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鴻光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22/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5 November 2019.
1. 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擱置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及判罰。理由是在這案件中,裁判官所依賴的控方證據只說當時控方證人沿聚文街以時速約20至30公里行駛,車路兩旁有車輛停泊,其中包括在被告人駛出的停車場外停泊了一輛旅遊巴阻擋著被告人的視線,當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的車頭超前該旅遊巴約一至兩呎時,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的私家車慢速駛出,並且開始遮擋控方證人私家車的車頭,在這時候兩車只有一呎距離,控方證人立即剎車,並將車扭向左邊閃避,但兩車仍然發生碰撞。
|
HCMA 422/2019 [2020] HKCFI 4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9年第422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9年第29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擱置裁判官的定罪裁決及判罰。理由是在這案件中,裁判官所依賴的控方證據只說當時控方證人沿聚文街以時速約20至30公里行駛,車路兩旁有車輛停泊,其中包括在被告人駛出的停車場外停泊了一輛旅遊巴阻擋著被告人的視線,當第一證人的私家車的車頭超前該旅遊巴約一至兩呎時,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的私家車慢速駛出,並且開始遮擋控方證人私家車的車頭,在這時候兩車只有一呎距離,控方證人立即剎車,並將車扭向左邊閃避,但兩車仍然發生碰撞。 2.裁判官對被告人有不小心駕駛而作出的結論只是倚靠控方證人這一部分的證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裡提及有關上訴人不小心的情況,主要提出兩點,第一點是裁判官指上訴人從停車場駛出的時候,因為被旅遊巴遮擋視線,所以他應該將車以一個較大的角度然後駛出,盡量與道路平排,而上訴人並沒有這樣做。第二點,裁判官指出即使當時上訴人的車輛右邊有車而導致上訴人不能夠將車盡量平排道路駛出,上訴人都應該找其他人協助以邊行邊響號的方式行駛。 3.首先,就裁判官所提及的一個準則,法庭認為這個準則較高,超乎於一般合理謹慎的道路使用者在無論是停車場駛出或者小路出大路的準則。因為法庭認為一般的道路使用者如果在小路出大路或者在不能夠完全開放的視線之下從停車場駛出,他能夠做到的只是盡量將他的車速收到極慢而避免碰撞。而這案件來說,控方所提的證據指上訴人當時的車輛是慢駛的,但並沒證據證明車究竟有多慢。而雖然裁判官指第一證人的車當時以20至30公里行駛,並沒有超速,但裁判官亦指出,即使第一證人的車輛有超速,亦不代表上訴人沒有不小心駕駛。但以另一個角度看,其實即使裁判官認為第一證人駕駛沒有超速,以一個正常的駕駛方法行駛,但同樣地,亦不能夠因此而斷定因為有碰撞而上訴人必然有不小心,這是錯用刑事訴訟裡不能夠倚賴的不證自明原則。 4.因此法庭認為在本案中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上訴人當時有不小心駕駛,法庭認為裁判官在處理這一部分時犯錯,所以下令將裁判官的定罪擱置,上訴得直,判罰擱置。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黃恩寧小姐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