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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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導致本案的事情源於被告人酒後駕駛 [1] ,遇上警察截查未有停車反而加速逃避,以致警車在後窮追。整個追捕不到一分鐘,而當時被告人車上還載有一名女乘客; 被告人高速駕駛令警方曾一度追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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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7/2019 [2020] HKDC 2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6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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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導致本案的事情源於被告人酒後駕駛[1],遇上警察截查未有停車反而加速逃避,以致警車在後窮追。整個追捕不到一分鐘,而當時被告人車上還載有一名女乘客; 被告人高速駕駛令警方曾一度追不上。 2.被追捕期間,被告人曾兩次衝紅燈,第二次在交叉路口右轉時衝紅燈,撞到一部剛剛駛過的迎頭的士; 右轉期間,被告人更跳車跌在地上,而其車子則繼續衝前,最終撞到附近一部停泊的汽車才停下。警方趕至把被告人拘捕(控罪一—「危險駕駛」[2])。 3.的士司機右手、胸部及左肩觸痛和頭皮擦傷,而女乘客則安然無恙。被告人未能通過現場的呼氣測試(比法定22度超出10度),大約個半小時後在警署,警方為被告人進行舉證呼氣測試,結果顯示仍然超出3度[3](控罪二—「醉酒駕駛」[4])。 4.警方調查發現其他違例事項包括當時掛在被告人汽車上的車牌VE 2134是偽造的(控罪四—「偽造文件」[5]),行車證過期(控罪五—「未有有效的車輛牌照」[6]),而被告人亦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者保險(控罪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7])。 5.被告人向警方講述事情—案發前,他曾在酒吧飲了一大杯啤酒,碰見一名女性友人於是一起去吃晚飯,但遇上警車截停,知自己醉酒理虧,因而開車離去。他向別人購買這部車,並找了一位朋友作為名義上的登記車主,這樣做是為了避免警方找麻煩,原因是他與三合會朋友有交往。他沒有為車子續牌,也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他之所以掛上偽造車牌是他有天在街上看見一部類似的保時捷汽車,因而複製同一車牌。 6.被告人現年26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紀錄— 均在2012年因儲存危險品和處理及管有應課稅品而被判處接受感化18個月。在交通違例事項方面,他於2017年11月首次獲得駕駛執照,但從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間已干犯了四次超速駕駛,其中兩次罰款$450,另外兩次$640。 7.他未婚並與家人同住於天水圍天悅邨一間公屋。案發時,他做裝修工,月入約為$13,000。 8.辯方律師呈遞了一份長達28頁的書面求情,內容主要列出相關的條例及附上同級法院就同類型案件的多宗判刑理由書,並把本案與相關案例相比,要求法庭作出相近的判刑。首先,本席並非對同級法官不敬,只是這些判刑案例並未得到上訴庭的審閱,其參考價值極其有限,因此本席向辯方表明不會倚賴這些案例。 9.辯方律師在其書面求情中指出—被告人承認因為自己一時愚蠢而干犯本案。被告人在案發後深感後悔,並已經就本案所有控罪坦白從寬,而且與警察的態度非常合作,節省了警方及法庭大量時間。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考慮以上因素,從輕發落。 10.在庭上的求情,辯方律師主要指出今次所犯的罪行與其過往的並不相同,也經過了六、七年的時間。就停牌方面而言,辯方並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最後,律師指出罪行源於同一事件,要求法庭盡量把刑期同期執行。 11.為了逃避警察追捕而駕車逃走是非常危險的動作,它不單令追捕的警員生命受到威脅,也同樣危害不幸遇上這事情的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以本案為例,該名被撞的的士司機與及乘坐被告人車子的那位女乘客。的士司機受了輕傷而女乘客則無恙只是他們幸運而已,並不與被告人有關;毫無疑問,當時被告人只想著不擇手段逃避警方的追截,是完全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12.他解釋當時飲了酒因而害怕給警察截停,但除了這點,他的車子本身已有多項違例事項,因此縱使他沒有醉酒駕駛,只要他駕駛這車子遇上警察,他也會開車逃走。是次開車逃走不可能是一時的愚蠢行為。 13.他購買車子後,找朋友作為登記車主,不續牌也不購買第三者保險,更使用別人類似的汽車的車牌弄出影子汽車,明顯是蓄意的行為。目的不外乎當有麻煩出現時,可以藉此嫁禍他人,立心相當不良,也牽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14.危險駕駛的罪行最高刑罰監禁3年,初犯者並須被取消駕駛資格不少於6個月,考慮到本案被告人的危險駕駛行為包括兩次衝紅燈,其中一次撞及的士令司機受傷與及跳車以求脫身罔顧乘客的安全等,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而吊銷駕駛執照則為期兩年。被告人需於停牌令屆滿前的三個月內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 15.至於醉酒駕駛,考慮到其超標濃度超出法例所規限的不多,本席認為可以罰款了事—罰款$5,000 ,並吊銷駕駛執照為期9個月。本席想說清楚一點,在考慮被告人危險駕駛的行為時,本席並沒有把這醉酒因素加入考慮。 16.至於沒有第三者保險,罰款$5,000並吊銷駕駛執照為期12個月。 17.牽涉假車牌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3年。從案情可見,被告人是使用這部車輛的人,但登記車主卻找了朋友代為 出名,更掛上另一部類似汽車的車牌,毫無疑問,他是希望隱藏自己 駕駛者的身份。他向警方表示是害怕警方找他麻煩原因是他與有黑社會背景的朋友來往。 18.本席不會揣測他與黑社會朋友會幹什麼事情,但相信也不會是好事,一旦涉及他所駕駛的汽車,被他使用的車牌的車主定必惹上很大麻煩,被告人的行為亦有涉及妨礙司法公正之嫌。或許對方車主最終無事,但其經歷相信也不好受。基於這樣的情節,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9.至於沒有有效行車證一事,有關控罪最高刑罰罰款一級(上限$2,000)和監禁3個月。案情透露被告人在案發前一個月(2019年5月)購買車輛後一直沒有處理續牌的事情,任由汽車沒有有效行車證的情況下使用。基於這樣的案情,本席認為可罰款了事,罰款$1,000。 20.被告人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得三份一的扣減。扣減後,控罪一判監16個月,而控罪四判監10個月。兩罪性質完全不同,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四的5個月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1個月。 21.至於停牌令方面,所有停牌期都是同期執行,因此被告人一共被吊銷駕駛執照為期兩年。在這兩年期間,被告人不能申領或持 有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能駕駛車輛。 22.剛才提及被告人需要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本席只就危險駕駛的罪行作出命令,至於其他可作出同樣命令的罪行,為了不想重複,法庭並沒有作出相關命令。 23.總罰款$11,000,經被告人同意,從其擔保金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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