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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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7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和一名比她大一歲的羅姓男子到旺角一間賓館投宿。(被告人在2001年8月出生,案發時是16歲。羅比被告人年長大約一歲。)兩人當時身上無錢,獲賓館女東主善心留宿,安排他們住進14號房,女東主自己住在12號房。

Case No.DCCC 1094/2018[2020] HKDC 11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0 Jan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094/2018

[2020] HKDC 1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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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岑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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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1月10日
出席人士: 莊君如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伍頴珊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至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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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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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及控罪二,都是入屋犯法罪。

案情

2.2017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和一名比她大一歲的羅姓男子到旺角一間賓館投宿。(被告人在2001年8月出生,案發時是16歲。羅比被告人年長大約一歲。)兩人當時身上無錢,獲賓館女東主善心留宿,安排他們住進14號房,女東主自己住在12號房。

3.翌日早上,女東主離開12號房,她把兩個手袋留在房內,並將12號房的鎖匙放在賓館的櫃內。她稍後離開賓館,個多小時後回來,找不到櫃內的12號房鎖匙。她往14號房查看,見12號房的鎖匙及她的兩個手袋在房內。她發現手袋內失去以下財物:一部智能電話,值大約二千元;一個銀包,值大約二百元,內有港幣30,000元、一張身分證、一張回鄉證、七張信用卡及一張銀行卡(控罪一)。

4.另外,女東主發現一隻放在賓館的職員櫃櫃桶內的手錶也不見了,那只手錶值大約一百五十元,是有人多年前留在賓館的。

5.賓館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及那名羅姓男子在2017年9月11日上午九時多,在賓館偷竊,羅從職員櫃櫃桶偷去那只手錶,交給被告人,然後羅偷取鎖匙,被告人在把風,並嘗試遮擋閉路電視鏡頭。羅稍後走進12號房,然後拿著兩個手袋出來,走回14號房。

6.被告人在一年多後(即2018年10月10日)被捕。她在警誡下對警方說:羅叫她「睇水」及遮擋閉路電視,羅偷取一串鎖匙及那只手錶。羅沒有把偷得的財物分給她。

案底

7.被告人在案發時是16歲,現時為18歲。她以前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8.辯方律師寫了詳盡的求情書。

9.律師指,被告人的父母要照顧有過度活躍症的弟弟,所以對被告人關注不夠。被告人有行為及情緒問題,15歲時曾住進女童院兩個月。被告人的精神健康亦有問題,須每天吃藥。

10.律師指,被告人犯案時只得16歲,在案中扮演次要角色。她指出,被告人現時也只是18歲,並在2019年8月為國內的男友誕下一名女兒。律師叫法庭替被告人先拿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報告

11.本席先為被告人拿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12.感化官在第一份報告中指出被告人的家庭背景、成長過程及情緒和精神問題。他建議法庭將案件押後,拿取進一步的報告,包括心理專家報告、精神科醫生報告及職業治療師報告。

13.本席在2019年11月1日將案件再押後,去拿取上述報告。

14.在進一步的報告中,政府的精神科醫生說被告有‘first episode psychosis’及‘mild grade mental retardation’。

15.心理學字及職業治療師亦道出被告人的情況,指她需接受輔導。

16.感化官在進一步的報告中指出,被告人在押後期間表現聽話,行為有改善,顯出改正的決心。感化官建議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期間感化官會替被告人找尋合適的院舍,使她能夠接受適當的輔導。感化官建議法庭在9個月後聽取被告人的進度報告。

判刑

17.被告人和男友在賓館留宿時,共同干犯兩項入屋犯法罪。控罪一涉及財物三萬多元,姓羅的同犯將財物取去,現在財物都不能尋回。控罪二只涉及一只無人認領的手錶,只值大約一百五十元,這項財物亦不能尋回。

18.被告人犯案時只得16歲,現時亦只是18歲多。她在2019年8月誕下一名女兒,女嬰現在國內由親戚照顧,被告人須不時回國探望。

19.被告人以前沒有案底。她的精神健康及情緒和行為都有問題。她被診斷出有‘mild grade mental retardation’及‘first episode psychosis’。專家說,被告人須接受輔導。

20.感化官詳盡分析被告人的個案。認為她有望改正,建議法庭判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感化官列出多項條款,被告人在庭上表示明白及願意接受。

21.本席認為感化官的建議合適。本席就本案的兩項入屋犯法罪,判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條件照感化官在進一步的報告第17段所指。

22.本席亦照感化官的建議,在九個月後(即2020年10月5日上午9時30分)聽取被告人的進度報告。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