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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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分別為三項欺詐罪(控罪一至三)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控罪五)。控方申請把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四)留在法庭檔案,辯方同意此申請。本席批准該申請,在無得到法庭批准的情況下,不得繼續檢控該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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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0/2018 [2019] HKDC 16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2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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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分別為三項欺詐罪(控罪一至三)及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控罪五)。控方申請把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四)留在法庭檔案,辯方同意此申請。本席批准該申請,在無得到法庭批准的情況下,不得繼續檢控該控罪。 案情 2.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在其住所即九龍觀塘康寧道25至41號金僑華廈1616室B房(“被告人住所”)被警方拘捕。 3.警方搜屋期間,檢獲屬於被告人的一部Sony智能電話、一部桌上電腦及一部筆記簿型電腦。 4.警方檢驗被告人的Google Drive,發現有密碼保護。帳戶內有4個文件夾,其中2個文件夾為:
第一項控罪 5.控方證人三於2013年打籃球時首次認識被告人,之後一起打籃球約20至30次。被告人向他聲稱自己是教師。 6.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經WhatsApp)要求控方證人三拍攝一些裸照作學術用途。控方證人三同意,以為是合理要求,因為被告人是教師。同月稍後時間,經被告人多番要求及保證,控方證人三前往被告人住所,被告人在屋內使用涉案智能電話拍攝40至50幅控方證人三的裸照。之後,控方證人三亦應被告人要求,拍攝一個他本人自瀆的錄像發送至被告人電話。 7.控方證人三證實並無預期收取酬勞,但亦表示若然知道照片及錄像是供被告人觀看,而非作學術用途,便不會同意為被告人提供這些照片及錄像。在被告人Google Drive檢索到的控方證人三的照片及錄像,控方證人三確認就是在上述情況拍攝的。 8.被告人被捕後,控方證人三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人。 第二項控罪 9.控方證人四於2013年打籃球時認識被告人。2016年8月中,被告人聯絡控方證人四,要求對方拍攝裸照作研究用途。控方證人四出於友情同意協助被告人,並前往被告人住所,被告人在屋內用涉案智能電話拍攝約30至40幅控方證人四的裸照及一個控方證人四自瀆的錄像。 10.控方證人四證實並無預期收取酬勞,亦表示若然知道照片及錄像是供被告人觀看,而非作所聲稱的研究用途,便不會同意為被告人提供這些照片及錄像。在被告人Google Drive檢索到的控方證人四照片及錄像,控方證人四確認就是在上述情況拍攝的。 第三項控罪 11.控方證人二經共同朋友認識被告人,兩人一起玩網上遊戲而相熟。2016年7月初,被告人要求控方證人二拍攝5幅照片及一個自瀆的錄像,提交給美國同性戀雜誌舉辦的比賽,有機會贏取獎金港幣12,000元。控方證人二拒絕。2016年7月底至8月初期間,控方證人二對被告人的多次要求置之不理。 12.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再次要求控方證人二為另一本雜誌的比賽拍攝裸照,有機會贏取更高的勝出獎金,金額為港幣200,000元(被告人會從中收取港幣50,000元佣金,餘下港幣150,000元給控方證人二)。控方證人二同意,前往被告人住所拍攝裸照。在被告人住所,被告人使用涉案智能電話拍攝約50幅控方證人二的裸照。之後,被告人堅持要控方證人二發送控方證人二自瀆的錄像給被告人。控方證人二被說服,拍攝自瀆錄像,發送至被告人電話。 13.2016年8月底,控方證人二獲悉,被告人聲稱所提交參賽的裸照全部未能入圍。 14.在被告人Google Drive檢索到的控方證人二照片,控方證人二確認就是在上述情況拍攝的。控方證人二證實,若然知道實際上並無比賽或獎金,便不會同意被告人的要求。 15.被告人被捕後,控方證人二在列隊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被告人。 拘捕及警誡 16.被告人被拘捕,在警誡下表示:
被告人在警員記事冊上簽名,確認上述陳述。 17.被告人於兩次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表示:
有關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照片及錄像
