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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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和一名比她大一歲的羅姓男子到旺角一間賓館投宿。(被告人在2001年8月出生,案發時是16歲。羅比被告人年長大約一歲。)兩人當時身上無錢,獲賓館女東主善心留宿,安排他們住進14號房,女東主自己住在12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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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94/2018 [2020] HKDC 1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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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二,都是入屋犯法罪。 案情 2.2017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和一名比她大一歲的羅姓男子到旺角一間賓館投宿。(被告人在2001年8月出生,案發時是16歲。羅比被告人年長大約一歲。)兩人當時身上無錢,獲賓館女東主善心留宿,安排他們住進14號房,女東主自己住在12號房。 3.翌日早上,女東主離開12號房,她把兩個手袋留在房內,並將12號房的鎖匙放在賓館的櫃內。她稍後離開賓館,個多小時後回來,找不到櫃內的12號房鎖匙。她往14號房查看,見12號房的鎖匙及她的兩個手袋在房內。她發現手袋內失去以下財物:一部智能電話,值大約二千元;一個銀包,值大約二百元,內有港幣30,000元、一張身分證、一張回鄉證、七張信用卡及一張銀行卡(控罪一)。 4.另外,女東主發現一隻放在賓館的職員櫃櫃桶內的手錶也不見了,那只手錶值大約一百五十元,是有人多年前留在賓館的。 5.賓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及那名羅姓男子在2017年9月11日上午九時多,在賓館偷竊,羅從職員櫃櫃桶偷去那只手錶,交給被告人,然後羅偷取鎖匙,被告人在把風,並嘗試遮擋閉路電視鏡頭。羅稍後走進12號房,然後拿著兩個手袋出來,走回14號房。 6.被告人在一年多後(即2018年10月10日)被捕。她在警誡下對警方說:羅叫她「睇水」及遮擋閉路電視,羅偷取一串鎖匙及那只手錶。羅沒有把偷得的財物分給她。 案底 7.被告人在案發時是16歲,現時為18歲。她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8.辯方律師寫了詳盡的求情書。 9.律師指,被告人的父母要照顧有過度活躍症的弟弟,所以對被告人關注不夠。被告人有行為及情緒問題,15歲時曾住進女童院兩個月。被告人的精神健康亦有問題,須每天吃藥。 10.律師指,被告人犯案時只得16歲,在案中扮演次要角色。她指出,被告人現時也只是18歲,並在2019年8月為國內的男友誕下一名女兒。律師叫法庭替被告人先拿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報告 11.本席先為被告人拿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12.感化官在第一份報告中指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長過程及情緒和精神問題。他建議法庭將案件押後,拿取進一步的報告,包括心理專家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及職業治療師報告。 13.本席在2019年11月1日將案件再押後,去拿取上述報告。 14.在進一步的報告中,政府的精神科醫生說被告有‘first episode psychosis’及‘mild grade mental retardation’。 15.心理學字及職業治療師亦道出被告人的情況,指她需接受輔導。 16.感化官在進一步的報告中指出,被告人在押後期間表現聽話,行為有改善,顯出改正的決心。感化官建議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期間感化官會替被告人找尋合適的院舍,使她能夠接受適當的輔導。感化官建議法庭在9個月後聽取被告人的進度報告。 判刑 17.被告人和男友在賓館留宿時,共同干犯兩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涉及財物三萬多元,姓羅的同犯將財物取去,現在財物都不能尋回。控罪二只涉及一只無人認領的手錶,只值大約一百五十元,這項財物亦不能尋回。 18.被告人犯案時只得16歲,現時亦只是18歲多。她在2019年8月誕下一名女兒,女嬰現在國內由親戚照顧,被告人須不時回國探望。 19.被告人以前沒有案底。她的精神健康及情緒和行為都有問題。她被診斷出有‘mild grade mental retardation’及‘first episode psychosis’。專家說,被告人須接受輔導。 20.感化官詳盡分析被告人的個案。認為她有望改正,建議法庭判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感化官列出多項條款,被告人在庭上表示明白及願意接受。 21.本席認為感化官的建議合適。本席就本案的兩項入屋犯法罪,判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條件照感化官在進一步的報告第17段所指。 22.本席亦照感化官的建議,在九個月後(即2020年10月5日上午9時30分)聽取被告人的進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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