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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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509/2019[2020] HKDC 2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509/2019

[2020] HKDC 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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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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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0年1月3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潘忻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玉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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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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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本案的案情簡單。於2019年3月27日凌晨約2時55分,警方在大嶼山東涌裕東路近FC2414號燈柱附近,截停由被告人駕駛一輛登記號碼為TT4999的私家車。當時車上只有被告人一人。

4.警方在私家車作出搜查,結果在司機位地毯下搜出一個膠袋,內有十二個膠袋,載有一些固體,經政府化驗師檢驗後,證實共有9.37克固體,內含共8.12克氯胺酮,巿值約港幣七千元。

5.警方同時在被告人身上搜出現金港幣26,750.5元及兩部流動電話,連同三張電話智能卡。

6.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他說:「我攞包毒品去尖沙咀賣。」

7.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被告人進一步表示,涉案的氯胺酮為他兩個月前購入,他為了方便放在私家車地毯下。他每天會服食一包。

8.被告人現承認,他管有涉案的氯胺酮作販運的用途。

被告人背景

9.被告人現年32歲,本地出生,接受教育至中二。被告人已婚及育有三名子女,子女分別為四歲、兩歲及一歲,一家與被告人父母同住。被告人的工作是協助父親經營一間茶餐廳,月入約港幣三萬元。

10.被告人過往共有八次刑事紀錄,當中有五次是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最後一次定罪是今年5月23日,被告人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戒毒所命令。

輕判請求

11.辯方陳詞說,被告人是一位勤奮工作的好丈夫及好父親,亦是孝順的兒子,只是因為生活壓力太大,為了舒壓才沾染毒品。辯方說,涉案的毒品本是作自用,後來被告人決定不再服用,才愚蠢地打算給予朋友。

12.辯方說被告人感到非常後悔,在還押的期間已作出反省,已成功戒除毒癮。被告人決心改過,為了年老的雙親、妻子及年幼的子女,他希望可盡早服刑完畢,回到家庭,盡力照顧家人,努力工作,重過新生活,家人對被告亦非常支持,希望法庭可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

判刑考慮

13.販運危險藥物是其中一種最嚴重的罪行,上訴法庭對販運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定下了清晰的判刑指引。除非有特殊情況,否則本庭必須跟隨。

14.有關販運氯胺酮的判刑指引,根據案例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1克以上至1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兩年至四年之間。

15.本案涉及的氯胺酮共8.12克,考慮案中所有的情況、被告人的背景、他的刑事紀錄及辯方的求情後,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2個月。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已表示認罪,可得三分一的扣減。因此,被告人的判刑為監禁28個月。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