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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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tes 1 case

Case No.HCCC 335/2019[2020] HKCFI 74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C 335/2019

[2020] HKCFI 7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9年第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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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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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20年3月19日下午3時11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巢景峯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玉儀小姐,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包建原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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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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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鄭志華先生於交付審訊程序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第4(1)(a)及(3)條。

控罪詳情指被告人於2018年5月23日,在香港西灣河興東邨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346克可卡因的394克固體。

他被交付於本法庭作判刑。

承認事實

於2018年5月23日約下午4時51分,警務人員看見一輛私家車駛入西灣河興東邨的停車場,及停泊在兩輛中型貨車旁邊。私家車姓林的司機下車,走到私家車的車尾箱及兩輛中型貨車的車尾,之後回到私家車的司機位上。

於同日約下午4時56分,林姓的司機下車走到停車場的消防入口閘與被告人交談。被告人當時背著一個斜孭袋,及雙手持著拐杖。被告人之後走到兩輛中型貨車車尾,及拿著一個粉紅色的紙袋離開,走到興東邨興祖樓。警務人員在該處截查被告人,及在粉紅色紙袋內找到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裝有17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共重394克的固體,內含346克可卡因。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保持緘默。

被告人身上有現金3,558元及1個流動電話。

警務人員在被告人的住所搜查,但沒有找到可疑物品。

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指他是替一名叫阿俊的朋友,提取這個粉紅色紙袋,及會等候指示將它運送,報酬為2,000元。阿俊沒有告訴他紙袋內是甚麼,而他在拿到紙袋之後,就被警務人員拘捕。他沒有阿俊的資料,但可以辨認他。阿俊每次用不同的電話號碼打電話到阿俊提供給他的流動電話,而這個電話,他已交回給阿俊。阿俊會到他的住所找他,及他們也會在遊戲機中心會面。被告人指他是一名速遞員,月入約13,000至14,000元。他身上的現金是他工作的薪酬。就著林姓的司機,被告人指他沒有話說。

在被告人的流動電話內,警務人員找到被告人與一名叫Woody的人的通訊。被告人稱Woody為譽哥。在案發前一日的通訊,Woody指他會將貨交給被告人,及由被告人交給其他的同夥。Woody吩咐被告人小心貨物的包裝,不要撕破。Woody於案發當日約下午4時47分通知被告人,他已將一包粉紅色紙袋的貨物放在一輛貨車的車尾,及於4時45分指這個地方不太好及下次會轉另一個地方。

案中的可卡因估計價值以霹靂可卡因計算為502,300元,及以可卡因粉末計算為427,490元。

刑事紀錄

被告人有2項刑事紀錄,分別於2010年10月18日,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接受感化18個月;及於2012年3月20日,因盜竊罪,被判進入戒毒所。

求情理由

被告人今年26歲,中三教育程度,未婚,在一破碎家庭長大。他的父親生意失敗之後不理家事,而母親為病態賭徒及有酗酒習慣。被告人一直為家庭的經濟支柱,並且要替母親償還賭債。他一直有正當的工作,但於2018年4月因在內地遇上交通意外受傷而不能再工作。他因為沒有收入才在阿俊的遊說下為2,000元的報酬而犯案。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被告人雖然有過往的管有危險藥物紀錄,但已是2010年的事,而被告人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不給予任何比重這個刑事紀錄。

被告人就自己愚蠢犯案,傷害家人,令到年僅21歲的弟弟要負起養家責任感到非常的難過及內疚。他已不斷地反省,及會在獄中進修,努力裝備自己,以便他日重新融入社會。

辯方大律師遞上一個基督教會的事工主任及被告人自己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解釋他犯案的原因,與大律師在庭上所指出的相若。被告人指自己已經很後悔,會在獄中修讀課程,將來回饋社會。事工主任在信中指被告人在基督信仰的薰陶下,決定重整人生,努力以愛去彌補對家人和社會曾作出的傷害。被告人及這位事工都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

辯方大律師指有2位教會的工作人員都在庭上支持被告人。他強調被告人並非案中的策劃者及坦白承認控罪,要求法庭採納最低的量刑基準。

判刑

根據AG v Rojas [1994] 1 HKC 32所指出,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與上訴法庭在R v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270就販運海洛英鹽酸鹽所訂下的判刑指引相同。如份量為200至400克的話,量刑基準為12至15年監禁。本案涉及346克可卡因,量刑基準應約為14年2個月監禁。

被告人是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這當然不能成為犯法的藉口。雖然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已經替被告人作出一個很全面的求情陳詞,但被告人必須明白他所觸犯的是性質非常嚴重的控罪。在這一個情況下,他實在沒有太多有效的求情理由。

在考慮了案中的情況後,本席以14年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被告人唯一的有效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他這方面的刑期寛減後,判處他入獄9年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