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郝貴臣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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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涉及6名被告人。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控方指他們在2017年9月15日和2017年9月18日串謀搶劫在九龍金巴利道香檳大廈一貴價鐘錶店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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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57/2019及CACC 155/2019 [2020] HKCA 107 CACC 157/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5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2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ACC 155/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15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2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併審理)
背景事實 1.本案涉及6名被告人。他們同被控一項串謀搶劫罪。控方指他們在2017年9月15日和2017年9月18日串謀搶劫在九龍金巴利道香檳大廈一貴價鐘錶店鋪。 2.該店鋪在有關時段的存貨價值約為5,000萬港元,另有現金約300萬港元存放在店鋪的夾萬內。 3.第一至第四被告人(郝貴臣、谷祥軍、胡蘭清和劉猛)是國內居民。他們認識另一男子阿坤,並在2017年9月13日和阿坤在深圳會面。 4.阿坤安排他們在2017年9月15日凌晨偷渡到香港,並將一張電話卡和兩個電話號碼交給谷祥軍。 5.抵港後,谷祥軍致電其中一個電話號碼,並成功聯絡陳昭穎。陳昭穎指示他們前往停車場和他會合後,叫他們等候另一輛車輛。約5分鐘後,周少文駕駛一輛7人車到達,並接載第一至第四被告人。 6.周少文分發給每人一張電話卡、麵包和水,並將3,000元交給谷祥軍作為租用賓館及其他的使費。周少文將第一至第四被告人載到巿區後致電陳昭穎,並將電話交給谷祥軍與陳昭穎交談。陳昭穎在電話中指示他們前往元朗銀宮賓館,並留下該賓館的電話號碼。 7.其後,周少文將4人送到銀宮賓館入住,並在電話中向谷祥軍表示翌日會再聯絡他們,及如他們有任何問題,他們可致電陳昭穎。 8.2017年9月15日,周少文和陳昭穎先後接載谷祥軍及/或胡蘭清、劉猛前往香檳大廈“踩線”。 9.2017年9月16日,周少文用掛有假車牌的7人車接載四人前往香檳大廈再“踩線”。郝貴臣、谷祥軍和劉猛都先後有進入香檳大廈,而周少文則在車等候。“踩線”完畢後,周少文用車接載四人返回賓館。 10.2017年9月17日,周少文再駕駛有另一掛有假車牌的7人車接載四人前往金巴利街,以便他們利用不同入口進入香檳大廈及在外圍觀察。他們返回車後,在同日晚上約9時20分,周少文駕車前往科學館道。當時陳昭穎從另一輛掛有假車牌的車走下來,並將2,000元交給周少文再轉交谷祥軍作為他們四人在香港的生活費。其後,周少文將四人送返賓館。 11.2017年9月18日約晚上8時,周少文再駕駛掛有假車牌的7人車接載四人前往金巴利街,並叫他們從車尾箱拿取武器和工具。結果,郝貴臣、谷祥軍拿了電筒型電槍和手套;胡蘭清、劉猛則各自拿了一把48厘米長的刀和手套。周少文更當場向他們示範如何使用電槍。其後四人進入香檳大廈並在有關鐘錶店鋪的櫥窗前,被一直監視著他們行動的警員拘捕。 12.警員在四人的身上搜獲武器、手套、索帶、膠紙、電話和其他物件。谷祥軍身上的其中一張千元鈔票有陳昭穎左手無名指的指模。 13.警員同時在停泊在附近掛有假車牌的7人車拘捕周少文,亦在科學館道截查陳昭穎駕駛的私家車。當時該私家車亦是掛上假車牌。 14.第一至第四被告人承認被招攬來香港搶劫鐘錶行。原審法官以9年為量刑基準,因他們適時承認控罪而將刑期扣減三分一至6年。原審法官再因他們有協助警方而將刑期扣減10個月至5年2個月。結果每人被判處入獄5年2個月。 15.原審法官認為周少文和陳昭穎即使不是主謀,亦必有協助主謀,招攬第一至第四被告人來港犯案,其罪行嚴重。原審法官以10年半為量刑基準。 16.周少文適時認罪而取得三分一刑期扣減,故被判處入獄7年。 17.陳昭穎則在開審前個多月才認罪,原審法官以10年半量刑基準並扣減了約23.8%,結果,判處他入獄8年。 18.除了第四被告人劉猛外,其餘被告人都不服判刑,並申請上訴許可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 裁決 19.本案是一宗極為嚴重的串謀搶劫案,被告人打算搶劫一間有近5,000萬港元貨品的鐘錶行。罪行是經詳細安排及多次“踩線”後才打算執行。犯案者帶有武器,包括電槍、長刀和其他工具。如非警員適時介入,被告人必然會進行搶劫,其造成的後果極難預計。 20.郝貴臣、谷祥軍和胡蘭清是專程由國內來港犯案。原審法官採納的9年量刑基準絕對正確。 21.原審法官亦因他們認罪及協助警方而將刑期減至5年2個月。該刑期絕非明顯過重,他們提出家庭的困苦並非求情理由。他們指劫案沒有實質發生亦非減刑理由。本案被及時偵破是警方的部署成功,而非犯案者打算撤回搶劫的決定。 22.原審法官認為周少文和陳昭穎並非主謀是對他們寬大的看法。事實上,他們極可能是有份參與及安排有關搶劫的主犯。即使他們不是主謀,他們必然有份參與策劃有關搶劫。他們透過他人招攬國內人士來港犯案。他們不但安排他們入住賓館,更向他們提供金錢及其他協助,並利用車輛多次接載他們“踩線”及最終安排他們進行搶劫。 23.周少文和陳昭穎的角色絕非輕微,他們所犯的罪行嚴重,必須嚴懲。 24.原審法官採納的10年半為量刑基準絕對合適,而非明顯過重。 25.原審法官已因周少文適時認罪而給予他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26.陳昭穎原不認罪,而是在知悉第一至第四被告人會作供指證他時才在開審前個多月才認罪。 27.原審法官給予他約24%的刑期扣減亦是對他寬大的處理方法。 28.五名申請人都未能說服本席他們提出的減刑上訴有可爭拗的地方,更遑論有成功的機會。 29.本席不批准他們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林曉敏代表。 第一申請人(第一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申請人(第二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三申請人(第三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四申請人(第五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五申請人(第六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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