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燊坽 對 社工註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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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針對兩位社會工作者向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註冊局”) 作出投訴。

Case No.HCAL 1390/2018[2020] HKCFI 41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2 Ma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1390/2018

[2020] HKCFI 4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3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黃燊坽  
   
答辯人 社工註冊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9年9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 2020年3月12日

判 案 書

1.申請人針對兩位社會工作者向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註冊局”) 作出投訴。

2.註冊局委任紀律委員會 (“紀律委員會”) 就申請人的投訴進行紀律聆訊。

3.有關的聆訊在2018年3月19日進行。紀律委員會在3月20日舉行會議討論建議裁決。

4.在2018年4月17日,紀律委員會發出建議裁決,而註冊局亦於4月18日通知申請人有關的建議裁決。

5.根據建議裁決,紀律委員會裁定申請人針對其中一名社工的8項指控不成立。可是關乎另一名社工的9項投訴,紀律委員會裁定其中兩項成立。

6.根據註冊局2018年4月18日致申請人信件的內容,被裁定投訴成立的社工可於宣佈建議裁決後的5個工作天內,向紀律委員會提出求請的書面陳詞及證據。收到有關的資料後,紀律委員會將作出正式裁決及制裁建議。待註冊局考慮了紀律委員會的建議後,註冊局將會就申請人的投訴作出最後決定。

7.申請人因病為理由缺席紀律委員會3月19日的聆訊。申請人不滿紀律委員會在她缺席下仍然繼續聆訊,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聆訊無效。

8.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原先安排在2019年7月10日舉行。申請人沒有準時出席。法庭嘗試聯絡申請人,得知申請人因為交通問題不能準時出席。本席遂押後聆訊至2019年8月6日進行。

9.可惜,申請人同樣缺席2019年8月6日的聆訊。在申請人缺席下,本席以訴訟程序中無人作出行動為理由而撤銷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10.申請人其後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推翻2019年8月6日在她缺席下所作出的命令。

11.首先,申請人已經兩次缺席法庭聆訊。在此情況下,假如申請人以生病為理由缺席,申請人必須向法庭提出有力的醫療報告,證明申請人為何不能出席2019年8月6日的聆訊。申請人向法庭交中醫處方及預約單,可是這些文件均不能證明為何申請人不能出席8月6日的聆訊。顯然,申請人已經因為交通為理由缺席7月10日的聆訊。假如她再次缺席,她必須提交有力的醫療報告,支持缺席的原因。在缺乏有力的舉證下,本席不接納申請人有合理缺席聆訊的理由。

12.再者,在決定是否推翻8月6日的命令時,即使申請人有合理的缺席理由,本席亦須考慮申請人的司法覆核是否存有合理的勝訴機會。假如申請人的擬司法覆核沒有成功的機會,本席不應推翻8月6日的命令。

13.根據本席的理解,申請人主要投訴註冊局及紀律委員會堅持在2018年3月19日進行聆訊。從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中,本席得知申請人曾經以健康為理由,要求押後3月19日的聆訊。

14.根據註冊局2018年2月14日致申請人信件的內容,紀律委員會否決押後聆訊的申請,理由如下:

(1) 閣下經議員辦事處所提交的盈健醫務中心的醫療證明影印本,不足以證明閣下「沒有能力應付聆訊程序及處理文件」。

(2) 紀律委員會以中立的角色處理投訴個案,需平衡投訴人及答辯人雙方的權益,而閣下的要求對答辯人一方並不公允。

15.本席認為紀律委員會所給予的理由並無不妥。雖然申請人可能受到失眠,抑鬱及焦慮症的困擾,可是這不能證明申請人沒有能力應付聆訊程序及文件處理,特別是醫療報告沒有詳細交待病症對申請人的影響。再者,紀律聆訊涉及被投訴者的權益,他們可能因為投訴而面對各種處罰。在此情況下,押後聆訊對被投訴人並不公平,特別是其中一名被投訴人聘請律師出席有關的紀律聆訊。本席亦需在此指出,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能證明申請人的情況將會何時改善,故此押後聆訊亦非合理的決定。

16.申請人似乎亦同時投訴指控書的內容並不準確,沒有全面包括她對兩名社工的指控。可是,此項投訴沒有任何的理據支持。因為紀律聆訊對被投訴人有重大的影響,指控書的內容必須清晰,不能像申請人在各項投訴文件中那樣含糊。本席認為註冊局及紀律委員會在處理指控書的過程中沒有犯錯。

17.最後,本席亦沒有發現紀律委員會所發出的建議裁決有任何不合法或錯誤的地方。聆訊亦沒有出現不合乎程序公義的問題。在此情況下,申請人的擬司法覆核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


18.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撤銷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並確認維持2019年8月6日命令的有效性。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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