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465/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May 2020.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控罪罪名成立,分別是第一項的「出售應用偽造商標的貨品」罪,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9(2) 條及第18(1)條;至於控罪詳情則指上訴人及羅子林,於2019年3月1日,在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香港會議展覽中心5樓5E展覽廳5E-G38號攤位,出售2條頸鏈,該貨品應用偽造商標,即 “Louis Vuitton” 及第二項的「要約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第7(1)(a)(ii)條及第18(1)條;控罪詳情則指上訴人及羅子林,於2019年3月1日,在香港灣仔博覽道1號香港會議展覽中心5樓5E展覽廳5E-G38號攤位,要約供應10條頸鏈,而該等貨品均應用虛假商品說明,即 “Louis Vuitton” 。就每項控罪,上訴人均被判處3個月的即時監禁,刑罰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