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振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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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莫振熙 (男)(38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有關控罪涉及18.42克的海洛英鹽酸鹽。

Case No.DCCC 762/2019[2020] HKDC 44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62/2019

[2020] HKDC 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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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振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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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0年1月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黃善輝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健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  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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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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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莫振熙(男)(38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有關控罪涉及18.42克的海洛英鹽酸鹽。

2.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本案是一宗簡單的截停搜查案件。案發當日,即2019年7月22日中午12時24分左右,被告人被一隊警務人員發現在港鐵旺角站E1出口之外急步而行。當時發現他四處張望,神情緊張,警務人員由於認為他有可疑,於是將他截停搜查。其後發現當時被告人手持的一包紙包飲品之底部是可以打開的,而紙盒內面發現有一個可再封口的透明膠袋及一張紙巾,載着共一百粒的膠包,而載有的是本案所涉及的海洛英成份。被告人當場被拘捕及警誡,而罪名就是「販運危險藥物」罪。警誡下,被告人聲稱為了經濟原因而犯案。

3.在其後進行的錄影警誡會面之中,被告人進一步透露,他是受一名叫阿文的毒品拆家指使,去售賣海洛英,據稱他每賣「一粒」海洛英,可以收取港幣10元之報酬。而當時被告人在被捕之後,身上只有現金港幣2.1元,及另外有兩部流動電話。根據案情,涉案的海洛英案發時市值為港幣約16,673元。

4.被告人今年38歲,在香港出生,但只接受到至小學六年級的教育程度,他至今仍然未婚,在拘捕時據稱無業。而被告人是一名有毒癮的人士,過往被告人總共有十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四項與毒品有關,但是「管有危險藥物控」罪或管有一些可以吸食毒品的工具罪名,就沒有與本案相同的控罪。被告人最後一次定罪在2018年10月,因為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裁判法院判入戒毒所,接受強制性戒毒。

5.求情方面,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今次犯案是在一名朋友誘使之下,去為該名朋友去銷售案中的海洛英,而他會有每包港幣10元作為報酬。大律師亦稱,被告人亦可以當中吸服案中少量之毒品,作為另外一個報酬。

6.大律師在求情時,強調被告人已經深感後悔,願意承擔自己的犯案後果,所以即時第一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充分反映了他的悔意。求情時大律師強調,被告人過往並無相同「販運危險藥物」定罪紀錄,亦在被捕之後,與警方坦白合作,希望法庭能夠考慮到被告人今次在此項控罪實屬初犯,加上適時認罪,盡量輕判。辯方明白雖然被告人聲稱有極為少量部分之毒品可以供自己使用,本身並未能夠構成一個顯著的求情理由,但亦希望法庭能夠考慮,酌情給予一定扣減。

7.量刑方面,大律師正確援引了上訴庭在女皇訴劉德明 [1]所指出的量刑指引,即販賣10至50克的海洛英,量刑起點是5至8年。

8.本席在量刑之前,已經小心考慮過本案的案情、涉及毒品之份量、被告人的背景、刑事定罪紀錄以及大律師的求情陳詞。本席必須指出,「販運危險藥物」罪本身是一項非常嚴重的控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在區域法院,最高刑期是監禁7年。因此,任何人如果從事販運危險藥物的活動一經定罪,就會預期被法庭嚴厲處置。過往被告人只是一名癮君子,涉及與毒品有關的罪行都限於「管有」,但當然若果被告人經過多年來都沒有好好珍惜法庭給予的機會,將毒癮戒除,自然就會容易受一些毒販去操控及引誘,從事販毒,最終走上一條不歸之路。今天被告人已經因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帶上法庭,亦要面臨判刑,本席希望被告人能夠正如他自己透過律師所表達,會真心改過,戒除毒癮,以免以後會犯上更嚴重的「販運危險藥物」控罪。

9.刑期方面,本席引用上訴庭對於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根據有關之量刑指引,以本案涉案的毒品份量,以純數學計算,應該為五年零八個月。考慮到被告人聲稱有少部分毒品自用,此說法亦得到被告人過去刑事紀錄的證實。本席考慮過之後,雖然本席並不需要但仍然酌情將判刑起點由五年零八個月減兩個月至五年零六個月。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此乃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本席會給予足三分一的量刑折扣。經扣減之後,本席最後判處被告人44個月,即三年零八個月即時監禁。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

[1] [1990] 2 HKLR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