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興股票有限公司 訴 胡楚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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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胡楚華曾於本年5月30日在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涉及答辯人利興股票有限公司向申請人追討欠款729,937.67元一點,該欠款是申請人與答辯人間股票買賣事項引起。申請人之上訴被本庭駁回。現胡楚華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341A/1999

CACV 341/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民事上訴1999年第341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訴訟1997年第12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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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答辯人) 利興股票有限公司
被告人(上訴人) 胡楚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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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2000年10月20日

宣判日期: 20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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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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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胡楚華曾於本年5月30日在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涉及答辯人利興股票有限公司向申請人追討欠款729,937.67元一點,該欠款是申請人與答辯人間股票買賣事項引起。申請人之上訴被本庭駁回。現胡楚華向本庭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

2. 要成功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申請人必須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有關民事上訴終審法院之規定。第22條(1)(a)規定:『...... 如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 ......,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本案涉及的款項並不達$1,000,000,所以不符合第22條(1)(a)之規定。

3. 胡楚華稱她的申請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b)之規定:『...... 如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 胡楚華認為本案涉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問題有兩方面:

(1) 利興股票有限公司在處理股票買賣上犯錯;

(2) 她的代表律師在擬定答辯書方面有不正確,或犯錯的地方;

5. 本庭認為該等問題並不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本庭亦看不出有其他的原因,應將本案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6. 基於以上原因,本庭拒絕申請。

7. 就胡楚華的申請,本庭亦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至於另一項上訴訟費保証金申請,由於本庭已經拒絕胡楚華之申請許可上訴終審法院,故對該申請亦無須作出任何決定。

(梁紹中) (王見秋) (楊振權)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答辯人): 由鄧耀雄蘇合成律師行轉聘林定國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