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57/2018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May 2020.
1. 申請人為案件被告人。現由董事 唐偉德 先生 [1] 代表。經聆訊後暫委審裁官於2018年9月19日裁定申請人在SCTC 13596/2018一案中敗訴,並撤銷其反申索(「該裁決」,詳細原因見2018年9月19日的「判決書」)。申請人其後於2018年10月2日就該裁決提出覆核。經覆核聆訊後,暫委審裁官在2018年10月26日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該覆核裁決」,詳細原因見2018年10月26日的「覆核聆訊判決書」)。申請人感到受屈,現依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 (「該條例」) 第28條向原訟法庭申請許可,就該裁決及該覆核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