定罪紀錄 18.被告人無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19.被告人現年28歲,在香港出生,是家中獨子。父親早在他13歲那年離世,母親現時任職老人院護理員。由於母親需外出工作,少時的被告人由姨母照顧。但姨母是非常專制,被告人童年時過得非常不開心,並曾在14歲那年買老鼠藥回家,意圖自殺。 20.被告人的學業成績不佳,他中五畢業後,被送往紐西蘭繼續升學至大學前基礎課程,無奈他的成績仍是不好,未能晉升大學,於是回港工作。 21.他曾任職日本餐廳及擔任救生員,因情緒問題經常不歡,難以集中工作。他被捕前是無業,倚賴母親供養。 22.他自13、14歲開始便對男生裸照發生興趣,但不知道為何會這樣,希望得到心理醫生的協助。 23.雖然他欺騙了3名受害人,但他們三人都是16歲以上的人士,並且是自願地進行拍攝,不涉及身體接觸。 24.所有兒童色情物品是被告人下載供自己觀看,3名受害人的相片/錄像也是一樣,從未被他人觀看過,被告人亦無打算公開它們。 25.被告人對自己的作為感到非常後悔及產生情緒抑鬱,自2017年開始在容鳳書精神科診所接受治療。就兩名受害人的心理被事件影響、得到的創傷,被告人深表難過及後悔。 26.2016年9月被告人被捕至今,事件已纏繞被告人3年多。辯方並非投訴控方的處理有延誤,只希望法庭可就此考慮酌情扣減。 27.辯方邀請法庭為被告人索取報告,以了解他的犯案心態。被告人願意接受專家建議的治療。辯方呈上案例[1]給法庭參考。 判刑 28.本席已小心考慮過所有是大律師為被告人提出的求情說話。 29.判刑前,本席索取了3份報告,分別是背景、精神及心理科報告,以便對被告人作出更全面的了解。3份報告內容大至上與辯方的求請方向吻合。 30.控方亦提供了2名受害人(即A及Y)的心理報告給法庭參考。 31.簡單來說,2名受害人的心理報告主要顯示:
32.有關被告的三份報告主要顯示:
控罪一至三 33.欺詐罪是嚴重控罪,最高的刑罰是14年的監禁。控辯雙方確認,未能查找到相近似的案例給法庭參考。辯方亦不選擇就量刑的幅度作出任何陳詞。 34.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之處涉及被告人利用3名事主對他的信任,用不同藉口欺騙他們的同意,容許被告人為他們拍裸照、自瀆的錄像片段及/或向被告人提供自拍的自瀆錄像,明顯是有一定程度的違反誠信。就算3名受害人與被告人的關係,有如辯方所說,不可以說是深交,3名受害人案發時雖已是16歲或以上的人士,但仍是入世未深、思想未成熟的年青人。而正如前述,事件均為Y及A帶來心身的創傷,對他們未來的人生,尤其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有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他們無疑是需時間學習接受及適應。 35.被告人在短短2個月內向3名受害人以不同藉口遊說,反映有一定程度的計劃犯案。他騙取事主同意拍攝涉案相片及錄像都是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行為極為卑劣可耻,令人討厭。就算被告人無意圖公開分享涉案的相片/錄像,但它們經智能手機拍攝、發送,故此因手機被盜、被駭客入侵等問題,以致相片/錄像被公開外洩的潛在風險是存在。不過,本席接受辯方指,此風險相對不算高。雖然無報告顯示受害人Z事後的心理狀況,但辯方亦合理、公平地接受他可能是受到事件影響而不想提起此事。 36.就每一項控罪的案情整體而言,本席認為,刑罰須具阻嚇性,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的監禁。 控罪五 37.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控罪。上訴庭在Man Kwong Choi CAAR 8/2007及Ho Yan Kiu CAAR 9/2007已定下了量刑指引,把兒童色情物品根據內容的嚴重程度分為四級。就第一級,若涉案刊物數量多或內容是極度暗示性(Extremely Suggestive),可招致1至6個月的監禁;而第三及第四級別,分別可被判處6至12個月監禁及12至36個月的監禁不等;最嚴重的第四級,涉及成人和兒童之間的性行為及/或性虐待的情況,即使管有少量,一般招致上述幅度的即時監禁。 38.在判刑時,法庭必須考慮涉案物品的數量、兒童年紀、管有的目的及用途等。上訴庭強調,就本控罪的判刑重點是在於阻嚇,為了保護脆弱易受傷害的兒童免受利用。在 Man Kwong Choi 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別影片分別為119及69套,法庭最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席認為,嚴刑峻法能夠制止或減少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出現。假若無消費者或用家存在的情況下,製造及發布該些物品的人士必然受到打擊,亦降低了無辜兒童受到傷害的機會。 39.就本案相片而言,涉及第一級類別佔大多數,有123張;而錄像方面,則大部份屬最嚴重的第四級類別,有18段。就涉案相片及錄像內所見的16歲以下兒童之年齡組別,控方的專家在其報告內已解釋未能在此方面提供意見的原因。本席小心檢視過控辯雙方同意的相片及錄像,不認為內容涉及非常年幼的兒童。在無相反證據下,本席以他們的外貌、身軀、外型等,評估約為12歲或以上的兒童來考慮。這不構成加重罪行的嚴重性,而該些第四級類別的錄像/相片亦無任何加重案情嚴重性的情節。控辯雙方對此無異議。無疑地,本案涉及第一級的相片數量眾多。考慮過此控罪的整體案情,本席認為,21個月的監禁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40.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認罪扣減後,本席判被告人第一、第二、第三項控罪,每一項控罪8個月的監禁;第五項控罪14個月的監禁。 41.四項控罪是分開獨立事件,而控罪五亦與第一至第三項控罪涉及不同的犯案行為,刑期理應可分期執行。但顧及到總刑期的原則,本席命令,控罪二及控罪三每項控罪的刑期中的4個月及控罪五刑期中的9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即25個月的監禁。 42.進一步考慮到被告人犯案的成因,某程度與童年的痛苦、遭遇及未得到家人適當的支持、輔導、協助有關,及本案從被告人被捕至今已有3年的情況,本席寬大處理,給他酌情扣減2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出有其他扣減因素,所以判罰被告人合共23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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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