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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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涉及親父性侵稚齡女兒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非禮罪 [1] ,至於其另一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到損害 [2] 」的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中,控方需事先獲得法庭准許才可重新提出檢控。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56/2019[2020] HKDC 16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56/2019

[2020] HKDC 1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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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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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20年4月9日
出席人士: 程皓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頴兒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炳剛、區紹恩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到損害(Wilful assault causing injury to a ch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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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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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本案是一宗涉及親父性侵稚齡女兒的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非禮罪[1],至於其另一項「故意襲擊導致兒童受到損害[2]」的控罪則留在法庭檔案中,控方需事先獲得法庭准許才可重新提出檢控。

2.案發於2010年至2012年間的某一天,當時受害女童X大約7至9歲,與被告人同住,而母親則仍留在內地, 到2013年才移居香港。

3.當天,女童X無需上學,向被告人嚷著玩電腦遊戲,被告人卻拋出一個條件-只要女童X脫下褲子躺在床上便可以了,女童X天真無邪照辦,把褲子脫下,仰臥床上,雙腿張開。

4.被告人脫下褲子,躺在女童X的身上,面部朝下,壓向她並上下擺動,被告人的陰莖觸碰到女童X的私處(可能隔着內褲)但沒有插入陰道。擺動大約1分鐘,當將近完結時,女童X感到私處有點濕,不久被告人便停止了動作。

5.被告人事後以毛巾擦淨自己,然後再擦淨女童X的私處及大腿內側,並清理床板上一攤白色液體,當女童X詢問被告人那是什麼時,被告人沒有明確回答。

6.到2018年7月24日左右,女童X就讀中三時把猥褻侵犯一事告知學校的社工,其後驚動警方介入,最終把被告人拘捕。

7.被告人跟警方會面時把事情和盤托出,他表示「當時妻子在海南,被告人利用女童X滿足其性需要; 當天女兒下課回來,準備洗澡,但被告人着她躺在床上,自己除下褲子,擺動陰莖,多次以陰莖“撩”女兒的私處及大腿間的空隙,女兒沒有特別反應,大約兩三分鐘之後被告人射精,當時女兒穿着內褲而被告人在她的內褲上射精; 女兒曾問他為何內褲濕了,被告人則說 “睇咩啊,去沖涼”。」

8.被告人現年65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有長期病患包括糖尿病、高膽固醇,前列腺疾病和胃病,並需要定期到政府醫院覆診。被告人在內地受教育至小六,畢業後,曾當裁縫和侍應,現已退休並倚賴政府綜援過活。事件揭發後,女童X和母親於2018年7月搬離被告人的居所,現時被告人是獨居的。

9.被告人有一位前妻,該段婚姻他們育有三名女兒和一名兒子,孩子們均獨自生活,被告人與他的前妻仍然保持良好的關係。被告人還有一名92歲年邁母親居於內地,其身體健康狀況並不理想。

10.辯方指出本案最大的求情因素是被告人的第一時間認罪,反映出他的真誠悔意之外,最重要還是免了女童X出庭作供所承受的不必要創傷。

11.辯方律師指出這次屬於單一事件,被告人承認是希望滿足一己私慾才愚蠢地犯下了這次不可彌補的錯事,對此非常後悔,現已悔不當初,惟希望女童X不會承受過多傷害,並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12.律師強調被告人過往具有良好的品格,從來沒有干犯任何刑事罪行。被告人提交了他本人、妻子、前妻、女童X和其他三名女兒的求情信。這些信件內容顯示被告人獲得各家庭成員的支持,最重要的是,女童X表示事件對她並沒有造成長期傷害及負面影響,她已原諒了被告人,並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

13.保護自己的子女免受傷害是每名父母的天職;被告人不但失職,倒過來還要做出一些傷害自己女兒、令人髮指的事情,實在叫人扼腕。妻子不在身邊而把性慾轉到女兒身上是淫棍的獸行。被告人的罪行難以原諒,但唯一可取之處就是,他沒有與女兒性交,事後亦沒有再繼續其獸行-客觀情況看來他幹了這次之後並沒有再做出二次的傷害。

14.辯方律師說他們已經分開居住,重犯的機會微乎其微。鑒於被告人的年紀,健康狀況,各家庭成員的支持特別是女童X,要求法庭盡量輕判。

15.女童X在其信中向法庭表示在她就讀小學二年級時,爸爸一時性衝動對她做出一些不良行為,此事對她沒有什麼影響,她已原諒了爸爸,也希望法庭給予他老人家一次機會。

16.在鄺潤釗[3]一案,大約28歲的被告人對其當時只得8歲的姪女分別兩次做出猥褻行為,情節方面與本案類近,都是以陰莖摩擦受害女童的私處; 不同之處可說在本案,被告人是隔着女童X的內褲摩擦,而鄺案郤是直接摩擦。但話說回來,在本案女童X是受到自己親父所侵犯。

17.在鄺案,法庭同樣獲得一份來自該受害女童的陳述書,當中提及雖然有此不愉快的經驗,但她在與男性友人交往方面並沒有遇上困難,總的來說此事對她並沒有造成長期的影響。原審法官每項控罪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上訴庭判上訴得直,認為5年才是適當的考慮。

18.本案有其嚴重之處,首先,子女對父母是有種信任,明顯被告人破壞了這種信任;受害女童X案發時只得7至9歲,屬於容易受傷害的人;雖說隔着內褲,被告人以自己的性器官摩擦女兒的性器官從而獲得快感,其猥褻程度屬於嚴重。

19.這類罪行最高刑罰監禁10年。考慮了本案的案情,所有的求情說話包括免卻受害人出庭作供指證被告人,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三份一扣減;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再有其他減刑因素。

20.最後,被告人被判監3年4個月。

( 沈小民 )
區域法院法官

[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

[3] CACC 315/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