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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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0.6克固體,含8.30克氯胺酮及4.50克固體,含2.92克可卡因。

Case No.DCCC 468/2019[2020] HKDC 28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68/2019

[2020] HKDC 2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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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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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0年4月3日
出席人士: 何冠驥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王耀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錦濤,關學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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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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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10.6克固體,含8.30克氯胺酮及4.50克固體,含2.92克可卡因。

案情

2.2019年3月13日晚上八時許,被告人離開他在上水蕉徑村的住所往附近的信箱,他在那處徘徊一會後,警員見他手上持有一個黑色膠袋,警員對他作出搜查,在他的黑色膠袋內發現:—

(1) 一袋二十四小包氯胺酮,為10.6克固體,含8.3克氯胺酮;及

(2) 一袋二十小包可卡因,為4.5克固體,含2.92克可卡因。

3.警誡下,被告人說毒品是自用的。警方帶被告人回住所搜查,並無發現吸毒工具。

4.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值大約12,000元港幣。

5.被告人對警方說,他是一名癮君子,吸食可卡因、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即「冰」毒)。

案底

6.被告人快29歲,他在2011年至2017年有六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他在2011年12月在裁判法院有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紀錄,都被判進戒毒所,留案底。被告人在2015年5月及2016年4月分別有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紀錄,都是被判進戒毒所,留案底。被告人在2011年至2017年前後五次被判進戒毒所,最後一次定罪及被判入戒毒所是在2017年3月。

求情

7.辯方律師說,被告人18歲起已經吸毒,他曾五次被判進戒毒所。

8.律師說,被告人管有案中的氯胺酮和可卡因,除作販運用途,也會服用一部分,估計是全部毒品的大約三分之一,即大約三分一氯胺酮及三分一可卡因。律師說,被告人自2011年起一直吸食氯胺酮,每日服用兩、三克混合物,2014年或2015年起也吸食可卡因,每日服用大約0.5克混合物。被告人間中也會吸食「冰」毒。

9.律師建議法庭採用combined approach作判刑,他提及absurdity test、conversion test及ratio test,亦提及CACC 258/2017 Cheung Wai Man案。

10.律師建議本案的判刑起點為53個月監禁,他說這已經包括被告人同時販運兩種危險藥物的加重刑責因素。律師說,被告人自用涉案毒品大約三分之一,應得10至15%判刑扣減,被告人亦及早認罪,可得如常的三分一判刑寬減。

11.至於被告人在2011年有一次犯了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行,律師說那次涉及警方臥底行動,被告人販運的都是少量毒品,所以被裁判法院判進戒毒所。律師指出,那已經是多年前的事。

判刑

12.本案涉及的毒品有兩種,以純量計為8.3克氯胺酮及2.92克可卡因。

13.上訴庭對販運氯胺酮及販運可卡因都定下判刑指引,販運超過1克但不超過10克氯胺酮,判刑起點是2至4年監禁;販運不超過10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是2至5年監禁。

14.單計8.3克氯胺酮,基本判刑起點是43個月監禁。

15.單計2.92克可卡因,基本判刑起點是31個月監禁。

16.上述兩種毒品比較,可卡因的毒性較高,判刑指引亦較嚴厲。若將8.3克氯胺酮當作可卡因計算,總重量11.22克可卡因的基本判刑起點是61個月監禁。這是absurdity test的考慮。

17.若以conversion test去考慮,8.3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為43個月監禁,可轉化為同等判刑的5.75克可卡因。5.75克加2.92克,便成為8.67克可卡因,判刑起點為54.6個月監禁。

18.若以ratio test考慮,若全部毒品為11.22克氯胺酮,判刑起點是48.7個月監禁;8.3克氯胺酮佔74 %,判刑為36個月監禁。若11.22克毒品全為可卡因,判刑起點為61個月監禁;2.92克佔26%,判刑為15.8個月監禁。在ratio test的考慮下,涉案毒品的判刑起點為51.8個月監禁。

19.本席認為,此案應以combined approach去判刑。考慮了涉案的毒品份量,本席認為基本判刑起點應為52個月監禁。不過,被告人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應加刑兩個月。至於被告人過往在2011年有一次干犯三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當時涉及的是微量毒品,亦已是多年前的事,本席不為此作加刑。因此,本案涉及的毒品的總判刑起點為54個月監禁。

自用大約三分一毒品

20.被告人曾五次被判進戒毒所,他顯然是一名癮君子。辯方律師說,被告人長期服用氯胺酮及可卡因,每日要用上大約2至3克氯胺酮及大約0.5克可卡因,這個說法並非不合理。

21.被告人說他會自用涉案的毒品大約三分之一,即是大約2.8克氯胺酮及大約1克可卡因,本席接納此說。本席為此給被告人八分之一的判刑扣減。

22.本案涉及的兩種毒品判刑起點為54個月監禁,被告人會自用大約三分之一氯胺酮及大約三分之一可卡因,可獲八分之一判刑扣減。被告人盡早認罪,亦可獲得如常的三分之一判刑扣減。本席最後判被告人入獄三十一個月又兩星期。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