及兩種不同的毒品,應該是44個月,亦即三年零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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