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龍浩然 Al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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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本案中承認了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的無牌管有槍械罪(即控罪二及三)。

Case No.DCCC 1162/2018[2020] HKDC 3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62/2018

[2020] HKDC 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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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龍浩然Al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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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日期: 2020年1月3日
出席人士: 連祖兒小姐,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國銓先生,由Damien Shea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串謀無牌經營槍械(Conspiracy to deal in arms without a licence)
[2] & [3] 無牌管有槍械(Possession of arms without a li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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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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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於本案中承認了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的無牌管有槍械罪(即控罪二及三)。

2.控罪二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5年2月23日在香港,無牌管有5枝槍管。

3.控罪三的罪行詳情則指被告人於同一日在屯門一所工業大廈內的單位(下稱「工廈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即三支槍管及兩支氣槍。

4.從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所示,被告人於2015年2月23日,經海關監控遞送下收到一個從美國寄出的郵包(下稱「美國郵包」)及一個從葡萄牙寄出的郵包(下稱「葡萄牙郵包」)。

5.美國郵包內有:5支槍管,其設計用於操作一枝可發射點二二口徑彈藥的槍械,以及槍械組件,能操作儒格型號10/22 點二二口徑卡賓槍(即涉及控罪二的槍械)。

6.葡萄牙郵包內則載有一些真槍零件。

7.被告人於警誡下向警方表示:他租用工廈單位作為儲存室以收藏氣槍及槍管。警方其後到工廈單位內檢獲包括35枝氣槍;8枝長槍型氣槍;14枝懷疑槍管;17個氣槍彈夾連彈丸及一些氣槍零件等物品。

8.經專家檢驗後發現上述工廈內檢獲的物品中,當中有:(i) 3枝槍管,其設計用於操作一枝可發射點二二口徑彈藥的槍械,以及槍械組件,能操作儒格型號10/22點二二口徑卡賓槍;及 (ii) 兩枝氣槍,能夠分別以2.69焦耳及2.42焦耳的槍口能量發射點一七七口徑彈丸(即涉及控罪三的槍械)

9.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於不同階段替被告人作了書面及口述的輕判陳詞。

10.法庭獲告知被告人現年35歲,已婚及育有三名分別年齡為五歲、三歲及一歲的女兒。

11.被告人於本港受教育至中五。輟學後被告人曾經從事過不同工種的工作如:銷售員、物業代理、售貨員及侍應生。於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加入了他現時工作的公司。由起初的銷售員逐步晉升至現時的總銷售經理。

12.李大律師亦替被告人力陳:被告人是一位收藏家。他不曾把任何槍械或零件帶到公眾地方展示或使用。工廈單位正正是被告人收藏這些物品的地方。自犯下本案而被拘捕後,被告人感到非常後悔反省。

13.此外,由被告人被捕的當天至今,被告人反覆地思量自己的過錯。因他早於2015年2月23日已被警方拘捕,故他需承受本案訴訟的壓力已有近五年之久。

14.代表控方的連檢控官亦公平且恰當地向法庭表示:涉及本案的調查、索取專家報告及法律意見等過程所用上的時間比同類型案件超逾一倍。

15.法庭亦於判刑之前替被告人索取了一份社會服務令的合適報告。據該報告所載,被告人的個人背景資料大致與李大律師所作的陳詞相若。

16.該報告亦顯示,撰寫報告的主任對於被告人的生活、家庭關係、工作態度等事宜均有非常正面的評價。撰寫報告的主任認為被告人乃一名適合履行社會服務的人士。

17.就着無牌管有槍械方面,上訴庭並沒有定立相關的判刑指引。

18.鑒於被告人過往從來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沒有不良的嗜好、擁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勤奮的工作態度以及對於犯下本案後已作出深切的反省,法庭亦認為被告人會動用到涉案槍械的可能性不大,故法庭認為可以給予被告人一個更新的機會,透過履行社會服務的方式作為判罰並與此同時讓他回饋社會。

19.經考慮本案的所有情節,辯方所作出的求情陳詞相關的法律原則後,法庭認為判處被告人履行社會服務乃最為合適的刑罰。

20.故此法庭現頒令:就著本案的控罪二及控罪三,被告人各被判處一個24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 鄭明斌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