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建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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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8月21日,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2019年9月5日,裁判官就控罪判處上訴人監禁八個月。2019年9月9日,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已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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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35/2019 [2020] HKCFI 6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3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18年第4462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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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背景 1.2019年8月21日,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2019年9月5日,裁判官就控罪判處上訴人監禁八個月。2019年9月9日,上訴人就定罪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已服刑完畢。 控方案情 2.簡而言之,控方在審訊時傳召證人指出,上訴人於2018年9月25日開始在涉案的物流公司貨倉任職倉務員。2018年9月29日早上,上訴人完成夜班工作準備離開時,被保安員要求檢查背包。保安員發現背包內約有10多盒像是唇膏的物品後,表示需要職員確認物品,於是要求上訴人先坐下,但上訴人卻跨過閘口返回貨倉內。保安員見狀從後追趕,最終將上訴人截停。在上訴人被截停的彎位處,保安員看見有多支盒裝物品散落地上,物品的顏色及外型,與他在上訴人背包內發現的物品相同。 3.另外,上訴人當時的主管(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指在聽到看更位置傳出聲響後,便往查看。他看見保安員及上訴人,而地面則散有屬於貨倉的貨品。控方第一證人又稱曾看見保安員在飯堂門口拿着上訴人的背包,當時背包是打開的,他看見背包內有四支唇膏及三盒膏狀物品,懷疑上訴人偷竊,但上訴人當場否認。他於是着同事將上訴人帶往會議室,以待經理回來處理事件。 4.雖然在審訊時上訴人的主管及貨倉經理均指出上訴人曾經對他們說出「畀次機會,不要報警」及「我錯了、我錯了」等說話,但由於裁判官認為該些回應不是對控罪的清晰招認,故最終並沒有就該些回應給予任何比重,或因此對上訴人作出不利的詮釋。 5.警員其後到場,並在屬於上訴人的背包前格搜出四支唇膏及三盒晚霜。 辯方案情 6.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作供,簡單而言,他指出自己曾將背包放於飯堂外圍對開的空位,有1至2分鐘沒有看管背包。他否認偷竊,聲稱背包內的物品是遭人插贓嫁禍。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更進一步指出插贓之人便是他當時的上司,即控方第一證人。 上訴理由 7.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考慮 8.在本案中,控方先傳召保安員作供,並非不恰當的做法。根據控方的案情,是保安員最先發現上訴人背包內有懷疑屬於貨倉的物品,才通知上訴人的主管,即控方第一證人。故此,以控方所指的事發經過,先傳召保安員作供,實是合理之舉。 9.上訴人投訴由於他的主管從沒有在證人供詞上提及飯堂門口保安員拿着背包一事,而是在證人台上才作出有關指稱,以致上訴人沒能就這方面向保安員作出提問,但一般而言,若證人在證人台上所述與書面供詞有所出入,盤問一方可以此批評證人是在證人台上新近捏造相關事項,繼而對該名證人證供的可信性提出質疑。事實上,上訴人於審訊自辯時,亦就此批評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不斷更改證供[1]。換言之,上訴人並沒有被剝奪盤問他的主管在這方面的證供出入及作出相關陳詞。 10.況且,上訴人並不爭議警員最終在他的背包內檢獲有關貨品這一重要環節。至於保安員有否在飯堂門外拿着上訴人的背包,實為旁枝末節,而法庭亦一般不會批准盤問一方就瑣碎事項重新傳召已作供的證人出庭接受進一步盤問。否則,審訊便可能不斷被延長,沒完沒了。故此,本席並不同意先傳召保安員作供便令致這審訊出現不公平的情況。 11.當然,本席明白,上訴人認為保安員有否在飯堂門外拿着他的背包是重點,並在書面及庭上陳詞時指出,假如保安員並沒有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說在飯堂門口拿着打開的背包,則控方第一證人根本沒有可能早於警員檢查背包之前便知曉背包內藏有什麼物品,上訴人指這足以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是插贓嫁禍之人,故這環節極為重要。然而,上訴人這個說法顯然忽略了另一個合乎常理的考慮:即假如控方第一證人是插贓之人,他必然清楚擺放贓物的位置,而不會出現上訴人所指控方第一證人與警員所述的位置分歧。因此,上訴人這點批評,其實並沒有對其辯方說法有任何實質幫助。 12.再者,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亦已指出「本席不認為,控方證人1會因為被告人做了三天的工作、表現不佳,就編作故事陷害被告人。」[2] 本席認為裁判官這個分析,合情合理。 13.至於上訴人批評控方第一證人與警員所描述尋獲貨品的位置出現重大分歧這點,正如答辯人所說,審訊錄音顯示控方第一證人不論在主問或盤問作供時,都沒有確定指出他在飯堂門口看見的背包是如何打開,又或貨品是藏於背包內那個位置。因此,上訴人指稱控方第一證人與警員在描述貨品的位置這事上出現分歧,並不準確。亦正如前述,假如控方第一證人是插贓之人,他不可能會錯誤描述放置貨品的地方。 結論 14.基於以上所述,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不論獨立或整體考慮,均不成立。本席認為,本案的有罪裁決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 15.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軒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