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冼俊宏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415/2019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 April 2020.

1. 被告人 冼俊宏 (男)(24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Case No.DCCC 415/2019[2020] HKDC 17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15/2019

[2020] HKDC 17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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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冼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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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20年4月1日
出席人士: 黎雅雯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錦卿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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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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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冼俊宏(男)(24歲)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

2.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9年3月1日在香港,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新界上水金錢村第2巷3號後,在該處偷竊現金港幣16,000元、兩個夾萬、一隻手鐲、三隻戒指、兩本銀行存摺及一些文件。

案情

3.案發時,86歲的張亞鳳女士(女士)與一名家傭同住於案發之丁屋(下稱「3號屋」)。2019年3月1日上午十時左右,女士以及家傭離開3號屋。他們於離開前關上側門,但沒有上鎖。同日中午十二時左右他們返回3號屋的時候,卻發現側門虛掩。另外,1樓女士睡房的木門則被撬開,屋內發現有被搜掠的痕跡。控罪詳情所涵蓋之物品不知所蹤,其中包括3號屋的一張屋契。所有以上之失物總值港幣約28,000元。

4.警員在調查期間在附近的閉路電視發現拍攝到相關期間,有四名男子在3號屋外面形跡可疑。警方翻看閉路電視片段之後相信該四名男子是共同犯案,而被告人是其中一名男子。

5.2019年3月2日警方將被告人拘捕。被拘捕之後,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當時是一名叫威威的朋友進入3號屋偷竊的時候幫忙「睇水」,他亦目睹威威從3號屋取出兩個夾萬。

被告人背景及定罪紀錄

6.被告人今年24歲,是一名香港居民,過去曾經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全部涉及盜竊罪,分別在2011年有一項「盜竊」罪及一項「企圖盜竊」罪,在裁判法院被判處分別12個月的感化,同期執行;之後,分別在2016年及2017年他又因為兩宗「盜竊」罪分別在裁判法院被判罰款3,000元而最後一宗就被判進入戒毒所。

7.被告人的教育程度只得中三,之後曾經任職運輸工人及藥房銷售員。案發時沒有工作,倚賴父母的財政支援。

8.減刑陳詞方面,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求情時指出,本案被告人並不是直接有參與進入屋內盜竊。案發時,匪徒趁屋內無人,在女士的房間櫃桶內將有關的物品盜走,而被告人的角色只是負責把風。

9.辯方大律師亦正確指出,本案涉及是「入屋犯法」罪,判刑起點一般為3年監禁。他指出被告人過往並沒有同類罪行的前科。案發時,由於並非在晚上犯案,當時女士及其家傭亦不在室內,因此沒有受驚或受傷。

10.被告人被捕之後已經即時向警方承認控罪,亦第一時間在法院認罪,希望法庭能夠盡量輕判。

11.此外,辯方大律師亦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現年只得24歲,過往亦未正式被判囚,今次是第一次需要被判監,所以希望法庭在判刑時盡量考慮不要判處一個過長的刑期,以令他能夠盡快重新做人。

量刑考慮

12.針對住宅式物業的「入屋犯法」罪,上訴庭早已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對於一名初犯及成年的被告人,量刑起點一般為3年。雖然案中的確並沒有一些嚴重的加刑因素,但本席必須指出,上述量刑指引只適合於案中沒有任何其他加刑因素,而如果有其他加刑之情況,量刑起點必須要相應上調。在本案的加刑因素就是雖然被告人自稱沒有進入屋內參與盜竊,只不過是在屋外負責把風,但根據「夥同作案」的法律原則,被告人的罪責其實與真正入屋盜竊的其他同黨刑責相同,因為如果沒有被告人的鼓勵及協助,罪行就不會那麼容易被干犯。況且,今次亦並非被告人單獨行事而犯案,而是他與其餘三名從犯一同犯案,屬加刑因素。因此,本席決定將量刑起點由原本的3年(36個月)上調3個月至39個月。

13.今次應該是被告人第五次被帶上法庭,而過往四次的定罪紀錄都與本案相同是涉及盜竊的情況,即是「不誠實」的罪行。不過,本席同意辯方陳詞,本案屬「入屋犯法」,在性質上與以往一般的「盜竊」罪並不完全相同,加上考慮到被告人今次所面對的判刑已經不輕,故此,最後考慮過之後,決定不會因為被告人以往的犯罪紀錄而再加刑。

14.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決定以3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到足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經扣減後,判處被告人26個月即時監禁。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