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達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11/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April 2020.
1. 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成。上訴人不服定罪, 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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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11/2019 [2020] HKCFI 4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21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2405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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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一名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成。上訴人不服定罪, 提出上訴。 2.原審時及現在, 上訴人均沒有法律代表, 親自行事。 上訴理由 3.在表格101上, 上訴人沒有填上任何上訴理由。 裁判官的事實裁定及裁決理由 4.裁判官對事實的裁定及他的裁決理由記載在裁斷陳 述書的17至20段, 如下:
上訴人的陳詞撮要 5.上訴人陳詞稱, 當交通燈轉綠燈的時候, 他向前駛, 路面由一線變為兩線(交界處沒有分線), 他有意圖轉線, 但未完成轉線動作, 控方證人的電單車便駛上來。上訴人認為錄影片段只因為角度問題令他看起來好像大部分車身進入了左二線。 答辯人的陳詞撮要 6.代表答辯人的曾霆鏗檢控官採納陳詠嫻助理刑事檢 控專員撰寫的書面陳詞。 7.答辯人總結陳詞稱, 裁判官是有合理依據以裁定上 訴 人罪名成立。 本席的考慮 8.本席曾多次觀看有關的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證物D1)。明顯地, 上訴人的的士超過一半(以闊度計)已經進入了左二線, 這是已經考慮了鏡頭角度的問題。 9.另外, 上訴人在本庭上的陳詞只是重複在裁判官席前的案情及陳詞。本席認為裁判官已適當地處理有關的課題。 10.最後, 本席希望強調, 縱使(假設)控方證人亦有錯, 也不等於上訴人沒有不小心駕駛。 結論 11.基於以上理由, 本席裁定上訴駁回; 本席亦確認有關的定罪。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