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鎵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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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391/2018 [2020] HKCFI 8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8年第3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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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 ---------------------- 官: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毒罪,分別是第一項控罪的964克「冰」,和第二項控罪的991克「冰」,現由本庭判刑。 2017年11月6日早上十時許,關員在廣東道1128號附近見被告人形跡可疑,上前截查,在他的背包內發現一個環保袋,內有涉第一項控罪的「冰」。關員也搜出鎖匙,被告人帶關員到塘尾道福強工業大廈B座14樓1號室12號房,關員搜查單位,在地上一個白色膠袋撿獲涉第二項控罪的「冰」,還有電子磅、泡泡紙等包裝工具,海關人員估計涉案的「冰」市值約$820,000元。 被告人現年50歲,已離婚,沒有犯罪紀錄,父母七十多歲。他受教育至中五,2013年服裝生意失敗後考獲保險業和咖啡師牌照,犯案前,他替阿偉(譯音)處理物流工作,日薪750元。今次是貪心和受阿偉唆使犯案,現在非常後悔。被捕後被告人非常合作,但沒有實質進展。 廖遠明大律師呈上一些關於被告人在還押時救助另一暈倒囚友的事件紀錄,希望法庭考慮,酌情減刑。家人來信指被告人知錯,也很懊悔,希望法庭輕判。林牧師來信指被告人還押時態度友善,努力與家人改善關係。溫神父更指被告人性格天真,易受擺佈。 根據譚伊真案,第一項控罪販運964克「冰」,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二十一年零十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七年零三個月,第一項控罪判被告人入獄十四年零七個月。第二項控罪販運991克「冰」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22年,被告人認罪,減刑七年零四個月,第二項控罪應判被告人入獄十四年零八個月。 本席考慮過整體刑罰原則,現命令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一年零三個月,與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被告人應共入獄十五年零十一個月。本席考慮了被告人充分合作,再減刑五個月,他曾二十二次捐血助人,也承諾捐贈器官和救助囚友,再減刑一個月,被告人共需入獄十五年零五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