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錦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5/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7 April 2020.

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 [1] ,裁判官陳炳宙判他監禁6星期,緩刑12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

Case No.HCMA 45/2019[2020] HKCFI 72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pr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45/2019

[2020] HKCFI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4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3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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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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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 2020年4月17日
判案日期: 2020年4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0年5月14日

判案理由

1.上訴人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立[1],裁判官陳炳宙判他監禁6星期,緩刑12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

2.案發於2018年5月,事主與父母在餐廳用膳,上訴人不滿事主等人談話聲浪太大,發生口角。其後,事主結帳,上訴人用手提電話拍攝事主,兩人再起爭執。其間,上訴人用手打事主,傷及她的嘴角,餐廳侍應目擊事發經過,後警方接報到場拘捕上訴人。

3.本上訴原定於2019年4月11日聆訊,上訴人申請延期,讓他到大律師公會尋求協助,上訴人表示法律援助署已拒絕他的申請。本席批准押後6個月,另訂聆訊日期。

4.案件再訂於2020年3月12日聆訊,上訴人缺席。根據法庭記錄,掛號寄出的聆訊通知書沒有人領取,法庭執達吏未能成功派遞通知書。控方也未能聯絡上訴人,暫委法官遂押後案件,另訂日期聆訊。

5.後來,此案再訂於4月17日聆訊,法庭在3月30日分別以平郵和掛號郵遞聆訊通知書給上訴人,根據記錄通知書沒有退回。聆訊當日11時許,上訴人仍缺席,同時控方表示未能聯絡上訴人。本席認為通知書應已寄達他一向報稱的住址,考慮過控方陳詞後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認真、盡責地處理上訴。本上訴已拖延年餘,不應再拖。其次,本席閱讀過判詞,裁判官沒有犯錯,所以本席決定撤消上訴。

6.當日近中午,上訴人來電向本庭書記查詢,他表示收到通知聆訊時間是當日下午2時30分。稍後,上訴人再來電表示自己誤會了時間。這更顯示上訴人收到通知書,撤消上訴沒有不公平。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1]  違反《傷害人身罪條例》第3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